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辩护思维提升案件审理质量
案件审理质量是案件审理工作的生命线,而案件审理质量的高低与案件审理人员所运用的思维方法密切相关。实践证明,案件审理人员“目光不断游离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时,若能换位思考,站在受审查人及其辩护人的角度质证和审核事实、证据、定性、量纪,就会有利于充分听取受审查人的合理辩解,尊重受审查人辩护的权利,不枉不纵处理案件,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以辩护思维审查违纪事实、证据
从对违纪事实的审核认定结果上看,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既可能与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相同,也可能不尽相同。认定违纪事实的正确方法是:参考调查报告所认定的违纪事实,紧扣违纪构成要件突出审查重点,以辩护的思维质证调查报告所认定的违纪事实。
以公款私存案件的审理为例,案件调查部门搜集的证据材料往往集中在公款私存的客观事实上,对行为人的公款私存动机和目的通常不会过多在意。辩护的思维要求查清行为人公款私存的真正动机和目的。这是由于公款私存动机和目的不同,其行为性质也就不同。如为了单位利益公款私存的行为可能成立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为了使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公款私存的行为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的违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公款私存的行为可能成立贪污的违纪。
一般来说,认定违纪事实要求紧扣违纪构成要件突出审查重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结果等若干细节有可能存在疑点。辩护的思维内在地要求全面审核证据,不是只着重对有错证据的审查,忽视对无错证据的审查,而是要查找证据间细节上的矛盾。若经过补充调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的,辩护的思维要求根据“存疑时有利于受审查人的原则”,就低不就高处理或者不予认定。
辩护的思维还要求审查判断调查认定的事实所依靠的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得出的结论是否确定唯一。若证据链条不完整、不充足,则须进一步完善证据。若经过补充调查,仍然不能得出行为人构成较重违纪的唯一结论,则在处理时须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以性质较轻的违纪处理较为妥当。
用辩护思维实现准确定性
辩护的思维要求案件审理人员“目光不断游离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准确定性。一般来说,违纪行为性质不同,纪律责任可能也大不相同。例如,某市副市长王某在某年春节期间收受了任该市某建筑公司经理的内弟任某送来的3万元现金后,将该市政府办公大楼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任某承包。在这一案件中,王某春节期间收受其亲戚巨额“礼金”的行为性质,是评价为收受礼金的违纪还是受贿的违纪,将导致王某承担不同的纪律责任。辩护的思维要求全方位多角度审查判断:一是看财物给付人给付财物时是否提出了具体请托事项,给付财物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之间的关系,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是否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收受财物后是否现实地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二是看收受财物的时间、方式、价值大小及当事人关系的亲疏等各种情况。经综合判断发现,该副市长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之前、之后的春节,双方并未发生巨额礼金来往现象,从而否定了“双方是亲戚关系,且收受行为发生在春节期间,应构成收受礼金违纪”的辩护观点。故王某收受巨额“礼金”并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的行为构成受贿违纪。
用辩护思维恰当合理量纪
纪律责任轻重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切身利益,辩护的思维要求审理人员把党纪政纪处分条例作为正确裁量处分的一把“尺子”,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划清量纪界限,确保处理稳妥、到位,力戒量纪中的畸轻畸重现象。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与灵活性统一起来,综合分析各种情况,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金额、侵害对象、后果,以及行为人的目的与动机等因素综合考虑,依纪恰当合理量纪。如在某医院彩超室乱收费责任追究案件中,先后有两任领导分管过该科室,分管时间长短不同,造成的危害也不相同,应承担的责任大小也不相同。辩护的思维要求区分分管时间的不同,分别提出不同的量纪意见。若无视分管时间长短的不同、危害结果大小的不同,“一刀切”的量纪恐难以让人信服。
此外,辩护的思维还强调办案程序自身独立的存在价值,要求加大对程序的监督审核力度,突出对办案期限、调查措施和涉案款物等情况的审核把关,突出对办案人员取证手段等方面情况的审查,突出对受审查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等程序审查判断。
总之,辩护的思维是一种被审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思维方法,有助于确保有错的人得到应有的纪律制裁和无错的人不受责任追究。(作者刘飞系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