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什县创新监督机制 强化监督手段 探索源头治腐
——乌什县在新疆率先推行“三明确”向重点单位选派监督员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拓展源头治理腐败工作领域,构建特色的惩防腐败体系,新疆乌什县积极稳妥地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强化对乡镇(八乡一镇)和14个重点县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防止权力失控、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构筑起了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今年以来,新疆乌什县纪委在经过广泛深入基层调研、总结的基础上、决定推行向重点单位选派监督员工作制度,强化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约束。先后选派14名县纪委委员(其中1名县级领导干部、8名正科级领导干部、5名副科级领导干部)到全县八乡一镇和14个重点县直单位担当“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决策)监督员,做到“三明确”发挥了监督员积极作用。
明确工作职责.一是监督检查被监督单位(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地区、县委、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二是受理对被监督单位(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三是列席所负责单位在党政领导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等方面的重要会议,监督被监督单位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程序符不符合相关规定。县、乡纪委同107村委监督委员会主任共同研讨编制了监督检查工作手册、工作流程图、35条工作制度及47个监督检查重点,使监督检查工作有据可依,便于操作执行。
明确监督方式。一是会议监督。被监督单位(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召开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会前须提前半天向选派监督组报告。监督组要列席会议时,重点针对重大决策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方面实施监督。二是来信、来电、来访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加强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受理工作,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收集民意、倾听民声、反映民情、关注民生,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搞好群众来信、来访、来电舆论监督作用,全方位监督被监督单位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面,是否存在不执行、乱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等问题进行监督。三是明察暗访监督。监督组通过走访群众、实地查看等形式,重点对被监督单位及系统所属单位广大干部在工作中是否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推诿扯皮,拖延办理时限;是否漠视群众疾苦或通过损害群众利益来满足个人和小团体利益;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或利用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行政职权吃、拿、卡、要或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6月份以来,选派监督员开展走访调研4次,排查矛盾纠纷26件,协调处理15件,开展督查活动4次,提出改进纪检监察工作意见建议4条,列席被监督单位关于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会议47场次,参与述职述廉活动12次,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11件、初核10件,答复群众9件,廉政约谈24人次。
明确责任追究。一是建立监督纪实档案。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监督实行“一事一记”,全程详细记录,形成监督工作纪要,为检查、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二是建立监督工作报告制度。对被监督单位(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不主动接受或规避监督、不配合或拒绝接受监督,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要及时按程序向县纪委报告,县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等文件规定,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建立“双追究”制度。监督组在从事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把握分寸,适当有度工作即到位又不越位。对监督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能,致使被监督单位(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决策事项方面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县纪委将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在追究被监督单位(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和领导班子责任的同时,要追究选派纪检监督组的责任。(作者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阿地力•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