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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退出中的“冷”与“热”

发布时间:2011-06-29 17:54:56 浏览: 472

 

    领导干部退出机制,首先是要求其“退权”。此外,官员退出还包括“退利”,如果人从领导岗位换下来了,待遇却依然不变,除了增加财政负担,还将造成社会不公平。


    “热”是由问责而带来的引咎辞职,“下课”官员的待遇与复出是讨论的焦点。引咎辞职和免职是一种处理而非处分,所以在我国,官员在免职后常常可以继续享受相当于原行政级别的待遇。同样刺激着人们神经的是“高调辞职,低调复出”,既然免职还可以待遇不变,引咎辞职还可以换来日后的复任,那么引咎辞职岂不成了“带薪休假”?切断一个官员的仕途对于制度建设并无意义,重要的是建设性的解决途径。《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可见引咎辞职有两种情况:一种由直接责任而引起,是对其工作严重失误的惩处;另一种由间接责任(领导责任)而引起,虽然本人不是直接行为人,但这种领导不力的状况出于其疏忽,所以也要负责,但这种因下属过错而受罚的官员,除了包含惩处性责任还包括一定程度的道义责任。无论哪种情况,引咎辞职都是一种自我惩戒,惩是为了反思过去,戒是为了面对未来。如果一名官员因为工作失误就“永不叙用”,显然太过严厉。所以错的不是官员复出,而是毫无反思地复出。去职、降俸是促使其反思的手段,如果不疼不痒地引咎辞职,那么最后得来的只能是架空的制度。


    与这种“热”辞职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冷”辞退。无论是《公务员法》中关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规定,还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问责的规定,都建立在后果主义的基础上——只有造成了重大影响才进入调控范围,这样一些碌碌无为、没有大功也没有大错的官员便安全而又稳定地过上仕途生活。虽然《公务员法》中有“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的规定,但实践中真正执行的却很少。有数据显示,自1996年开始实施至2003年的8年间,共有19374名不合格公务员被辞退,年均不到2500人,按照全国近700万公务员计算,公务员年辞退率仅约0.04%。行政官员是公务员,自然也应该适用因考核不合格而辞退的规定,但实际上这种情况更为少见,那些被炒得热火朝天的,大都是因为“出事儿”而被曝光的官员。


    出现这种状况,一方面的原因是考核标准操作性不强,“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需要转化成具体可衡量的指标才能适用,比如新加坡规定公务员用公款吃喝100元以上就要视为“不廉”,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自下而上监督体系的缺位,在我国,官员的留任以及升迁与否实际上是由其上级决定的,虽然我们愿意相信其上级会火眼金睛、秉公执法,但受官员行为所影响的民众的评价才是最根本的。


    “转”就是不适合担任原职务而转任其他职务。但比较遗憾的是,在我国“转”常常作为一种“后续行为”而不是“原发行为”而出现。比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第十条:“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如果能在发现领导干部不胜任当前工作时主动采取“转”的措施,而不是在出现了问题后才进行补救性的“转”,效果会好得多。


    “降”按性质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处分性的,如明确写入《公务员法》的“降级”与“撤职”,它们与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共同构成处分的六种方式,受到处分的人员工资档次、级别和职位都要受到影响。另一种是处理性的,比如由问责而带来的引咎辞职和免职,受处理的官员可能只是失去原职务,而并没有带来待遇和级别上的降低。


    “退出”并不是要求不适合的官员绝对地离开行政系统,而是要求其退出不适合的职位,如果转任他职,能达到尽其能、显其才的效果,当然是人力资源上的最优配置。“退”也有两种:自然退出和非自然退出。其中自然退出包括任期届满和退休。由于权力对于人具有无限吸引力(古今中外莫不如此),所以即使是自然退出也多半不是自愿。这样有三个数字便成为从部长到县长都关注的时间段:5年,是每届任期;10年,是在同一职位上的最高任职年限;15年是在同一层次职务上累计最长任职时间。非自然退出是因事件发生而非条件满足(即年龄和任期)而出现的退出,主要指辞退、开除与主动辞职,当然,领导们主动辞职大概更多存在于理论之中。


    领导干部退出机制,首先是要求其“退权”。个体庸碌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庸碌的个体与权力结合而产生的“放大镜效应”,“大人物的愚蠢常常造成小人物的悲哀”,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而且,领导职位有限,一人占据自然影响到他人进入,由此便会形成“不良机体吞噬健康机体”的问题。


    此外,官员退出还包括“退利”,这一点常常被人们忽视。“利”主要指与领导职务相应的待遇,有多大权力就要承担多大责任,与此同时也就获得多高待遇,“利”以“责”为先,这是一件不言自明的事情。但我们也会看到这样的现象:某人名片上没有任何领导职务,却堂而皇之地写着“享受X级待遇”。“利”是官员们“愿上不愿下”的根本原因,如果说因权得利是隐性的利,那么待遇问题则是显性的利。如果人从领导岗位换下来了,待遇却依然不变,除了增加财政负担,还将造成社会不公平。


    谈到解决方案时,人们总是习惯性地概括为:“法律法规不健全,要完善立法”,但这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回答。从立法体系上看,可以说已经形成了各个层级配合较好的法律体系。问题是,这么多法律法规,有多少得到了有效运用?如果法律法规只出现在文件中起“宣誓”性作用,或是只在学者的文章中起“说明”作用,而没有人依照其办事、更没有人将其作为司法诉讼的依据,那么规定就只是死的规定,制度必然是不完善的制度。让利益相关人发出自己的声音,让法律在运行中获得生命,是实现官员“能上能下”重要方法。(作者袁刚 戴木茅分别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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