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过滥暴露出什么
近日,一份紧急提案被送至全国政协。农工党佛山市委会徐玉发律师分析去年佛山公职人员犯罪案件材料发现,适用缓刑的比率竟高达80%,法官系统犯罪的公职人员适用缓刑的比率更高,竟然为100%。有名前法院副院长,贪贿涉案金额超过百万,最后的判决居然是“判三缓四”。若换成普通民众盗窃百万元,通常判处10年有期徒刑都算是最轻的了。
虽然列举的是广东省佛山市公职人员犯罪后适用缓刑的情况,但实际上是全国的一种普遍现象。这一情况暴露出诸多弊端。一是暴露出职务犯罪滥用缓刑渐成司法顽症。文中所报道的虽只是2010年广东省佛山市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滥用缓刑的严重情况,但据媒体以及本人所知,此类情况颇为普遍,并非偶然,且愈演愈烈,已成顽症。二是暴露出司法严重不公。国家出台的法律是对所有公民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方能真正体现出司法公下。文中所披露的佛山市一名法院前副院长贪贿涉案金额超百万,竟然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判三缓四。官员的贪贿如同盗窃犯罪,如若某案犯盗窃百万至少要判12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佛山市那名法院前副院长竟然是判三缓四。三是暴露出司法腐败仍十分突出。不论是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还是检察所侦查的经济类案件,移送到法院后,对贪污贿赂金额,不少进行了技术处理,作了否定。有的故意改变定性,如将明明属于受贿的变更为正常的礼尚往来,还有审判机关进一步做手脚,重罪轻判,该判实刑的判缓刑等等。司法腐败日渐“创新”,是腐败的重点领域。四是暴露出司法环境不优。担任审判佛山市贪贿涉案金额百万元的某法院前副院长的审判长,做出“判三缓四”的审判决定,他应该知道,这是放纵犯罪,是践踏法律。若抛开审判人员非正常因素,应该是慑于某种权威、慑于执法环境而违心作出的判决。否则,审判长与审判员绝对没有这种胆量。
“缓刑过滥”只不过是司法腐败的一种表现特征。要惩治“缓刑过滥”,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审判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职务犯罪所以适用缓刑比例出奇的高,主要是因为法院审判人员不实事求是,将接收的案件故意忽视犯罪情节,减少犯罪金额,变更定性,或利用法律外衣编造公职人员“假自首”、“假立功”之托词,歪曲事实真相,从而达到实施重罪轻判,该处实刑的适用缓刑。因此,只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才能做到遏制“缓刑过滥”等现象。二是审判人员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就要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能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罚代法。三是必须有良好的执法环境。一方面作为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做到忠于法律、忠诚法律,以维护法律尊严为己任,不畏权势,淡薄名利与金钱,要敢于排除一切阻力与干扰,严格按法律办事。另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全力支持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干扰、干预执法。四是要切实形成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良好机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应做好两级监督,对于法院在审判中明显畸轻的,检察机关有权抗诉;各级政法委应建议实施重审;各级人大应切实履行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责,做好对法院的审判监督;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量刑不足的予以改判,遏制“缓刑过滥”的腐败现象。五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特殊作用。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并尊重陪审员的正确意见与建议,不能把人民陪审员当作陪衬。六是大力推进审判公开,及时公开评议审判结果。要切实做到凡可以公开的刑事犯罪应做到公开审判,并公开开展评议,在认真听取群众评议意见的基础上,才最后宣布审判结果。七要严格问责。要形成法官违法滥判缓刑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问责机制。按照机制认真问责,以遏制法院审判人员不敢滥施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