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稳妥推进涉刑案件审核处理工作
近年来,浙江省纪委、监察厅及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认真执行中央纪委对涉刑案件审核处理工作的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涉刑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收到了较好效果。近3年来,浙江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审核处理涉刑案件5496件,其中纪检监察机关自办的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1584件,司法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案件3912件,有442件自办案件在司法机关处理前已先行作出了党纪政纪处理,有效提升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度和影响力。
严格审核,先行处理
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审理。浙江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按照“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严格依纪依法审核处理涉刑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将关口前移,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按照“案件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要求和规定,恰当把握好时机,对疑难复杂的自办涉刑案件提前介入审理,尽早全面了解掌握情况,与调查人员共同分析研究案情、沟通交换看法,着重在案件线索排查、调查方向、证据采信、法规适用等方面,从审理角度提出意见建议,为案件调查工作提供服务保障,推动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经严格审查,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提出意见,查审双方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为及时处理涉刑案件把好质量关。
把握时机,适时先行处理。对自办涉刑案件,浙江省纪委、监察厅从办案的实际和效果出发,尽量争取在司法机关处理前作出党纪政纪处理,避免出现“带着党籍蹲监狱”的现象。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事实及性质认定意见一致的,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或同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案情比较复杂疑难,或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在移送司法机关前或同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决定的,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司法机关侦查终结、起诉、庭审、判决情况,再适时在一审判决前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加强沟通,密切协作
内外沟通,审慎稳妥处理。浙江省纪委、监察厅及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侦查后,加强与当地公安、检察、法院等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联系,跟进了解案件在侦查、公诉、审判等环节的进展,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和发生的变化,提前制定预案,及时研究处理,做好纪律处分与刑事、行政处罚的衔接。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自办认定构成违纪,司法机关改变定性或不定罪的案件,经审查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到位且不影响处理结果的,理直气壮予以维持,而不是简单以司法结论定“成败”。为减少和避免因处分决定与判决结果不一致发生“冲突”而带来的执纪风险,进一步增强审理文书的分析论证说理,起草处分决定时视情况采取综合概括、抽象表述等技术处理方式。
查审配合,分类实施操作。对涉刑案件中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现有规定办理,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意见,按程序报批。案件审理部门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交由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规定调查核实后移送审理。
规范程序,健全制度
制定标准,规范程序手续。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对涉刑案件审核处理工作的新要求、新规定,浙江省纪委、监察厅在总结吸收各地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党纪政纪案件审理程序手续规范样式(试行)》。针对自办涉刑案件移送审理、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受理、提前介入审理审批、涉刑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审查、提请补充调查审批、不进行审理谈话审批、案件审理与案件调查部门沟通协商等环节,设计了便于操作的规范样式,对涉刑案件审理程序手续进行了统一规范。
加强引导,逐步建章立制。加强对基层案件审理工作的日常业务指导,支持鼓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建章立制,积极稳妥推进涉刑案件审核处理工作。杭州市、宁波市制定涉刑案件及时处理、审查移送方面的规定,台州、绍兴、平湖等地采取列表审核、分类处理、统一文书样式、制作先行处理流程图等方式,完善涉刑案件审核处理工作。余姚、江山、东阳、桐乡等地对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探索试行简易程序,并明确规定适用条件、范围和审理方式,适当简化和减少征求意见、审理谈话、处分见面等程序、手续和环节,使办案资源整合更趋合理,办案效率得到明显提高。(记者 颜新文 通讯员 王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