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加强基层工商所勤政廉政监察工作
最近,通过调研,感到目前在基层工商所开展行政勤政廉政监察的效果不明显,普遍存在着部分党员、干部监察意识不强,存在不敢监察或不愿监察思想。要解决好基层工商所开展勤政廉政监察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
一是要认真开展勤政廉政监察意识教育。提高监察和被监察的自觉性。监察意识是指监察和被监察者对于行政监察的思想认知和心理认同。积极、正确的监察意识是开展勤政廉政监察活动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经常组织工商所干部和党员学习有关行政监察方面的论述和法规,使他们对开展勤政廉政监察有深刻的认识,自觉克服不敢监察或怕被监察的思想,提高大家参与监察和被监察的自觉性。其次,要大力宣传开展勤政廉政监察对于加强工商所各项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基层干部、党员参与监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再次,要充分发挥教育在勤政廉政监察和反腐倡廉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宣扬先进典型事迹,给党员干部以激励、启发和示范,增强他们参与监察和敢于监察的信心。应以各种教育活动和队伍整顿活动为契机,坚持把勤政廉政监察贯穿于工商所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同时开展警示教育和法纪教育,从反面典型中引以为戒,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在工商所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思想教育在反腐倡廉和勤政廉政监察中的作用。
二是要充分发挥工商所兼职纪检员的作用。基层工商所兼职纪检员的监察是工商所开展勤政廉政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要认真按照总局和省局关于在工商所设立兼职纪检员的有关规定配齐选强兼职纪检员队伍,同时要认真落实执行市局制定的《工商所兼职纪检员管理办法》、《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和《勤政廉政监察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要明确基层工商所兼职纪检员是一个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的职位,其岗位的调整必须经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应保证其能够独立负责工商所的纪律检查工作,赋予兼职纪检员一定的权力。保证兼职纪检员对基层工商所的各项工作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其有职有权地实施对工商所工作特别是所领导的监督。上级党组应明确规定工商所的财务开支应经所长和兼职纪检员同时签字方可入帐,以有效避免工商所经费管理有失监督出问题。再一方面,上级部门要定期听取工商所兼职纪检员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情况汇报,以此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对工商所的考核特别是对所领导的鉴定要听取兼职纪检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要拓宽监督渠道,形成纪检监察合力。首先,要保持开展勤政廉政监察渠道畅通,建立健全开展勤政廉政监察责任制,工商所领导对本单位的监察工作负总责,工商所党支部书记对党员和工商所全面工作负有监察责任,兼职纪检员对各项工作负有监察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对本单位负有监督责任,使责任层层落实。县级局纪检组监察室要定期对基层工商所单位的勤政廉政监察工作进行检查。其次,有效地监督是保证任务完成和干部不出问题的重要手段。上级机关要制定科学的监督管理制度,在基层工商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可在办证年检室设立举报信箱,开通投诉电话热线,确保监督渠道畅通。再次,要把开展勤政廉政监察同群众监督、上级机关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网络,促进基层工商所开展勤政廉政监察正常开展。建议在在辖区内企业和个体户或居委会中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和勤政廉政监督员,畅通信息举报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可在每年中、年未邀请有关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个体户代表和行风监督员参加,组织工商所召开所长和副所长向监管对象述职述廉汇报会和行风评议座谈会,广泛征求和收集社会各界对工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有效促进基层工商所开展勤政廉政监察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四是要强化勤政廉政监察处置,提高纪检监察综合效能。监察处置是对开展勤政廉政监察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给予妥善处理。没有监察处置,监察将失去意义,而监察处置不当,就会挫伤监督者的积极性。对同志之间的当面批评、建议或意见或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兼职纪检员提出的监察建议,由被监察者直接答复。向上级组织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或反映的情况,组织上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及时处理,并进行必要的情况反馈。对于个别工商所或所长对群众反映情况不理不睬,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厉批评或组织处理。同时,对工商所开展勤政廉政监察情况应在系统内公开,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机关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基层工商所建设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明查暗访,并适时予以曝光,发挥监察警示的作用,从而推动基层工商所党风、政风行风和工作作风的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