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廉政文化建设注重消除利益冲突
从根本上说,主权在民,政府和官吏只不过是受人民的委托管理政务工作。但从实际操作层面看,政府存在具有无限扩张职能的冲动,时有损害人民权利之举;一些官吏总是像要挣脱笼头的野马,不遵守权力运行的规则,经常有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欲望。这就客观上存在官员与人民利益的冲突。利益冲突的存在,意味着对官吏身份特权的肯定、对人民未来均等机会的封闭和不公平。引进利益冲突理念,正视利益冲突,从行政伦理方面给予规范,消除冲突于萌芽,是西方国家廉政文化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
伦理是法与道德的统一、他律与自律的统一、客观与主观的统一。恩格斯曾经在评价黑格尔关于伦理的论述时指出,黑格尔的伦理思想体现了《法哲学原理》的辩证思想:“黑格尔的伦理学或关于伦理的学说就是法哲学,其中包括:(1)抽象的法;(2)道德的法;(3)伦理,其中又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在这里,形式是唯心的,内容是现实的。法律、经济、政治的全部领域连同道德都包括在这里。”确立行政伦理,有助于克服利益冲突。行政伦理法规体系大体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是公务员服务的规定;第二个层次是行政伦理法;第三个层次是反腐败法或廉政法。其核心层次是行政伦理法。
英国行政伦理法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英国早在19世纪末就制定了《反腐败法》;1916年公布了《防止腐败法》和较严格的纪律处分条例,随后又先后制了《公务员准则》、《部长工作程序规定》等法规;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台了两个有关职业道德方面的规定,对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和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如《英国文官守则》在其总纲中明确规定:“文官必须效忠国家,诚实正直,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职责之上,不得以权谋私。”瑞典把廉洁自律的要求上升到立法高度,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用宪法、刑法和国家公务员法来约束每一位公职人员。意大利颁布实施的国家公务员《道德法典》,多达88项条款;1968年和1981年两次修改刑法,加重了对政治腐败的处罚。加拿大于1973年出台《利益冲突章程》,1979年其适用范围扩大至内阁部长一级,1985年、1994年两次对这个章程作了补充修订,对政府官员的行为提出了新的、更为严格的要求,如规定内阁部长不准安排自己的家属在政府下属部门就业;议会有权审查政府的人事任命;院外集团(对议员进行政治游说者)必须登记造册;制定离职内阁部长和公务员行为的新规定,以及对违章的官员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罚等。韩国腐败防止委员会制定了严格的内部道德准则和监察制度,规定工作人员不能利用职务或影响谋取私利。新加坡政府对公务员的选聘、培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等,都有完整、具体、实用的政府公务员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包括《防止贪污法》、《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公务员纪律条例》、《公务员指导手册》等,对公务员廉洁勤政的要求规定明确而且具体。
小问题大规矩。发达国家通过制定行政伦理,明确全国统一执行标准,上自总统、下至普通官员都有法可依。举收礼为例,表面看收礼是件小事,但背后存在着影响官员公正行使权力的利益冲突。
因而,柏拉图主张对于那些履行职务而收受礼物的人要处以死刑。
鉴于此,发达国家其规定严格、操作可行。据报载,美国规定,对礼品的范畴作了明确的界定,包括馈赠、好处、折扣、娱乐、宴请、贷款等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以及培训、旅行、住宿等变相“礼品”,允许接受20美元以下的礼品,但一年内接受礼品不得超过50美元;政府工作人员收受外国赠送的礼品价值不得超过305美元,超过数额应在60天内交给政府部门。同时规定,下级不得向上级送礼品,违反者将被开除。如果收受礼品总价值超过7000美元,将对其处以3倍的罚款,并可判处15年以下监禁。德国政府规定,官员收受礼品不得超过50欧元,否则就要视情受到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意大利规定除亲朋所赠价值微薄的礼品外,不准接受任何赠品和赠款,不得已而接受的礼品一律上交。
英国政府规定官员收受礼品价值不得超过140英镑,超过部分可以自己花钱购买,否则,将来可能丧失领取退休金的资格。法国政府规定,官员接受礼品最高35欧元,超过部分必须归还赠送者,否则将受到法律处分。
根据法律,北欧国家的公务员接受金钱、珠宝、家用电器、特殊(低利息)贷款、免费旅行等礼品或变相礼品都可被视为接受贿赂,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的推荐也可能被视为受贿。公务员如果被指控受贿,罪名成立,将立即被免职。如有金钱问题,还必须退还赃款,有时还要加倍处罚。
瑞典规定,不能因工作关系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馈赠,不论接受礼物价值高低,都在禁止之列。不允许发生任何违规行为,对直接、间接,主动、被动的违法行为,都进行严格的追究和惩处。
芬兰的年轻人从大学毕业进入公务员体系后,最重要的就是弄清“腐败”的界限,即接受礼品或受请吃饭的上限是什么。
加拿大规定,政府官员无权接受任何礼品,所有收受的礼品都需要个人用钱买下。违反规定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新加坡对国家公务员要求严格,规定接受礼品金额不得超过50新元,超过部分必须上交或个人出钱买下。
日本虽没有具体的礼品数量规定,但将典型受贿和一切变相受贿行为均涵盖殆尽,如虽不利用职务,也不给人办事,但得到好处与其地位有关,算受贿;官员没有利用职权,但利用自己的关系请别人为行贿者办事,也算受贿。(作者: 张利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