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一线民警出庭作证案”带来的思考
9月13日,北京市首起非法证据排除案在一中院公开庭审,本案也被称为“刑事诉讼法预热第一案”。被告人提出自己供述时遭威胁,法院依法传唤当事民警等出庭作证,并对证据采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最终,其中一份被告认罪口供因“可能非法取得”,被法庭排除。(9月14日《新京报》)
2012年3月,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第59条明确:“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作为北京“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的90多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人,以及北京市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130多人,在隔壁法庭通过转播信号对庭审过程进行观摩。在该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表示侦查无非法行为,并申请让两名缉毒民警和一名污点证人出庭作证,得到了合议庭允许。在两名侦查员作完证后,合议庭第一次休庭对证据的合法性做出评判。5分钟之后合议庭认为,因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排除侦查人员在8月21日的审讯有违法行为。因此,在开庭审理中,公诉人不得宣读该份供述。
在国外有警察是“法庭的仆人”一说,出庭作证是警察的当然义务。但长期以来,办案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却是比较新鲜的事物。常见的情形是,法庭上一般只有公诉人按照警方的侦查记录照本宣科,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的事实或者程序提出异议时,法庭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退回补充侦查,要么不理睬被告人的辩解而直接认定其有罪。退回补充侦查,往往浪费人力和财力,而在有异议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有罪,不但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很难让人信服,甚至还有发生冤案错案的可能。由于受“厌诉”、“畏诉”的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法庭调查大量依靠卷宗材料广受诟病。被告人的命运多数情况下在侦查阶段就有了定论,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基本上成为“走过场”。
伴随着刑诉法修正案通过后再次强调证人出庭,未来办案警察出庭必将成为常态,这必将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办案警察出庭作证的意义,除了能有效地当庭戳穿被告人和证人的狡辩、提高诉讼效率外,还有如下几点:一是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的刑事审判原则。办案警察出庭就程序的相关事实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是刑事审判中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二是有助于解决非法取证问题。因为在警察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官、辩护方无法对警察进行当庭询问和质证,很难揭露并证实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警察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通过交叉询问揭露警察证言中的矛盾和不实之处,也有利于法官通过对警察的回答和表情的变化来判断警察的证言是否可信。设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无疑将加大警察的责任意识,培养其依法侦查的观念,自觉提高执法水平。三是有利于推动、促进证人出庭。证人不愿意出庭、证人到庭率低,已成为困扰当前刑事庭审方式变革的一个突出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办案警察出庭无形中发挥了一种“表率”作用。
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办案警察作为一类特殊的证人,其出庭作证与否直接影响刑事审判发现实体真实和维护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勿庸讳言,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办案警察都愿出庭作证,尤其在“非法证据排除案”中。在这起北京首起“一线警员出庭作证”案件中,尽管有一份证据因“可能非法取得”被法院排除,但该案对于完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深化庭审方式改革的现实意义却是显而易见的。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强化证人出庭义务是修改后刑诉法的重要进步,所有的司法参与者包括侦查人员必须要习惯和适应于这样的“游戏规则”,这样才能助于推进“正义”这一法治所追求的目标的实现。(作者 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