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天然气管道上的七条“蛀虫”
2010年3月下旬,我们在查处某起案件的过程中,意外得到这样一条线索:我县禹越镇分管文卫工作的原副镇长凌某某收受个体工程包工头俞某某1.8万元。
对这条涉嫌受贿的案件线索,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十分重视,迅速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大家分析认为:凌某某在禹越镇分管工作虽然涉及的工程量小,但所涉及项目都是上级高度重视的民生工程,如果真的目无法纪、收受财物,其情况极其恶劣,且其当时正担任新安镇分管城建的副镇长,手中掌控着大量工程建设项目。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决定将凌某某在担任新安镇副镇长期间的经济问题作进一步的外围调查。
4月5日,正当我们对凌某某展开紧锣密鼓的外围初查时,凌某某主动向新安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交代问题。经劝说后,凌某某于次日在新安镇主要领导的陪同下来到县纪委、监察局交代问题。
起初,心存侥幸的凌某某只交代了其在禹越镇任副镇长时收受俞某某1.8万元的事实,对其他问题避而不谈。经过调查人员的耐心教育,凌某某感受到了组织查清问题的决心,最终陆续交代了其在担任禹越镇和新安镇副镇长期间,先后受贿7万余元的事实。
凌某某在主动交代其收受包工头钱物的过程中,随口提到曾经在嘉兴市天然气某管网建设公司(国企)常务副总经理金某某的协助下,在“德(德清县)嘉(嘉兴市)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中拿了一点“辛苦费”。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办案人员盯住这一细节,紧追深挖,使得凌某某详细交代了其伙同嘉兴市天然气某管网建设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金某某、县发改委综合与规划科科长沈某某、新安镇政府城建办副主任沈某某等人,采用虚造房屋拆迁协议及填报虚假补偿清单的手段,套取“德嘉天然气工程”新安段政策补偿款7万余元,并予以私分。
交代完自己的问题后,凌某某长长地松了一口气:“你们纪委一直查得这么紧,我成天惶惶不安,睡不着、吃不下。今天把问题讲清楚了,我感到轻松多了!”
然而,我们办案人员却一点儿也轻松不起来。大家敏锐地察觉到,这种共同贪污的情况既然在新安镇存在,那么这条天然气管道在德清县境内经过的其他几个乡镇也同样可能存在类似问题。
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听取办案情况汇报后认为,必须进一步扩大战果,深挖“蛀虫”,并当即决定对本案关键人物金某某进行调查。
4月7日,在县反腐败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县纪委组织办案力量,精心布局,兵分两路迅速突击取证——
一路由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同我委办案人员一起赴嘉兴对金某某展开调查,与其进行正面接触;另一路到县发改委调取天然气利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账务资料,并排查可疑凭证、清单。
与此同时,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审时度势,依据案情实际提出明确要求:对金某某的突破要争分夺秒,速战速决;在突破之前,严控办案信息;取得重大突破之后,敲山震虎,争取后续涉案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以降低办案成本。
通过与金某某的正面接触,凌某某伙同他人套取“德嘉天然气工程”新安段政策补偿款的违法犯罪事实快速得到证实。但是,由于金某某的畏罪心理,“德嘉天然气工程”涉及的其他几个乡镇的问题并未被揭露出来。针对这种情况,办案人员把握办案节奏,同时运用外围调查掌握的大量证据,迫使其打消侥幸心理。不久,金某某开始坦白交代问题。
4月8日,本案的另一关健人物——县发改委综合与规划科科长沈某某迫于巨大压力,到处打听案情,甚至把电话打到我们一个办案人员的手机上。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根据这一情况,指示我们这位办案人员可以向外适当放出口风。当晚6时许,沈某某到县纪委投案自首。
本案两个关键人物金某某、沈某某的突破,为本案的彻底查处奠定了基础。
据金某某和沈某某交代,2008年8月至12月间,他们先后伙同新安镇副镇长凌某某、禹越镇副镇长宋某某、钟管镇副镇长徐某某、钟管镇农办副主任王某某、新安镇城建办主任沈某某等人,采用虚报政策处理补偿清单的方式,骗取用地补偿款21.4万元,并将其中的18.5万元予以私分。
4月10日,我们将凌某某、沈某某移送检察机关,金某某同时也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随后几天,其他涉案人员先后到案接受组织调查。
通过全面调查,上述涉案人员除共同贪污行为被查处外,宋某某受贿4万元、徐某某受贿4万余元和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资金损失近41万元的行为也得到了查处。四人先后被移送检察机关进一步侦查。
在此案的调查过程中,我们协调有关部门,先后对16名个体老板和工程承包商,以及30余名村干部、农户等调查取证,顺利获取了上述涉案人员的犯罪证据。短短1个月时间,附在德清县境内天然气管道上的七条“蛀虫”被一一查处。去年年底前,涉及“德嘉天然气管道工程”共同贪污案中的7人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这起共同贪污案的发生,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涉案党员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失。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他们当初之所以敢套取工程款私分,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认为这是“潜规则”,拿点辛苦费,无所谓;二是认为拿的不是德清县而是工程方的钱,不犯法;三是认为拿的钱不多,每个人分到手里也就一两万,事不大。他们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拿的是国家资金,干的是违法勾当。更有甚者,还有几个涉案人员在得知共同贪污是要按照贪污总额来起诉判决时,都觉得不可思议,认为这不公平。
针对这起共同贪污案的特点及案发原因,县纪委、监察局及时向全县乡镇党员干部通报案情,集中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并组织涉案人员所在单位查漏整改,同时协调司法机关针对此案开展法律知识巡回讲座,取得了良好的综合效果。(作者单位:浙江省德清县纪委、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