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强化责任分解和制度建设确保处分执行到位
今年6月底,湖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始对全省2010年1月至2013年6月间查处的14687起案件的党纪政 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紧接着,9月底,省纪委组织6个督查组,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送达和宣布、职务变动、工资调整、行政处分解除、党员权利恢复、 归档等10个方面,对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机关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省高校纪工委,以及17个县(市、区)2010年1月至 2013年6月间查处的2146起案件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调卷督查。
检查中发现一些问题,如一些纪检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后不管不问,对处分决定的执行监督意识薄弱,导致部分处分决定超期送达;少数组织、人社等相关部门认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工作不细、把关不严,造成极少数受处分人工资、职务调整不及时,等等。
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湖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明晰责任入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强化责任分解,构建齐抓共管的执行工作格局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涉及多个部门,只有明确各自的职责,齐抓共管,才能保证执行到位。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通过建立制度、下发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是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主体,起关键作用,负责与组 织人事部门联系办理工资、职务变动手续,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对年度考核、评先表彰等进行把关。纪检监察机关居中协调,负责处分决定送达和宣布、协调、 督查等。组织、人社、财政、编制管理等部门具体负责处分决定的存档、办理工资职务变动手续、年度考核的审批把关等。武汉市推行主审人负责制,由案件主审人 员对自己审理案件的处分决定一抓到位,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送达和宣布,职务、工资调整,年度考核,归档等各个环节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做到党纪政纪处分决 定执行管理精细化。
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制度体系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各自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进行规范。全省17个市 (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中,有10个地方专门下发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鄂州市、谷城县编印了中央、省、市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文件 汇编。黄冈市下辖的11个县(市、区)中,团风县、黄梅县等7个地方出台了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各种制度。这些制度有力推动了各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执行工作规范化。湖北省纪委近期牵头起草了《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从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监督检查、附则等方面对党纪政纪处分决 定执行提出明确要求。该办法初稿已基本完成,目前正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强化沟通协调,提高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力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承担起牵头责任,主动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协调,坚持做到 事前告知要求、事中跟踪督查、事后备案审查。武汉市、襄阳市、荆州市、咸宁市、随州市、潜江市等地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社、财政、编办等单位,采取召 开联席会议、共同组织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到位检查等方式,促使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形成合力。
荆州市纪委、监察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等5个单位下发了《关 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强制措施和行政刑事处罚有关规定的通知》,建立健全了联席会议和联合执纪的工作机制。咸宁市长期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 况,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强化督促检查,维护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权威性
湖北省纪委、监察厅把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全省案件审理目标管理的范围。《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 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评价细则》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处分决定应送达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由其在处分决定原件上签字,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反映出处分决定的宣布范围和职务、级别、工资等变动情况,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要有完备的书面材料。为促进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落实,湖北省实行年度全面检查与平时个案抽查相结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公开通报。对于一些长期执行不到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查,由省纪委案件审理室直接接手案件材料,编号督办,加强与案件所在部门及当地党委、纪委的沟通,下达定时整改通知书。出现挂牌督办案件的,该单位的案件审理目标管理考评将“一案否决”,不得获评优胜单位。
强化探索创新,推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科学化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实际出发,进行了一些尝试,形成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亮点”。襄阳市、鄂州 市、随州市等地实行处分决定告知书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办理时限要求,所受处分对受处分人在任职、晋升、工资待遇、年度考核等方面的影响,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十堰市关口前移,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的协调,审判机关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及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员工 依法作出的有罪判决,检察机关对上述人员依法作出的逮捕或不起诉以及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的决定,应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将法律文书送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再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转送到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防止出现执法与执纪脱节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