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警察咋为黑老大服务?
法官是在司法机构中审判人员的通称,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大公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第二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三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警察则是指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公职人员。不难看出,法官和警察都是正义的化身,是社会秩序的保护者。黑老大是黑社会的头头,可是偏偏有那么些法官和警察心甘情愿做黑老大的走狗,全心全意为黑老大服务。
2010年7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广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李振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随后反渎局派员奔赴茂名,经过长达半年的侦查,“抓伞”成功。该院公诉部门已将其中3人联同李振刚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并起诉,并于今年5月16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现正处于审判阶段。据广州市检察院介绍:茂名市茂港区原公安分局局长杨强包庇黑社会,竟派警员替黑老大追债。刑警副大队长李永才为他隐匿罪证,区法院民庭庭长何铭杰为他伪造文书,执行局书记员梁彬滥用职权助他追债,他们之间俨然形成了一张巨网。当地一位商人这样说,“李振刚有人大代表身份的掩护,他左手是公安,右手是法院,公安局和法院好像是他家开的一样。”
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于2001年前就在茂名电白县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绑架勒索、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2001年5月31日,茂名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侦查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永才被任命为该专案组的材料小组组长。随后,李永才在案件侦查终结制作起诉意见书的过程中,故意隐匿了李振刚团伙敲诈勒索林某1500万元、故意重伤罗某某、绑架林某某兄弟等三宗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导致该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最后被作不起诉处理,使李振刚等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李振刚被“放生”之后,继续纠集相关人员在茂名、广州等地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不断获取非法利益。李永才作为茂名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明知李振刚涉黑团伙继续以违法犯罪为业,仍有意纵容该涉黑团伙的违法活动,从2006年起,其还与黑恶势力沆瀣一气,出资参与违法发放高利贷,并从中获取了高达80多万元的非法利益。2010年7月23日,李永才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广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13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对其逮捕。2011年1月7日广州市检察院反渎局以徇私枉法、受贿罪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何铭杰,利用庭长权力,为李振刚黑社会性质组织放债、追债、收债高利贷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从伪造借贷合同、立案、开庭、判决、执行“一气呵成”,把受害人的合法财产、股权、土地等权益以司法途径转移到李振刚团伙名下,保护李振刚谋取巨额非法高利贷收益。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梁彬,伙同何铭杰与李振刚团伙勾结,多次滥用司法执行权,对本不应优先支付的普通债权和高利贷通过虚假的民事诉讼等不法手段,将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财产执行到李振刚团伙名下,为其牟取非法利益。
广州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列的李振刚“保护伞”共有7人,包括:茂港区法院院长严得、茂港公安分局局长杨强、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队长程彬、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黄永华、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李永才、茂港区法院民二庭庭长何铭杰、茂港区法院执行局书记员梁彬。
法官、警察堕落为黑社会的帮凶,成为黑社会头头的黑保护伞,继而全心全意为黑社会服务,这不能不是一种莫大的悲哀。我们可以毫不容情的抨击这些法官、警察等公职人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欲熏心丧失了职业操守,丧失了做人的道德。但我们跟应该反思黑社会是如何做大的,李振刚们“当选”人大代表总不会是几个法官、警察所能做到的吧,既然某些领导们可以为李振刚们当人大代表铺路,为什么几个小小的法官、警察不能为李振刚们做点事?看来打黑保护伞不能仅仅打充当黑保护伞的小警察和小法官,更要打那些大保护伞。因为那些大的保护伞社会危害更重,他们不仅为黑社会服务、有力的保护了黑老大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搞花了社会风气和社会价值判断。你想啊,黑社会老大能当人大代表,还有什么人不能当人大代表?(作者:吴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