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污不讳疾忌医,刑罚才有力量
今年以来,公安部集中部署各地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侦破了一批污染环境重大案件。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8人,其中已公诉待审判24人,批准逮捕10人,刑事拘留48人。
在公众印象中,环境污染似乎极少与公安部门和刑法扯上关系,人们虽然耳闻目睹了很多污染环境的严重事件,但即使经过了媒体曝光,在舆论的哗然之下,其结 果不过是环保官员发出几声怒斥,或者环保部门开出一些罚单而已。这样一种格局,使得刑法中的“污染环境罪”几乎已从公众意识里淡出。因此当公安部宣布抓获 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嫌疑人118人的时候,也许很多人还会在第一时间发出疑问:污染环境还可能涉嫌犯罪?
是的,针对污染环境并且后果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中一直设有相关罪名,其立法用意是以刑事处罚来形成一种威慑。1997年刑法中的罪名叫做“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将这一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由于入罪要件和罪名的调整,按照当时法律专业人士的解读,新的刑法 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无疑是加大了。
然而立法上的这一用意在司法实践中似乎并未得到良好的实现。从2011年至今,相信没有人会否认中国的环保形势日趋严峻这一客观事实。检讨这一局面,原因多多,“污染环境罪”的备而少用则应该是重要因素。
明了上述背景,现在公安部部署各地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自然不妨视为对以往格局的矫正。无独有偶,就在公安部发布消息的几乎同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要点在于明确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标 准,如其中规定“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都以 “严重污染环境”治罪,按照这样的量化标准,较之以往,环境污染的入罪门槛显然降低了。一边明确环境污染的定罪标准、降低入罪门槛,一边是公安机关严厉打 击污染环境犯罪,传递的信息十分清晰:面对无法乐观的环保现状,在执法上保持高压十分必要。
由于环保执法的过于软弱向来为舆论所诟病,这样一种高压态势符合公众之期望毋庸置疑。但需要给予提醒的是,治理环境污染,前提是必须发现污染。如果面对污染视而不见,不认为是一个问题,司法机关又如何动作,相关法条又如何发挥作用呢?
本次公安部通报的案件中,多起发生在山东。通报中说:“这些案件显示,直接违法排污的不乏正规企业,部分企业已形成违法排污产业链条。”关心中国环保的 人都会记得,春节期间,“山东一些企业向地下排污并形成产业链”的消息在网络上热传,随后山东环保部门通过主流媒体强调,经过其调查核实,“地下排污产业 链不存在”,因为“经济上不划算”。
如果经济上真的不划算,逐利的不良企业当然不会费心编织一条违法排污的产业链,但很可惜事实证明这样的产业链的确存在。昔日一些专家曾信誓旦旦地宣称, “地沟油不可能走向餐桌”,因为“技术复杂、炼制费用昂贵,得不偿失”,类似宏论不久就被证明是一个笑话。而今山东环保部门又以“经济上不划算”来否定违 法排污产业链的存在,又有什么隐衷?
众所周知,疗治任何疾病,在拥有名医和最佳方案之前,首先是不得讳疾忌医。而环保中的讳疾忌医却并非鲜见,或因政绩需要,或纯粹出于官商之间的利益勾兑,一些地方连一口健康水都无法保证,不但未曾引起官员之重视,民众运用法律维权的活动甚至还可能横遭打压。
震慑环境污染犯罪,降低入罪门槛、加大打击力度都不失为良方,但前提是杜绝讳疾忌医,而要做到这一点,民众的维权热情充分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