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决干部任免之我见
北京市委近日开始全面实施干部任免票决制。据闻,全国县委书记、地市级市委书记已经实行了任免票决制,本市则是将这项制度扩大到全市范围。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一些官员,按照《党章》和《宪法》规定,由选举产生。选举就是有选举权的人每人一票,不管是举手表决、按电钮表决,还是填票表决,战争年代一些农村还有在每个被选举人背后放一颗豆(红豆、绿豆、黄豆,悉听尊便,当地盛产什么豆就用什么豆,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投豆表决。总之,有选举权者一人一票,体现了民主与公正。记得小时候,学校选班干部,同学每人一票,当场唱票,有人监票,有人在黑板上画“正”字,我还挺喜欢干这个活。一“正”代表五票,很是便于计票。
选举是民主的必要形式和主要形式。没有票决制,选举就是空话。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就在这里。过去有一种人民民主,精英集中的倾向,实是对民主集中的误解。实际上,选举的结果就是民主集中。集中是通过民主(投票)选举(具体形式就是票决制)实现的。长期以来,我们对如何搞好票决式民主选举缺乏系统完善的研究和游戏规则的建立,更多的时候是把票决式民主选举当成精英集中后的“外包装”。也就是一把手说了算,选举只是走一下形式而已,搞了一套“集中民主制”。这方面的例证很多,经验教训也很多,多到可以写几十本书,这里不能尽言其详。
票决制解决的是由一把手或极少数几个人说了算的问题。多数人说了算,除了体现民主和公正,更重要的是防止出现内部离心离德的分裂状态,同时,便于当选(权)者领导权威的建立。不经过这个程序,领导权威不得到多数人的认可,事情就很难办。孙中山说,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管理众人之事的人不经过众人点头,岂能不乱象丛生,祸起萧墙?盖由于众人不服从领导矣。多数人选出的领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人没有理由不服从领导。相反,一个人指定或极少数几个人说了算,即使多数人服从,少数人仍然有理由不服从。这就是服从与不服从的逻辑关系与辩证法。
5月15日晚,开封市长周以忠被省纪委实行“双规”,司机及秘书也被带走。此前一天,河南省委组织部曾派考察组前往开封,考察周以忠“是否适合担任开封市委书记”,除了谈话,投票结果基本上没有反对意见。7月31日《新京报》有评论《贪腐市长提书记为何全票通过》,质疑“是真的没有反对意见,还是反对意见被‘消化’了,或者被‘屏蔽’了?”我看,这两种可能都存在。票决制主要解决的不是官员有没有腐败问题,或者说全票通过选出一个贪腐市长提书记也很正常。了解或掌握一个官员是否贪污,不在投票人的能力和责任范围内。如果有“双规”权力和反腐职责的专门部门都不能发现某官贪腐,你让每一个投票选举人保证被选举人不是贪腐分子,岂非荒唐?此文作者粟海是一位纪委工作人员,不知可否同意我的观点?保证被选举人不是贪腐分子,应当是纪委和反腐败部门的职责,就像人们购物,保证产品不是残次品是生产、销售和监管部门的事情,而不是消费者的责任。消费者只管花钱买应当合格的产品。台湾地区过去的领导人陈水扁巨贪入狱,说明票决制选举出来的人一样可能成为腐败分子。票决制选举不保证不选出一个坏人,但保证出了坏人后不埋怨某个领导或某个组织部门。就如同包办婚姻也有好的,自由恋爱的婚姻也有大量离婚的,人们仍然不喜欢婚姻包办,而要“主权在我”的婚姻。
实施票决制,是真正落实《党章》、《宪法》选举规定的大好事情。这方面,成熟的经验不多,失败的教训不少。今后,一个相当长历史时期的工作,就是坚持票决制选举不动摇,不折腾,不走样,不因为票决制选举可能存在某些不完善或出现某些个例问题(比如选出贪官)或某些领导强势而把票决制选举从根本上否定掉。票决制选举并非对所有部门、岗位和人才都适用,也不需要扩大化。但需要搞票决制的地方,一个都不能少。(苏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