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反腐败的主要战略
加强反腐败方面的立法
1.《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制定于1988年,并据此建立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由一个专门机构——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来负责此项制度的落实。
该法律对法国高级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进行了具体规定,按照《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主要针对总统候选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议员、中央政府成员、大区区长、海外省议会议长和较大城市市长等。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法国的高级公职人员——包括总统候选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议员、地方议会主席、当选议员、中央政府组成人员、大区区长、海外省议会议长和3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市长以及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负责人必须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向指定的监察机关作出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公职人员所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符,而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即视为非法所得并予以惩处。
财产申报制度有严格的时间期限,官员所申报的财产状况必须真实具体,并以名誉保证。对于当选的总统候选人,在公布他当选的同时必须公布他的财产状况,以便公众监督。该法律规定,每逢总统选举之前,总统候选人必须将其财产状况的资料用加封条的信封交给宪法委员会;两院议员上任15天内必须向议院办公厅提交准确、真实的财产状况申报单;所有政府成员和一些地方官员上任15天内必须向专门依法设置的委员会提交个人财产状况申报单。议员在其任期届满前,政府成员和一些地方官员在职务终止时,也要提交一份新的财产申报单。不论就职申报、日常申报还是离任申报,所有报告都必须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政府公报》向全体国民公开,可以免费、自由查询。特别是在公布总统大选结果时,必须附上当选总统的财产申报单。所有被公布出来的信息随时可以被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监督核实。
2.《预防腐败和经济生活与公共程序透明法》(即《反贪法》)。制定于1993年,其主要内容是对最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一些行业和部门(如房地产业、公共服务业、公共市场、国际贸易、城市建设等)活动的透明度作出规定,宣布建立以预防腐败为使命的专门机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并对该中心的任务作出了详细规定。
3.关于政党活动经费的立法。其中主要有1990年的《限制选举经费法》和1995年《政治生活资助法》及修正案。前一部法律对法人向政党和议员候选人的捐赠作出了严格限制;后一部则进一步规定彻底禁止法人向候选人捐赠,包括以低于市场价提供优惠的间接赠与,为此还专门成立了一个独立委员会来监督法律的实施,违法者将被取消候选人资格。
充分发挥税收体系的作用
法国的税务机关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控制的,按照地区下设4级机构,共有近9万工作人员。税率制定和征税属于税务局系统,收税和退税属于公共会计系统,二者互相独立又相互监督。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下设财政总监,一切公共会计事务,不论是国家、地方还是企业个人,都处于其监督之下。此外,法国还设立独立的审计法院,由议会授权,不受行政权力的控制,负责审查政府部门的财政账目与国有企业等公共机构的财务账目。因此,从税务到会计、国库收支,都处于双重的监督和控制之下。
实行信用实名制
法国公民在银行开户时必须出示身份证,其中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必须与警察局里的个人档案一致,而这些信息将被运用于租房、购车等所有个人商业活动。欧洲国家的税务、金融、公安和社会保障等机构普遍建立了一套信息共享资源,个人账单一旦出问题,很容易被识破。纳税人的所得税申报资料建档以后,纸质文件保存的最低年限为3年,最长为12年。法国将政治人物、大企业总裁、演艺界高收入人士等人群的税务文件列为重要或敏感文件,集中保存。
规范公务员的活动
法国的《公务员总法》规定,禁止任何公务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一切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所有公务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得亲自或者通过中间人以任何名义,在他所属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所管辖的或有关的企业中,谋求会损害其职务独立性的利益。而且,公务员的配偶,如果以职业身份从事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时,该公务员必须向他所属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声明。法国刑法对公务员的兼职及营利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违反者将以触犯刑律论处。刑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尤其是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凭所担任的职务有权对私人企业进行监督、管制,或代表国家与私人企业签订契约,或对签订契约表示意见等,在他停止职务5年内,不得参与该企业事务,违反者将剥夺其公职,并处以罚金。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在职时为企业非法牟利,以求离职后到该企业兼职或任职。
