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管“三资” 强监督 严查处
2013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2013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加大监督查处力度,推动了全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全区16071个村全部完成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98.67%的村已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全区共受理涉农信访件3096件,已办结2788件,有效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广西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管“三资” 强监督 严查处
农美新
清产核资到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现新规范
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2013年,全区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实现领导机构、工作经费、工作人员“三个落实”,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是认真检查验收。2013年7月,自治区纪委党风室会同自治区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分成7个小组,对全区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验收,摸清了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的结构、存量和分布,建立起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区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的村已达16071个,实现了全覆盖。
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充分发挥“制度科技”的优势,开展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在原有基础上,全区新选28个县(区)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建设试点。其中玉林市的博白县、陆川县、兴业县还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延伸至各乡镇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村,由乡镇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乡镇、本村集体“三资”实行动态管理、在线监控,形成县纪委、乡镇纪委、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立体监管体系。
三是开展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在坚持村集体自愿原则及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深入探索完善村财乡(镇)管村用制度。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代理服务工作流程,切实把好收入管理、支出核销、合同签订和票据领缴关,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集体资金、私设账外账逃避监督等问题,保证农村集体“三资”全部纳入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建账核算。目前全区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的村有12225个,占总数的76.1%。
机构机制到位,基层民主监督注入新动力
开展基层民主监督,离不开健全的监督机构和完善的监督机制。广西全面推进村务监督机构建设,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基层民主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一是建立村务监督机构。出台文件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罢免和补选、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并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挂牌、工作制度、办公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目前已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村达15718个,占总数的98.67%。同时,进一步完善村民公约,继续推进“农事村办”、“四议两公开”工作,提高村务民主管理和村民自治水平。
二是完善权力监督机制。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大力推进党务公开,加强对乡镇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推行乡镇一把手公开述职述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
三是加大监督制度落实力度。自治区纪委领导多次带队开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情况调研,并会同自治区党委、政府督查室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各项监督制度落实到位。2013年,全区开展农村基层干部任前谈话11565人次、诫勉谈话1031人次,勤廉双述59814人次,村民评议村干部85274人次,对1607名农村基层干部开展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监督查处到位,解决突出问题取得新成效
全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一是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强农惠农富农资金、涉农收费、农民土地权益的日常监管,开展农资打假维权、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资金公示公开工作情况检查。
二是加强案件查处。重点加强涉农违纪违法案件查处。2013年,全区共受理涉农信访件3096件,已办结2788件;查处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案件37起,处理42人;查处违反农村耕地保护、征地拆迁、宅基地管理等土地管理制度的案件52起,处理50人;查处“贿选”等破坏村级组织选举的案件1起;查处其他涉农违纪违法案件957起,处理898人,有效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