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抓住全过程 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以市委书记、市长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明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为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健全市级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提示卡”制度,市级领导对分管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醒谈话制度,市级领导每半年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制度,县(区)党委书记、市级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向市委常委会、市纪委常委会专题述责述廉制度等,进一步强化全市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认真落实“四个亲自”和“一岗双责”的意识。
完善考评体系
细化考核内容,明确“考什么”。细化工作项目,制发考评细则,将责任制考核内容划分为基础工作(分解为16小项)、专项工作、测评工作3个方面、15个工作项目。考核内容紧扣重点,将遵守政治纪律情况、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及受到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组织处理等情况纳入考核体系;紧扣热点,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制度建设、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等热点工作列入考核内容;紧扣难点,将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十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公务员考录等难点问题,纳入考核范围。
量化考核办法,明确“怎么考”。首先,合理设置考评标准。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百分制考核,规定得分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对照80分的不合格线,对各考核项目分别设置一定分值,将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分值直接设置为20分;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排在全省90位之后,且位列全市最后1位的县(区),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其次,在形式上整合各单项考核。成立专门考核组,并将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第三,改进民主测评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纪检监察工作评价、“千企万人”综合测评等纳入责任制考核体系,其中,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占县(区)考核总分的40%,“千企万人”综合测评占市级部门考核总分的25%,所有测评均委托第三方进行。
拓展考核范围,明确“谁被考”。在市本级基础上,按属地关系加强对中央和省垂直管理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管理,将党组织关系在内江的81个垂管部门全部纳入市级责任制考核体系。对党组织关系不在地方的部门实施考评,并将考评情况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馈,推动解决对垂管部门存在监督“盲区”的问题。
强化责任追究
将责任制考核总成绩折合分值后计入县(区)和市级部门综合目标考核成绩。考核结束后,市纪委相关业务室及时形成考核情况,向市纪委常委会汇报,再由市纪委分片联系领导向各县(区)、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反馈考核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严格兑现考核结果。凡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直接降低一个等次,取消领导班子及成员所有单项工作评优评先资格,并对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和情节,对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书面诫勉、调整岗位、免职等处理。
相关链接:
2013年11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2014年1月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全党动手,形成强大合力。要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党委(党组)要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有权必有责。要分清党委(党组)、有关部门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