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金融业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 张忠军
治理金融领域商业贿赂需要强化综合系统治理、多元力量共治的理念。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业治理与内控、社会监督都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没有哪一种力量是万能的。只有将各种力量有机整合,实现多元治理力量的良性互动,才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日前召开的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强调,要“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继续加大行政管理体制、财税管理体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力度,从源头治理上堵住漏洞”。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之一,我国金融业在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公司治理与内控机制不断完善,金融市场秩序逐步规范,但商业贿赂案件也时有发生,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
笔者认为,有效治理金融领域商业贿赂,既要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力度,使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处罚,也要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这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除了要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外,还要加强制度建设、整合多元力量实现共治、健全政府协调机制。
首先,要加强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建设。完备的制度体系是实现治理商业贿赂法治化的必要条件。应对我国现行治理商业贿赂法规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和评估,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制定制度建设规划,并进行相应的立、改、废工作,形成结构合理、体系严密、和谐统一的制度体系。同时,重点推进,强化关键制度,如完善刑事、行政、民事等综合制裁惩罚措施,建立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制度,等等。
治理金融领域商业贿赂,应强调多种制度措施并举,完善有关权力监督制约、招投标、金融交易监管(特别是反洗钱和征信制度)、财务会计、行业自律、企业治理与内控、社会监督等相关配套制度。完善治理商业贿赂制度,应当坚持制度规则的精神重于形式,摒弃制度规则数量越多越好的观念;应当处理好法律和其他社会规则之间的关系,实现法律与其他社会规则的和谐共处。
其次,要实现治理商业贿赂的多元力量共治。治理金融领域商业贿赂需要强化综合系统治理、多元力量共治的理念。既要重视立法、执法、司法的力量,也要动员整合各种社会力量;既要强调本国力量,又要进行国际合作、重视全球治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业治理与内控、社会监督都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没有哪一种力量是万能的。只有将各种力量有机整合,实现多元治理力量的良性互动,才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要强化公司治理与内控机制在治理商业贿赂中的基础性地位。没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金融机构不能有效自我约束,再严格的政府管理也难以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情况的出现。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内控机制,一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二要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及时、准确披露包括防治商业贿赂情况在内的相关信息,有助于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以及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三要建立健全问责制度与程序,明确问责主体与程序等相关要素。
此外,还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健全公司直接向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制度。股东或公司有权起诉从事行贿的公司高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主体,要求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要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政府协调机制。在我国金融综合经营迅速发展的情况下,金融业治理商业贿赂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情况,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着挑战。为此,需要健全金融业治理商业贿赂协调机制。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以及金融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应在规则、政策和行动等方面采取相互配合、和谐一致的步骤和措施。如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的“一行三会”治理商业贿赂协调机制就是很好的探索。
关于协调机制的架构,可以分为三种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金融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境内金融管理部门与境外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关于协调机制的方式,可以通过由相关部门签署双边或多边的备忘录或者协议等方式,建立协调合作框架。协调机制的运作应包括规则制定方面的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检查协调机制、重大案件处置协调机制等内容。
(作者系中央党校教授 来源:中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