“编外人员”挪用公款赚钱被“套牢”
“坦白前的一天,一想到挪用了那么多公款,我的内心无比烦躁,纸包不住火,肯定会被查出来;想还,但是100多万,我怎么还?还不起,肯定要坐牢,逃跑、自首的念头萦绕在我的大脑里,无比煎熬。当我说出真相的那一刻,如释重负……”
今年3月15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站聘用人员王红专接受该县纪委、县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这是该县监委挂牌成立后办理的首例“编外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在当地党员干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一名聘用人员,为何有机会挪用这么多公款?又如何陷入股市,被深深“套牢”?
事情还要从4年前说起,2014年6月,黄宅镇政府与下店村协议共同出资建造了小百货市场,约定基建费先由下店村垫付,黄宅镇政府摊派的基建费,在今后小百货市场出租收益中折抵给下店村,基建费全部收回后,所得收益在扣除10%管理费后,由双方平均分配。由于小百货市场的管理者为黄宅镇人民政府,镇政府将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镇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站,时任镇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站财务负责人王红专,顺理成章地成为这笔收益款的管理者。
小百货市场经对外招标后,除第一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承租期满后折抵租金)由下店村收取外。之后每年的租金等由王红专进行收取,王红专叫中标者将租金等存入他个人农商银行账户中。
“王红专收取租金后,没有马上与我们村清算和分配租金,而是拖了很长一段时间……”下店村会计黄某表示。
正如黄某所言,王红专没有及时对小百货的租金收益与下店村进行清算、分配。2015年,黄宅镇政府先后与下店村协商共同出资建造了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水果市场,这两个市场和小百货市场一样,王红专把收取的租金等存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后,也没有及时进行清算、分配。直到2016年7月、2017年2月,王红专才对这三个市场进行清算,分配给下店村。为什么王红专没有及时清算、分配收益款?这些收益款去哪里了呢?
这些收益款,王红专没有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上交给镇财政局,而是打起了小“算盘”。“2015年起,由于自己痴迷于炒股,在股市博弈中导致了一定的损失。开始只是炒股,资金也不大,由于操作不当,后来越亏越多……”谈起自己挪用公款的情景,王红专懊悔不已。
“细心”的他发现,股票亏了总有翻本的时候,“何不拿这些钱,赚回亏掉的钱?赚了钱就可以还回去了。”于是,王红专偷偷的将存在个人银行账户中的收益款转到了证券账户中。但,股票没有如他所愿扭亏为赢,反而越亏越多。
在“侥幸”心理的麻痹下和“等我赢了就把窟窿补上”的心理驱动下,王红专的胆子越来越大,犹如贪欲的毒草疯狂的生长,将贪婪的目光又投向了由他负责收取的镇区范围内的卫生费。据统计,2015年至2018年3月,王红专先后挪用租金、履约保证金和卫生费共计人民币152.97余万元,用于炒股、外汇等,不仅钱被套进去了,自己也被“套牢”了。
“王红专作为一名聘用人员,在三年多时间里,挪用这么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租金、卫生费,监管不到位,成为王红专误入歧途的助推器。”浦江县监委办案人员指出,正是存在监管盲区和管理漏洞,令王红专有机可乘。
按规定,小百货等三大市场的收益款以及镇区范围内的卫生费必须在收款后3日内与镇财政局工作人员进行结算,凭出具的缴款单再到银行把钱汇入县预算外资金账户……
“市场租金收齐了没有?”
“已经收齐了。”
“已经缴进去,存在银行了。”信任代替了监督,对于王红专收取的租金、卫生费等费用,相关领导从不深入细致,过多地细问和派人到银行核对账目。王红专在收取租金、卫生费等过程中的监管漏洞,使原本层层监督把关变成了“牛栏关猫”,正如王红专说的:“把公家钱当成自家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反正没人管、没人监督……。”
然而,不要以为自己能够捂着盖着相安无事,该领受的惩罚迟早会来,这才有了开头那一幕。2018年3月30日,浦江县纪委给予王红专开除党籍处分,4月26日,王红专犯挪用公款罪,被该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之第(六)项,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本条第六项是兜底条款。为了防止出现对监察对象列举不全的情况,避免挂一漏万,监察法设定了这个兜底条款。但是对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解释,判断一个“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不管是非党员,还是编外人员、临时工等,只要行使公权力,都将成为监察法监察对象。
(金华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