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查处某国企腐败窝案
立案当天下午两点,泰州市海陵区纪委调查组来到该企业调查账目。企业经理黄某很客气地接待了调查人员,并表示会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同时,他也委婉地暗示,职工们对查账会有不同意见。
果然,调查组刚宣布要调查账目,职工们就把调查人员围了起来,并提出要求:要调账,必须先保证发补贴,帮职工缴纳保险金、养老金。
调查人员耐心解释,但部分情绪激动的职工仍执意要“轰”调查人员走,场面气氛异常紧张。
发生这种状况,调查组始料不及。根据举报信中提供的信息,黄某年初已到退休年龄,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退;当年三四月份,黄某还先后两次给全体职工发放奖金共计34万元。考虑到企业即将改制,调查人员意识到,也许有人暗中鼓动群众,拿职工做挡箭牌。因此,首先要确保不与职工发生正面冲突,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在此基础上,确保压力施加到位。
请示领导后,调查人员明确告知所有职工,不论等到什么时候,都必须调走企业账册。此决定一宣布,本来乱糟糟的会议室立刻鸦雀无声。
晚饭时间,调查人员和职工们一起叫了快餐。在经理室吃饭时,调查人员发现,黄某显得心事重重。
晚饭后,调查人员开始和职工们单独沟通。有职工透露,他们听说纪委调账是为了强制推行改制工作,担心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才竭力阻挠。
经过调查人员的耐心解释和说服,部分职工转而对调账工作表示理解和支持,并最终基本达成一致:把企业账务查清,还职工们一个明白。
凌晨一点,调查人员终于把该企业所有账册装上汽车……
调查人员加班加点查账,一系列疑问很快浮现出来:2000年3月,该企业一笔40万元的资金被转出;2000年6月,该企业一笔近28万元的资金不知去向……
要解开这些谜团,必须找到知情人。该企业财务科长姜某进入调查人员的视野。
见到姜某时,调查人员有些吃惊:姜某面色苍白,一副病怏怏的样子。经了解后得知,姜某精神上有一定的问题,曾经在扬州某精神病医院治疗过。
调查人员立即赶赴扬州,查阅姜某的病历,发现姜某发病时间正巧是2000年6月,这跟财务疑点出现的时间恰好吻合。
难道是巧合?
既然姜某病情已不适宜继续担任财务科长,为什么该企业一直没有换人?
调查人员敏感地意识到姜某是重要线索,但姜某的病情给查办案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调查组决定,一方面,耐心细致地抚慰姜某的情绪;另一方面,找姜某的妻子了解情况。
姜某的妻子告诉调查人员,姜某生性谨慎、性格平和,一直很健康,家人也没有遗传病史。但是2000年6月的一天晚上下班回家后,突然像变了一个人似的,紧张、焦躁、不安,一整夜都没有睡着,随后几天情况变得更加严重,实在没有办法才去了扬州治疗。她认为,丈夫的病根来自单位,是在单位受到了过大的精神压力造成的。
那么,姜某受到的压力来自何处?2000年6月的那天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2
谜团——疑窦丛生
调查期间,尽管姜某的情绪一直比较稳定,但接触到实际问题时,他立即缄口不语。调查人员决定请姜某妻子做他的工作,其妻表示,愿意全力配合调查。
几天后,姜某突然主动告诉调查人员,他家里有一个账本,里面记载了相关情况。
调查人员当晚从姜某家中拿到笔记本,根据其中的记录,该企业账目上的疑问也得到了解答。
案件终于取得了关键性的突破。
之后,姜某交代,2000年3月,他们从该企业账上取出40万元,用于个人股本,在无锡注册成立了一家不锈钢企业,股东包括黄某、江某、姜某、贲某、陈某(后两人为企业销售人员,具体负责无锡公司相关事宜)共五人。其后,他们开始大肆把企业的利润转移到无锡公司。
对于自己的问题,姜某也如实交代。2000年6月,姜某将企业一笔27万余元的款项占为己有。“占了这笔钱后,虽然没有人发现,但精神压力很大,甚至导致后来住院治疗。”姜某说,“现在把问题交代清楚,自己也终于得到了解脱。”
黄某、江某、贲某等人到案后,尽管百般狡辩,但在铁的事实面前,他们很快就如实交代了问题——
黄某、江某在经营该国有企业的过程中,发现不锈钢销售利润很大,考虑到国有企业终有改制的一天,赚得再多也属于国家,内心很不平衡。于是决定成立一家私人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润。
黄某、江某在筹备成立新公司期间,找到姜某、贲某。几人最终商定,由贲某具体负责新公司的开办事宜;姜某负责从国有企业账上划出40万元人民币。黄某、江某决定40万元的分配方式:5万元用于开办新公司,另外35万元分别以江某10万元、黄某9万元、姜某6万元、贲某6万元、陈某4万元的名义作为个人出资。新公司成立后,江某、贲某以虚开运费发票、虚增劳务费等手段,转移公司资产,私设“小金库”,先后四次从“小金库”中提取人民币36万元私分。江某、黄某、贲某各分得6万元,余款被姜某、陈某以及区发改委主任王某等人分得。
从2004年开始,黄某、江某、姜某陆续退出新公司,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为贲某。
据贲某交代,2005年,他利用无锡公司的资金,又在镇江成立了一家企业,公司也很快盈利。据贲某的交代及调阅的纳税记录,从2000年至2008年上半年,无锡、镇江两家公司共计取得利润600万余元。而与此同时,该国有企业的利润却每况愈下。
案情至此已基本调查清楚,但调查人员心中的疑问却仍未彻底消除:黄某、江某等人的行为,主管部门知不知情?有没有幕后指使者?参与私分“小金库”的王某进入调查人员的视线。
时任海陵区发改委主任的王某,2000年至2003年担任物资公司党委书记时,正是黄某、江某等人的主管领导。调查人员再次跟黄某等人谈话。黄某、贲某很快交代了分别送给王某共计13.8万元,以求得王某在成立新公司等方面支持的事实。
2009年10月,海陵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黄某、江某有期徒刑4年、5年;以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贲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2010年2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