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防止利益冲突视角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而导致权力滥用、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的特定情境与行为。而廉政风险防控肇始于各地的反腐倡廉建设创新,之后被逐渐推广。笔者认为,防止利益冲突与廉政风险防控之间存在一定区别,但又有内在联系和极强的互补性,应当结合起来,统筹思考和运用,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实效。
防止利益冲突与廉政风险防控的联系与区别
防止利益冲突基于“人性中有其自私的一面”和“公共权力易于被滥用”的假定,通过事前预防来消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使公职人员心无旁骛地行使权力,造福社会公众。与“利益冲突”这一廉政术语源于国外不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更多地源于基层的反腐倡廉建设创新。其核心在于通过清理规范职权、查找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等步骤,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
两相比较,防止利益冲突与廉政风险防控共同的关键词在于“预防”,以科学有效的制约机制,消除公职人员产生腐败的土壤是其共同目标。但细细分析,两者仍然存在一些不同点。从预防层级看,前者视角更为宏观,更多地着眼于一个国家、地区或领域,从公职人员整体来剖析腐败行为的共同特点,制定有效的预防对策;后者则更多地是以一个部门、单位为主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具体腐败问题进行预防。从预防对象看,前者更侧重对某一类权力进行总体预防,后者则偏重对每一项具体的权力、行使权力的岗位和个人进行预防。从预防范围看,与廉政风险防控更多地局限于具体的权力行使过程不同,防止利益冲突则涵盖了从政道德建设、离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等更为长远的“过程链条”。
从另一个角度看,防止利益冲突与廉政风险防控的联系是天然的,区别则是暂时的。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提高预防腐败工作实效,应当将两者更好地结合起来,延伸权力监控的触角,把权力滥用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当前廉政风险防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各地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的实际看,预防腐败的效果值得肯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风险查找缺乏社会参与,针对性不强。正如同一个人的缺点,只有在他人眼中才能看得最清楚一样,一个岗位、单位、部门的廉政风险,只有在群众眼中、在行政相对人眼中才看得最清楚。现有的廉政风险查找方法中,“自己找”和“同事帮”容易受制于部门利益而流于形式,因为廉政风险最大的岗位,就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最为严重的岗位,单位内部查找难免倾向于“避重就轻”。当然,在查找过程中也有群众评议环节,但社会参与度还不够高,缺乏诸如媒体互动、专家点评、网民意见等更能发现深层次廉政风险的查找方式。
预防性制度层级不高,有效性较差。由于廉政风险防控主要是以基层单位为主体进行的,这些单位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防控措施,但这些措施仅停留于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层次,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制约效果较差。基层在廉政风险防控中发现的问题,尚未与更高层次的预防腐败工作实现系统化互动,使实质性的高危廉政风险存在监管盲区。
防控积极性不高,存在被动应付的问题。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在于堵死权力寻租的渠道,影响的不只是一两个人,而是一个科室、一个单位中一批人的“利益”。这些人可能因此而产生抵触情绪或被动应付心理,存在使防控措施流于形式的风险。
权力本身的清理规范有待加强。近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一批权力被清理、取消,但各行政部门存在一些“以加强监管为形式、以部门寻租为目的”的非正常权力。受“部门利益”影响,一些制度本身存在漏洞和模糊空间,给权力非正常运行留有“后门”,有的部门甚至借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机会,给自己创设权力或“准权力”。这些权力寻租问题若要得到有效防控,对权力本身进行清理、取消,是根本途径。
从防止利益冲突视角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几点建议
可以说,廉政风险存在于权力从设定、配置、分权、行使、结束的整个过程之中。从利益冲突的角度加以衡量,有五个方面的廉政风险需要着力加以关注、分析和防控。
针对伦理型廉政风险,加强从政道德建设。剖析一些腐败分子的思想轨迹,大部分都有从严格自律到心理失衡,到逐步放松,再到大肆敛财的过程。对于此类伦理型廉政风险,需要从整体性、针对性、动态性等几个方面加强从政道德建设。一是加快制定从政道德法规,对公务人员的道德操守、利益回避、离职后就业等方面加以规范。二是在公务人员道德教育方面,侧重于更为细致周全的廉政提醒,避免只讲大道理,使廉政教育更加入脑入心。三是对公务人员群体的心理变化进行动态分析,采取对应措施,满足其合理利益,剔除其灰色利益、非法利益。
针对赋权型廉政风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一项公共权力的赋予,应当有利于促进公共利益。但是,当权力的赋予者与权力的行使者是同一个角色的时候,就容易出现为实现部门利益最大化而“自我赋权”的问题。这种从设置、赋权时即潜藏腐败“病根”的权力,难以靠具体化的措施来防控廉政风险。对此,最根本的手段,一是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消减、取消不必要的部门权力,引导行政部门更多地靠日常检查和事后监管来履行监管责任,防止为部门利益而紧握权力不放。二是加强权力赋予环节的法制化建设,辅之以必要的向公众征求意见、社会听证程序,防止权力赋予者与权力行使者交叉而导致的腐败问题。
针对制度型廉政风险,加强制度廉洁评估。无立法权的设区市及以下层面,每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数量非常大,这些制度当中有无廉政漏洞,是否隐藏部门利益、单位利益,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招聘人员“量身定做”、政府采购“天价中标”等,即是例证。通过部门自评、专家评审、纪检监察机关把关、引入社会监督等程序,找出廉政“漏洞”,切断制度中的“利益输送链条”,是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一项前置性工作。
针对结构型廉政风险,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在一些重点领域,如交通管理、铁路、工程项目等,之所以腐败案件频发,与权力过于集中、内部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因此,必须优化权力结构,推进政企分离改革,强化部门内部及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过大、高度封闭而带来的权力寻租问题。
针对内部型廉政风险,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果仅靠“同体”监督,而行政体内部人员在维护部门利益方面“高度一致”,不存在“冲突”,长此以往,就会发生监督者被受监督者“同化”的问题。只有把有效的内部监督与畅通的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才能提高监督实效。因此,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的范围,延伸信息公开的领域,让更多的内部运作置于阳光之下,是防止利益冲突、防控廉政风险的关键性因素。(作者系河北省河间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张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