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局)长会] 福建省监察厅开展综合监察 推进依法行政
从2008年开始,福建省监察厅先后对全省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住建、国土、水利、民政等七个系统,实施依法行政的综合监察,检查行政行为77925个、资金794.64亿元,发现问题2945个,提出监察建议或整改意见2986条,查处案件99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7人、批评教育123人,追缴资金11505.42万元,推动完善制度1001项。
一、选择综合监察对象
为解决综合监察“检查谁”的问题,福建省监察厅紧扣依法行政主题,综合考虑被监察单位行政权力重要性、腐败现象发生概率、与民生密切度以及年度执法监察重点等因素,每年确定1个—2个系统进行综合监察。一是围绕大局。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点,也是综合监察的重点。当前中央对民生项目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民政、水利部门掌握着大量资金和项目分配权。能否依法履职,关系到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水利改革的成败。因此,今年福建省监察厅把民政、水利两个系统作为综合监察的对象。二是体现省情。针对福建森林覆盖率居全国首位、海域面积大于陆域面积的特点,福建省监察厅始终高度关注这两个领域的依法行政工作。继2007年将林业行政管理和海域使用管理确定为预防腐败工作重点后,2008年将林业、海洋与渔业系统确定为综合监察对象。三是回应民意。近年来,土地征用、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领域腐败问题多发高发、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因此,福建省监察厅对住建、国土、环保这三个系统实施综合监察。
二、明确综合监察内容
为解决综合监察“查什么”的问题,福建省监察厅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出台了《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综合监察的四项重点内容。一是检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抽象行政行为方面,重点检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等;在具体行政行为方面,重点检查行政管理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方案的要求,行政决策是否科学、民主,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精神。二是检查行政程序的规范性。重点检查行政机关是否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公开,并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是否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三是检查行政服务的效率高低。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高效地行使职权,突出治庸治懒治散,着力解决效率不高、作风不实以及推诿扯皮等影响发展的问题。四是检查行政过程的廉洁程度。检查行政机关是否廉洁从政,严肃查处腐败行为。
三、运用多种监察方法
为解决综合监察“怎么查”的问题,福建省监察厅注重发挥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职能,综合运用多种监察方法。一是分级监察与上下联动相结合。省级侧重监察抽象行政行为,市、县两级侧重监察具体行政行为。发现问题后上下沟通、相互印证,上级监察机关通过延伸检查,发现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下级监察机关发现的体制机制问题,提请上级监察机关统筹解决。如2008年基层检查发现,一些林业主管部门将育林基金等涉林资金违规挪用于弥补事业人员工作经费,该问题的根源在于省林业厅1997年出台的两份文件。省监察厅责令省林业厅对这两份文件进行修改,使这一系统性问题得以根治。二是立足自身与组织协调相结合。在发挥全系统综合监察主动性的同时,福建省监察厅注重发挥相关主体的监督职能和专业优势。如为解决规范性文件出台不按要求实行前置审查、违法设定行政处分事项、行政裁量空间较大等问题,福建省监察厅协调政府法制部门和效能办事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强化事前监督。三是全面覆盖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综合监察范围覆盖被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的各个方面,贯穿于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涉及监察对象内设各相关工作机构,包含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许可、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力求不留“死角”。在此基础上,突出对制度设计、重要职权、关键岗位、薄弱环节和民生项目资金安排等实施重点检查。如在对民政系统实施综合监察时,将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资金使用和管理列为检查的重点,取得了较好成效。四是书面检查与现场核验相结合。每一项综合监察均始于案卷、止于核验,即对每一项行政行为的检查从档案查阅开始,但不囿于卷宗,而是努力通过对细节的核实,用事实和数据作出分析、判断。如为检查海洋与渔业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对进出港渔船进行签证、安检管理,深入七个渔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大部分渔船进出港均未办理签证、安检手续,用事实确认了某些地方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上的失职行为。
四、科学应用监察成果
为解决综合监察结果“怎么用”的问题,福建省监察厅坚持纠建并举,既注重纠正与依法行政要求不一致的行政行为,又着眼长效机制建设,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一方面,坚决纠正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以监察建议书等形式,明确提出需要纠正的行为。对部分行政许可审批超时限、增设审批环节、委托程序不合法、行政许可公示流于形式等问题,要求监察对象从制度上重新设计、加以规范;对疏于履行监管职能的,督促其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规范行政处罚的内容和程序;对行政许可中以权谋私,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循私枉法,行政管理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移送、坚决惩处。另一方面,着眼于长效机制建设。督促被监察单位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行使依法、运行公开、监督到位”的要求,对所有权力进行再梳理、再规范,细化行政裁量基准,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用电子监察系统固化全部履职行为。督促被监察单位完善制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废止、修订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督促落实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等制度,保障新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推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如针对行政许可的专家评审环节中,存在的设置依据不足、操作程序不规范、评审费违规由行政相对人承担等问题,督促住建、国土、环保等专家评审项目较多的部门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制度,细化和明确评审项目、聘请程序、评估责任、经费承担等。(根据福建省监察厅在全国监察厅局长会上的交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