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明助力江苏反贪
■执法办案流程图覆盖反贪案件线索受理、初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扣押款物、侦查终结到起诉等各个环节,以及各环节的办案时间、证据要求等,比流程规范更加全面、简洁、直观,便于干警、尤其是年轻干警把握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细节。
■2008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相继办理了多起翻供翻证案,南京市院反贪部门负责人认为,规范执法不仅是制服“翻供翻证”的有力武器,也是干警最好的自我保护措施。
■2008年起,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就建立了犯罪嫌疑人体检制度,并和有关医院建立了“绿色通道”,将体检结果记入值班记录。
6月17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一组通报数据引起记者的关注:2010年至2011年5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立查贪贿案件1875件2217人,其中133名嫌疑人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占立案总人数的6%;目前,法院已对1701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有罪判决率100%;通过查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4亿元。
一年多来,江苏反贪可谓硕果累累。他们的秘诀何在?透过该省张家港、南京和连云港3地检察机关的经验做法,或可找到答案。
张家港——以“图”为纲避免错案
在张家港市检察院反贪局会议室的墙上,张贴着一张巨大的执法办案流程图,覆盖反贪案件线索受理、初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扣押款物、侦查终结到起诉等各个环节,以及各环节的办案时间、证据要求等。
“流程图比流程规范更加全面、简洁、直观,便于干警、尤其是年轻干警把握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细节。”张家港市检察院分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陆建中告诉记者。他给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有点“惊险”的办案故事。
2009年7月,张家港市检察院在查处该市某局副局长林某受贿案时,据行贿人交代,他将一笔23万元的贿赂款交给了林某,由林某将其中部分款项转送给已退休的副局长王某,以表示对两人介绍工程的感谢。
同时,犯罪嫌疑人林某也供认,他确实收受并与王某分掉了此笔受贿款。但是,在随后的调查中,王某虽然承认介绍了工程,却对受贿矢口否认。按照常规,既然行贿人与受贿人林某供述一致,而且王某也确实介绍了工程,其收受贿赂应该在情理之中,因此完全可以对王某立案。
但是张家港市检察院没有这样做。他们按照办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程序,由反贪部门全体干警对照执法办案流程图中关于贪污、贿赂、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标准及要求,对案件进行集体会诊,确保案件能“立得准、诉得出、判得下”。
经过会诊,反贪干警一致认为,目前证据还有一些瑕疵、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暂缓对王某立案。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锁链,他们对王某进行了测谎。经测谎,数据显示王某并没有说谎。联系到王某在测谎中镇定自若的神情,以及积极配合接受测谎的表现,该院初步排除了王某受贿的嫌疑,并果断调整侦查方向,对林某进行再审、测谎,结果证实林某作了虚假供述,事实上,是他一人独吞了受贿款项。干警们最终排除了王某的受贿嫌疑,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谢谢检察官!没想到在这种情况下你们还能还我清白。”事后,王某紧紧抓住检察官的手,不停地道谢。
据了解,2008年至2011年5月,张家港市检察院共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75件80人,大案率达100%。三年多来,该院查办的贪贿案件无一撤案、无一延长侦查期限、无一退查、无一改变定性,连续三年实现了零翻供、零投诉、零上诉、零安全事故的“四零”目标。
南京——规范执法制服“翻供翻证”
一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常常以受到刑讯逼供为借口进行翻供。2008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相继办理了多起翻供翻证案,南京市院反贪部门负责人认为,规范执法不仅是制服“翻供翻证”的有力武器,也是干警最好的自我保护措施。
南京市秦淮区市容局原局长崔某、朱某等4人,2007年在招投标采购大屏幕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供货商某信息公司周某等人的贿赂。2008年,崔某、朱某等4人被检察机关查办。
案件进入一审阶段后,崔某曾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但最终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朱某等3人被宣告缓刑。崔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崔某的家属、律师、朱某等3人以及行贿人周某等人多次集体密谋翻供,并由行贿人向有关机关举报,说检察机关刑讯逼供,辩称行贿人根本没有行贿时间,还提供了行贿人单位的考勤打卡记录为证。律师则辩称崔某是9月3日到的案,案卷里只有9月5日的亲笔供述,以此证明9月3日至4日是在被刑讯逼供。
这种全面的翻供翻证非常少见,给南京市检察机关带来了巨大压力。南京市检察院指定另一区院针对举报问题,重新侦查,重新收集证据。
接案后,办案人员调取了装订在检察内卷中的9月3日至4日的讯问笔录,证明每天都有谈话材料。这就排除了原办案人员非法取证问题。关于行贿人行贿时间的问题,原办案单位在笔录上记得很清楚,周某是利用周末到南京行贿的,不影响工作日上班。针对行贿人的翻证,新办案单位在北京市检察机关的协助下,将立案后拒不到案的周某抓获,并通过询问其他证人,攻破了其心理防线,促使其交代了自己行贿及翻证的全过程。
2009年12月,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崔某的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26日,南京市检察院启动刑事案件再审监督程序,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朱某在一审期间作出了虚假的认罪、悔罪表述,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应予撤销。南京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朱某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对其所犯罪行有不同的态度,不能据此认定其认罪悔罪,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
连云港——“治病救人”感化疑犯
2008年起,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就建立了犯罪嫌疑人体检制度,并和有关医院建立了“绿色通道”,将体检结果记入值班记录。
2010年7月,连云港市院办理了某国有企业负责人杨某受贿案。因杨某患有严重的糖尿病,每天都必须定时注射胰岛素,为此,该院每天都专门安排车辆送医生为他注射。
杨某被刑拘后,该院与看守所协调,安排看守所医生定时为他注射胰岛素,合理安排饮食,时刻关注他的状况。
后来,杨某不仅彻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积极协助检察机关取证、退赃,最终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他的亲属称赞检察院是真正在“治病救人”。就在今年2月中旬,因病保外就医的杨某还配合检察机关从银行取出了赃款。
据了解,近年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实现了案件移送起诉率、起诉率和法院有罪判决率3个“百分百”,并实现了办案安全“零事故”、涉检上访“零记录”、干警不文明执法“零投诉”。
2010年,在“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中,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走访了近3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近200人次,绝大部分受访单位和受访对象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予以了肯定。
“规范执法、文明办案”,如今这句话已成为江苏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普遍遵循的方针和原则。记者了解到,该省检察院反贪部门将通过座谈会等方式,继续总结下辖各院规范执法、文明办案的经验做法,促进江苏反贪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