法国《刑法典》对盗用公款、滥用职权、内部交易、收受贿赂、非法占有财务、渎职等各种被动和主动的贪污腐败犯罪行为都有相关规定。民法中的《劳动法典》主要对关于代理或委托、反对不平等竞争等条款中作出有关惩治贪污贿赂的规定。《公务员总法》则对预防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腐败作出十分详细的规定,如公务员诈取罪、盗用公款罪、从事与职务不相容之商事罪、一般受贿罪、滥用职权受贿罪等。制裁一般分为两类:精神性的和实质性的。前者包括申诫、警告、记过等,后者包括取消一次晋升资格、减薪、降职、调职、降级、临时解除职务(不超过6个月)、强制退休直至撤职等。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典》中有关规定的,则将受到法律追究。
增加政治生活透明度
在实际工作中,调查财产来源往往成了查获官员职务犯罪的先导。为了有效预防腐败行为,法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他们在关于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的《第83—634号法》的基础上,1988年制定了关于公务员财产透明度的《第88—226号法》、《第88—227号法》,以及禁止公务员利用职权获取利益的法规等。特别是在《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中,对公务人员财产申报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对防止和及时发现、揭露贪污行为起了重要作用。
尽管《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给法国政治生活带来了积极影响,但消除长期以来党务中的暗箱操作绝非一日之功。因此近年来,对该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有三条:一是在1993年对法人向政党和议员候选人的捐赠作出限制;二是在此限制的基础上,于1995年彻底禁止法人向候选人捐赠,包括以低于市场价提供优惠的间接赠予;三是1995年,将申报财产的人员扩大到地方议会主席、当选议员、居民达3万以上城市的市长,以及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负责人(主要指主管2000套以上低租金住房的机构和年营业额500万法郎以上的合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严格公共采购制度
2005年3月,在经过了长达7年的调查之后,法国历史上最大的公共采购领域的腐败案件正式开庭。该案主要涉及的是建筑领域的采购合同以及对巴黎大区300所高中进行修缮的合同。该案件有47名被告,这些被告一旦确认有罪,将因为共同腐败和不正当行商等罪名获最高10年的监禁。指控认为,公司给一些主要政党好处,以便获取在巴黎大区修缮高中校园的合同。被告包括一名前部长助理、前法国地区议会的主席,前劳工部长以及前财政部长和其他三个政党和企业的首席执行官。
自从法国巴黎大区的地区议会决定要更换学校设施之后,它签订了114份为期10年的建筑和维护合同,总价值近14亿欧元,而这是与仅仅5家跨国公司签订的。据说,这些公司达成了非正式的和秘密的协议,将合同总价的2%支付给不同的政党,其中,1.2%支付给执政党国民阵线党,0.8%支付给社会党,另外还要支付给共和党和共产党更少一些的份额。酬劳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明显的合法的礼物,也有为政党的选举活动提供赞助。在1991年到1996年期问,按照这一计划已经支付了大约3000万。这一丑闻的暴露证明了媒体在揭露腐败当中的重要作用。正是由于媒体是监督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媒体的揭露很快引发了司法的介入。公众对该审判的反应也说明了人们现在对腐败的敏感程度要比过去大为增强了。民选产生的代表现在都声称他们愿意与腐败行为作斗争。
随后,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出现了一系列的标准、机制和机构。以欧盟立法为榜样,法国开始控制和监督公共工程的实施过程,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而且,如审计署和地方会计署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它们经常性地就私营企业和国有公司的管理发布公告,而且,还常常就公共资金的使用发布公告。监管机构也发挥重要作用,如通讯监管部门就鼓励各公司开展竞争,并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透明度。
2004年1月,新的采购法开始实施,重申了公众有权进行投标,投标人享有平等权利,同时还采用了更严格的公布制度。法定公布投标额由过去的9万欧元大幅下降到1万欧元。另外还增加了保证透明度的措施,如要求公共购买商包括地方政府必须公布上一年度所有合同的细节,包括合同商的名字等等。如果不遵循这些规定,法院就有权宣布这些合同无效。那些没有赢得合同的投标人有权知道为什么竞标失败,而且如果他们觉得程序不当的话,可以提交法庭处理。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2004年受理的此类投诉上升了35%。其中,180宗案件正式立案,而在2003年此类案件只有133宗。新的采购法实施之后,2004年6月公私关系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私营公司参与公共部门工程的机会又增加了。尽管出现了这些新气象,透明国际法国分会以及其他一些公民团体仍然对法国的做法提出了批评,认为这样的合同容易导致资金的滥用,它们的复杂性增加了腐败的可能性。但是这些原则也必须服从于透明、公开和竞争性投标的原则,这些合同的分配程序是受法官的严格监管和监督的。
这一采购案发生时使用的公共合同体系现在已经被取代了。20世纪90年代采纳的故意不当照顾罪在采购合同的反腐败斗争中也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然而,协商合同程序的存在,即某些情况下不采用公共竞标,仍然会增加腐败发生的可能。
2004年采购法的实施目前还没有对减少腐败产生直接的影响,但是它改进了程序,简化了规则。透明国际法国分会鼓励民选的官员要求参与竞标的公司签订一份“透明承诺书”,保证不贿赂。同时还要求公共购买商必须遵循适当的行为规范。尽管公众大声疾呼反对政党通过公共采购合同获取资金支持已经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仍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公共采购合同的配置需要受到监督,尤其是当这些合同属于一些大工程的时候,而且对那些转包的工程也应该实行相应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