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应稳步扎实推进
我国最早的官员申报个人事项历史可以追溯到三国时期,蜀相诸葛亮晚年曾在《自表后主》中写到“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顷,子弟衣食,自有余饶。至于臣在外任,无别调度,随身衣食,悉仰于官,不别治生,以长尺寸……”,来上报自己的财产、物业和家人收入来源等等,这份上表实际也就是诸葛亮为官以来自证一世清廉的个人财产清单。这种报告方式虽不具有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征,但其中蕴涵的反腐观念对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从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报告的规定》,正式拉开我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序幕,到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间几经修订、逐步深化,可以看出国家对深化此项工作的坚定决心。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问题再次成为民众热议的焦点。
公开是有效监督的前提,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公开既是对民众知情权的尊重,也是从源头约束领导干部贪腐的积极举措,不仅便于有关部门掌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也有助于民众参与权力监督等等,诸多优点,不胜枚举。新《规定》虽然在报告范围、监督环节和保密限制几个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和突破,但并不意味着新制度在最终的效果上就能有一个质的飞跃。这是因为,大多数制度的制定都具有制度技术上的复杂性,比如领导干部信息披露制度也需要其它一些配套制度的支持,金融实名制、现金流通管理、财产登记等制度不够完善,也会直接影响这一制度的实施。再者,也存在思想认识的片面性问题,部分领导干部认为,所报告事项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强制报告并公开有关事项,是对其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而且会导致社会不安定、领导干部人身及合法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等一系列不稳定因素,所以不敢公开、不情愿公开、不习惯公开。
欲速则不达。鉴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所面临的现实难题,建议采取循序渐进、以点代面、步步为营的策略来扎实推进此项工作。
首先,要不断拓宽公开范围。报告内容只由组织部门掌握,其制度执行情况就不会被民众知晓,难以发挥民众监督的作用。虽说领导干部报告家庭成员财产收入状况涉及隐私问题,但领导干部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其有关信息并非单纯的个人隐私,而是一种公共资源,民众有权了解领导干部的年龄、学历、经历、道德、能力、财产等情况,监督其清正廉洁地使用权力,领导干部则也有向民众公开自己部分与行使公权力相关信息的义务。虽然我国尚不具备将领导干部财产报告书全面向社会民众公开的条件,但可先尝试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公开,再分层次、有步骤地扩大公开范围。一方面,可由报告义务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内或者一定的范围内公开,切实发挥报告的实质作用;另一方面,可先将各级干部的工资、补助、奖金、用车、住房、医疗标准等各项待遇公示于众,让领导干部的“待遇”不再是秘密,普遍接受民众的监督,避免猜忌。
其次,要不断强化监督环节。由于组织人事部门自身缺乏审查职权,新《规定》仅有条件地、部分地授权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对报告事项进行审查监督或者使用这些报告信息,致使其中“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这一条目的可操作性受限,如何保证报告材料的真实可靠和稽核审查的有效及时就成为十分现实的问题。如果由组织部门承担报告受理,再赋予纪检监察部门全面监督审核报告的法定职责,不但与他们各自职能相符,又有利于纪检监察部门集中力量进行对报告的审查处理工作,提高审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还有,要不断加大问责力度。新《规定》增加了“调整工作岗位”、“免职”以及“纪律处分”等问责方式,虽较旧《规定》加大了问责力度,但问责弹性过大,裁量太过自由,对领导干部缺乏约束力,与群众期望值尚有一定差距。为了不使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流于形式,对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领导干部,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通过立法引入刑罚机制,加重处罚力度,以确保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严格执行,切实增强制度、法律的“威慑力”。
(作者:青岛市公安局纪委 孟庆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