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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举报工作的重点是线索管理和举报人保护

发布时间:2011-07-15 19:59:48 浏览: 524

    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自成立以来,举报中心向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了大量有价值的线索,不仅成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前沿阵地,而且搭起了群众与检察机关联系沟通的桥梁。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值得研究。笔者现就当前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及完善等问题展开探讨。

 

    一、当前举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举报线索数量呈“倒三角”局面。目前,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线索呈“倒三角”现象,即机关级别越高,接到群众的举报信访量越大,级别越低,接到群众的信访量越少。而从群众的来信来访看,他们反映的绝大多数是基层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2.举报线索的价值评估标准不完善。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对完善、规范的线索评判标准,往往出现线索处理的随意性,确认一条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也比较困难。有些线索看似详细,但却不一定具有真实性;而有些线索虽然简单,但却隐含着真实的犯罪信息。如果仅凭某个承办人的主观判断就作出决定,其价值便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再如,哪些线索需要待时机成熟再查、哪些线索需要立即进行初核,在没有相对统一、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如果仅作一般、粗略的评估,可能导致有价值线索不能及时查处。


    3.举报线索的跟踪、督办、反馈脱节。对于举报中心移送给侦查部门的线索,按照规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举报中心通报回复处理情况、查办结果。而实践中,侦查部门极少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中心,举报中心也很少主动催办。两部门缺乏沟通,导致举报中心对一些移送线索的处理情况难以掌握,其催办、督办、反馈答复、监督制约职责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

 

    4.举报宣传工作力度不够。经过多年的不断宣传,通过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反映问题,已成为群众表达诉求的主渠道。但是目前举报宣传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主题宣传时间有限。实践中,各地开展举报宣传的时间仅局限于高检院部署的一年一度的举报宣传周活动时间。在其他工作日,有规模的开展举报宣传活动的时间、次数很少。二是宣传的深度还不够。工作中,经常会有群众基于对检察举报工作性质、内容的不了解、误解,将不属于检察机关处理的问题进行上访,甚至出现缠访闹访的现象。举报人对检察机关认识有偏差的情况并非不可避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或对举报人说法释理不清而造成的。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检察举报工作的发展,且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5.举报奖励保护机制不完善。一是奖励范围偏窄,未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提供线索的有功人员纳入奖励范围内。二是虽然奖励经费已设专门账户予以列支,但是受奖励的案件却屈指可数,执行奖励较少。三是奖励时间拖得过长。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后直到最后获得奖励的时间,短则几个月,长则一年甚至几年。一些举报人原本希望及时得到奖励,以便能够采取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但是在实践中奖励时间的滞后,影响了其对主动举报的积极性。四是举报人的权利保护措施不力。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而散见于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重事后惩处、轻事前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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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促进举报工作发展完善的途径


    1.加强检察控申部门对线索的管理。当前,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对政法工作作出的重大部署。群众举报是社会问题的风向标,要充分认识群众举报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举报中心作为联系群众,受理各种诉求的一线平台,对推进反腐倡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作用。控申部门负责对所受理线索进行管理。应当针对控申部门所担负的重要职责,对其重新定位,加强对侦查部门线索办理的督促工作,加大对举报线索的处理力度。另外,还要加强控申检察工作机制、管理方式和工作流程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修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促使控申法律监督的程序具体化和规范化,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控申法律监督的权威和效力。

 

    2.完善举报线索管理机制。一是完善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建议高检院就举报线索的价值制定专门的评估标准,用于指导实践。详细规定列入评估线索的范围、评估工作实施主体、线索分流各个环节的具体评估程序及方法、评估意见的确定、评估结果的执行等问题。二是完善举报线索的运行机制。通过完善归口制度和内部制约制度,理顺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的沟通协作关系,实现部门之间工作的有效有序衔接,真正实现举报工作一盘棋格局。三是健全保密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承办人,坚决堵塞泄密漏洞。


    3.完善举报人保护机制。加强立法,为举报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建议尽快出台举报法,明确和规范保护举报人的专门机关、经费保障、保护对象、保护措施和保护范围等。在具体措施上,不仅要突出对举报人人身安全的保障,而且还要扩大到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果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采取漠视、不作为甚至姑息迁就的态度,不仅会严重挫伤广大举报人的积极性,而且会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甚至可能使举报机制陷于瘫痪境地。对因举报而不适宜在原单位工作或原地区生活的举报人,法律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应帮助其调整、安置到其他单位或地区,使举报人在举报后能享受正常的生活。(作者单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者:常海蓉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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