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发力点
治理腐败的关键是有效制约和控制权力。而反腐倡廉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控制,通过推进机制体制改革,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反腐败斗争实践证明,不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从制度层面上堵塞漏洞、革除弊端,容易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反腐败也难以深入和持续。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应是反腐败工作一项根本性的举措,是实现反腐倡廉建设战略目标的必然选择。但是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必须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建设的理念,不断推进制度的建立、完善、巩固、提高。
要着力科学配套,体现制度的系统性。反腐倡廉制度科学配套,就是制度规定合乎规律、联系实际、全面系统、环环相扣,形成有机链条和完整体系。所谓科学,就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把握制度建设规律,用先进思想、科学方法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妥善处理制度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关系,使所制定的制度要素齐备、结构合理,内容具体、逻辑严密,合情合理、于法有据。要坚持“精品”战略,有关反腐倡廉的每一项法规制度,都要科学设计,认真细致、深入扎实地做好调研、论证、立项、起草、试点、修改、审议、发布等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制定的各项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用得好。所谓配套,就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运用系统的方法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和统筹协调,做到既科学制定长远规划又科学设计每项具体制度,既重视基本法规制度建设又重视具体实施细则完善,既重视实体性制度建设又重视程序性制度配套,既注重单项制度建设又注重加强整体制度建设,既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又明确违反规定该怎么处理,努力使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成为内外衔接、上下配套、结构合理、体例科学的有机整体。现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建立了很多制度,尤其是主体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但由于配套的实施办法或措施不够完备,致使制度体系不够严密。许多案件的发生,就是由于制度的配套性较差,使违纪违法人员有了可乘之机。有些单位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该讨论的不讨论,重大项目该研究的不研究,选人用人该遵守的程序不遵守,等等,也与制度建设不配套有关。制度建设并不仅仅是建制度,从纵向看,应该包括制度的建立、运行、反馈和完善。从横向说,制度要相互配套,有些主体制度很好,但具体落实还要有实施细则,照抄照搬不行,必须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制定完善切合本单位实际的配套制度。
要着力规范权力,体现制度的刚性。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造福一方百姓,赢得群众的拥护和爱戴;用不好,就会误国误民,被历史和人民群众所唾弃。建立反腐倡廉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防止规避规章制度或改变规章制度行为的发生,把对权力的科学配置和有效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从预防到惩处的一整套有效的规章制度,最终形成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要坚持权力运行导向,建立权力运行与制度建设的联动机制,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相应的监督制约制度就建在哪里。要以规范、制约、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围绕权力集中的关键岗位和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制度,确保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要坚持群众意愿导向,建立群众意愿与制度建设的联动机制,做到人民群众意愿在哪里,制度就建在哪里。哪个地方容易出问题,群众听得最多、看得最清、心里最有数,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反腐倡廉的意见建议,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要坚持倒查腐败导向,建立腐败问题发生与制度建设的联动机制,做到腐败问题发生在哪里,制度建设就跟进到哪里。要建立腐败问题发生的“倒查机制”和制度建设的“倒逼机制”,通过查办案件发现问题、制定制度、堵塞漏洞、防患未然,避免同类问题在相同领域、相同岗位再次发生。
要着力严密程序,体现制度的公正性。我们知道,实体性制度规定的是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等内容,主要解决“为什么”和“做什么”的问题,而程序性制度规定的是执行制度的方法、措施和流程等内容,主要解决“怎样做”的问题。没有程序性制度,实体性制度的目的就无法有效实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制度的公正就无法得到保障。现在,制度建设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有很多制度,出发点是好的、愿望是好的,原则和要求也是明确的,但最终难以落实,实际效果不好,问题就在于没有建立完备的程序性制度,制度实施机制不严密。只有坚持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并重原则,突出程序正义价值取向,遵循程序控权基本规律,多维度体现程序设计要求,形成完善的程序控权结构,才能推进制度有效落实。严密程序就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在主体制度出台后,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便于操作的程序方面的配套制度和具体措施,保障主体制度的落实。严密程序就要明确制度操作主体。制度不会自动实施,程序也不会自动运行,需要有操作主体来执行程序。制度程序的操作主体不是随意的,什么机构、什么人来执行程序,必须明确规定。严密程序就要规范操作步骤,制度出台后怎样开始、经过哪些中间阶段、怎样结束,在操作上要精心设计,使每个环节有据可依。严密程序就要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现在,有些干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进行权力寻租,说到底,是制度建设不严密,这既有实体制度方面的问题,也有程序制度方面的问题,而后者可能问题更多。只有严格程序,明确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的效力。
要着力有效管用,体现制度的针对性。什么是有效管用的制度?关键看它能否解决实际问题,关键看它能否立得起、行得通。这里要把握三方面问题。一要遵循规律。制度是规律的凝聚和结晶。加强制度建设,必然要在深度把握工作规律的基础上进行。不熟悉工作、不研究工作、不懂工作规律,不可能制定出好制度好政策。因而,要深入研究本单位的实际,使所建立的各项制度,能充分反映自身工作性质和内在规律,具有鲜明的特点,符合客观要求和发展趋势,在现实中能够行得通、效果好。二要切实可行。也就是说,在制度中所设定的行为标准必须是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建立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现实状况和执行的可行性,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既不能脱离实际提过高、过严、过早的要求,搞可望而不可及的超现实制度,又不能低于一般性要求,搞无实际约束力,只停留在嘴上、纸上、墙上的形式主义东西。过高和过低都是不可取的,“差的制度比没有制度还要糟糕”。三要便于操作。建章立制不能繁杂、模糊,必须简洁、清晰,着眼于制度的有效执行。一些制度出台后往往被束之高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操作性不够强。一项无法操作的制度,无疑是一项“死制度”。因此,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用”制度极为重要。这就要求建立的制度要具体明了,而不能模棱两可;要于法周延,而不能相互抵触;要于事简便,而不能繁杂琐碎。让大家十分清楚地知道,这个制度应该怎么做或不能怎么做,如果不该做的做了,怎么来处理,由谁来处理等,使制度不仅“能操作”,而且“好操作”。(河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尹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