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如何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进行监督
广东省纪委课题组
当前广东各地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主要做法
加强监督制约,通过监督事达到监督人的目的。规范用权行为,各地实行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制度,把这些工作的日常管理权力分解给班子其他成员行使,有效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推行“三述”制度,在总结基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省推行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同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全会公开述责述德述廉制度,规定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原则上要在纪委全会上公开“亮相”一次。“三述”对象的报告情况及评议结果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监督,通过实施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实现对驻在部门班子成员的监督。广东省注重发挥纪检组织对党政班子成员的监督作用,明确规定派驻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强化了相应的监督责任和考核措施。近几年,各地纪委针对派驻纪检组后勤保障由驻在单位负责、纪检组长兼任驻在单位党组成员,难以实施有效监督的实际,大力推进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梅州、惠州等地市纪委实现完全的统一管理,纪检组成员通过列席监管单位全局性工作会议、党风廉政工作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涉及重大事项决策、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会议,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实施监督制约机制。
搭建监督载体,通过凝聚监督合力提升同级监督的可操作性。注重教育监督,揭阳市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和开办“三纪”培训班,组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警示教育活动,从思想上提高其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注重信访监督,对群众投诉反映有轻微违纪问题、有违纪苗头倾向的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进行提醒谈话,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初核。推行审计监督,对各级主要领导任期内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做到“逢离必审”和“先审后离”,及时发现各级主要领导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发出预警信号。加强公开监督,惠州市探索建立党务公开通报、县委权力公开制度以及监督检查、评价考核和问责追究等一批长效机制,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制度过于原则,监督没有具体实施办法和路径。比如信访初核权,因为干部管理权限的原因,纪委很少能够收到关于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信访件,初核这一监督手段自然无从谈起。调研中有同志反映,目前监督党委常委会成员表现为“三重三轻”,即重视对其领导经济、决策、施政行为等方面的监督,轻视对其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监督;重视对八小时内工作的监督,轻视对其八小时外社交、生活圈的监督;重视对领导干部本人的监督,轻视对其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监督。
体制设计缺乏支撑,监督权不得不让道于干部管理权。基层反映,纪委的立案权、审理权、处分权归同级党委常委会管,当纪委与党委意见不一致时,纪委只能让步。
人财物受制于监督对象,监督缺少独立性。纪检干部的配备、考核、任免、调动及经费开支等,掌握在被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政府手中,监督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不但纪委书记冒着丢选票、挪位置的风险,普通纪检监察干部也得面临各种困境。有时监督不仅不被理解、支持,还常常受到冷嘲热讽。监督者要有相当大的勇气,冒很大风险,付出很大代价。
监督盲点多,难以掌握监督对象的有效信息。现实中,因为党委常委之间分工不同,班子成员各管一块,纪委书记没有了解其他常委工作情况的途径,更不便过问和干涉其工作情况。加之,对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缺乏切实可行的办法。更何况监督具有滞后性,没有事时不能监督,有事时监督不了,出事后又不能独立审查,缺乏自主权、决断权和强制性,很难对监督对象形成威慑和制约。
纪委加强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监督的途径方法探析
通过深化改革将纪委监督转化为制度和程序上的制约。从调研情况看,要突出三个重点:一要突出抓选人用人。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改革,坚持民主推荐,健全推荐程序,真正把初始提名权交给干部群众。探索实行党委常委会人事任免现场表决、现场计票、现场决定,建立选人用人重大失察失误行为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干部任免公平公正。二要突出抓重大决策。把监督融入党委决策全过程,健全民主集中制配套制度,特别是党委常委会决策前调研、咨询、论证、听证、评估等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和程序,逐步健全领导、专家、群众“三位一体”的科学决策机制,为重大事项决策设置程序“保障墙”,做到不证不决、不议不决、不谋不决。三要突出抓关键领域。针对行政审批、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腐败高发领域,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强化对掌握审批权、市场监管权、项目资金分配权等权力高“含金量”职务和岗位的监督制约,在权力运行高风险节点上设防布控。
最大限度清除灰色地带,通过推进公开透明倒逼权力规范运行。一要公开权力本身内容。健全党委权力运行公开制度,规范并公布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职权范围、运行边界、程序流程、违反情形,让干部群众知道监督什么、怎么监督。二要公开权力运行情况。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及各类信息公开,特别要推动党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公开透明,逐步把涉及民生、群众关注、社会关切的事项纳入公开范畴,让干部群众知道权力是否规范运行。三要公开权力行使者信息。稳步推进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常委会成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在一定范围公示,强化抽查核实,进一步健全拒报、瞒报、虚报行为的发现和惩处机制,通过公开个人真实信息,厘清领导干部公私利益界线。
最大限度凝聚监督力量,通过构筑立体式监督网络使权力滥用无处遁形。一要善借上级监督之力。深化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推动党政直属单位纪检部门与驻在单位彻底脱钩,将原内部监督变为上级纪委监督。探索地区分片派驻管理改革,由上级纪委常委兼任分区派驻组组长,直接对分区内党委常委会成员实施监督。二要整合同级监督之力。按照多部门整体防治思维,对外横向整合反腐力量;按照教育、预防、惩处等基本职能,对内优化机构设置,壮大监督力量,通过提升纪委监督权在权力结构中的权重,更好地对党委权力形成制约。三要依靠下级和社会监督之力。各级纪委要通过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参加下级党委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准确掌握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对上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意见建议,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要认真受理、仔细核查群众反映的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各种问题,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开展监督,使监督触角覆盖到领导干部的工作圈和社交圈,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最大限度赋予纪委职权,通过健全程序和完善机制让纪委在监督中展身手。一要健全发现机制。规定纪委书记例行参加党委书记办公会,纪委选派纪委委员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党委重大事项由纪委牵头督办,保证纪委实时监督党委重大决策形成和执行过程,及时发现问题。二要健全干预机制。明确党委作出重要决定或出台重要政策,应事前与纪委会商,纪委认为存在重大纪律或廉政风险时,可按程序提出修正意见或建议,党委应暂缓实施并认真研究。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之初,应同步征求纪委意见,纪委有确凿证据认为不应提拔使用的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三要健全调处机制。上级纪委收到举报下级党政班子成员信访件的,应转下级纪委掌握情况。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有违反党纪情形的,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同时报告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涉及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可不经过本人直接报告上级纪委;上级纪委必要时可与下级纪委共同开展初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