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案件的特点可简单概括为“两大”、“两多”、“一高”、“一强”。“两大”,是指事故造成的财产和人员损失大,社会影响大。“两多”,是指事故查处涉及的领域多,处分的人员多。“一高”,是指对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要求高。“一强”,是指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的专业性强。如何准确审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投入更多资源不断研究实践。
方法上,紧紧抓住介入早、审得快、鉴定专
介入早,紧紧抓住一个“早”字,就是审理介入早、发现问题早、提出建议早。由于安全事故调查人员来源于各个部门,人员素质各不相同,大多数人员对“事”的调查比较有经验,而对于“人”的调查经验较少。因此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出现证据取不足、责任分不清、性质定不准的可能性比较大。一旦调查组撤离,再补证就非常困难。审理人员早介入、早提醒、早建议就显得格外重要。同时,在审理介入早的情况下,注意正确处理查审分开的关系。在早介入中准确定位审理工作,不能替代调查部门调查取证。
审得快,紧紧抓住一个“快”字,就是审查案卷材料要快、沟通补证要快、提出处理意见要快、审议讨论案件要快。在案件移送审理后,承办人员要集中精力审阅案卷材料。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在通览材料后尽快与调查组沟通,需要补证的,尽快补证;若时间较紧,不能在通览全卷后再沟通,则采取边阅卷边沟通的方式审阅案卷。
鉴定专,紧紧抓住一个“专”字,就是在审理责任追究案件中要用好专业部门对事故的鉴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案件,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有煤矿事故、有交通事故等等,这些事故的发生原因都需要专家或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对事故原因及性质的鉴定。
阅卷时,主要看三个方面是否明确
一是看涉嫌违纪人员身份是否明确。主要看是否是党员或监察对象、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隶属于哪一级管理的干部。明确被调查人员的主体身份是界定这些人中哪些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哪些应由主管部门处理的依据。
二是看涉嫌违纪人员承担的工作职责是否明确。根据责任人的岗位,其在监管、生产管理、具体操作中应当如何作为,相关规定有哪些,是分管工作,还是主管工作都要一一分清。
三是看涉嫌违纪人员的责任是否明确。诱发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往往是由一系列的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有的是监管不力,有的是违反操作规程,有的是处置不及时,等等。但根据其过错的不同,所负责任的大小也应有所区别,有的负直接责任,有的负间接责任,有的负主要领导责任,有的负重要领导责任。
处理中,注重改革创新
为保证在短时间内完成审理任务,我们在审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中,在坚持严格依纪依法的前提下,大胆进行改革创新,改进审案方式,提高了审理工作效率。
首先是改进错误事实见面和审理谈话的方法。根据规定,对违纪人员进行处理前必须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同被处分人核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案人员必须与被处分人进行审理谈话。在实践中,我们针对时间要求紧这一特点,采取“见面”与“谈话”合二为一的方法,既完善了程序,又达到了与被处分人员核对事实,维护被处分人员民主权利的效果。
其次是改进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意见的方法。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违纪人员纪律处分的过程中要听取违纪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实践中,我们在提前介入的情况下,在调查过程中就配合调查组的同志与涉嫌违纪人员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进行沟通。争取在案件调查阶段就能提出一个比较恰当的处理意见,以减少案件移送审理后进行沟通的工作量。
最后是确保在规定的审理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案件是查办时限比较紧的案件,法律法规给予调查的时间只有60天,最多只能再延长60天,应该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案任务。(河北省赤城县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李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