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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经济领域防治腐败工作调查与研究

发布时间:2011-07-25 23:47:53 浏览: 331

    当前辽宁省非公经济发展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和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等非公经济组织得到迅猛发展。2010年,辽宁省非公经济组织数量已达到178万户,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9%;实现增加值11058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60.5%;完成出口交货值1502亿元,占全省出口额的52.6%;上交税金1257亿元,占全省各项税收的39%左右;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252亿元,占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3.9%;从业人员1123.2万人,占全省就业人口的76%以上,在新增就业岗位中85%是由非公经济组织提供的。辽宁省非公经济组织拥有党员32.3万人,全省2000万规模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动态组建率保持了100%,党的工作覆盖实现了100%。

 

    非公经济组织的发展,为全省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解决劳动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增强地方经济活力、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已充分地认识到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是保持全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非公经济领域腐败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原因


    当前非公经济领域腐败问题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非公经济组织负责人的腐败行为。主要表现为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为获得在税收融资、土地使用、审批检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外贸易、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利益,运用请吃请喝、送礼行贿、美色公关等形式拉拢一些政府官员等等。个别民营企业的出资者和投资人,主要通过行贿、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涉黑等手段大肆进行腐败活动,这种腐败直接损害的是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二是非公经济组织内部其他人员腐败行为。譬如挪用和私分企业资产、职务侵占、贪污公款、收受贿赂等。这种腐败行为直接损害的是经济组织和投资者的利益。


    造成非公经济组织腐败的原因极其复杂,除了现行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和不完善以及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外,还有以下几方面主要原因:


    反腐败制度建设在非公经济领域尚有缺失和空白。国家法律体系建设以及惩防体系建设在很多方面没有将非公经济领域覆盖进去,对非公经济组织的职务犯罪的预防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牵头部门来负责,对非公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者缺少必要的法律和纪律的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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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主体还不够平等,成为腐败问题滋生的内在动因。多数非公经济组织最初从社会夹缝里生长起来。由于政府对其有关资格的认定、注册资本的审核等诸多环节实行审批,导致其在办理一些行政事务时手续杂、关卡多、效率低、费时长,使其常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在这种情况下,非公经济组织通过不正当方式贿赂官员更容易达到自己的目的。近年来,随着腐败从传统经济资源的权力部门逐渐向非公经济组织蔓延,在该领域的腐败现象和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一些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越来越多地与非公经济组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市场存在无序竞争,为腐败分子提供了腐败机会。部门保护、行业垄断等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围标串标、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等行为仍然在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业垄断导致主管部门行为企业化,产生大量的收费项目,加重了企业和个人负担,也导致了分配不公和行业之间收入的差距拉大,分配不公产生不满情绪,为部分腐败分子找到了腐败的理由和借口。


    少数资源存在用行政手段配置,导致商业领域的腐败层出不穷。在这些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依靠政府行政审批来替代市场竞争的现象屡见不鲜,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段来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科学化、效率化、合理化程度仍需提升。有的企业为了获取市场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广告费和佣金等名义,大肆进行商业贿赂,导致商业领域的腐败层出不穷。


    政府转变职能不够彻底,行政干预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导致腐败温床的滋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但在实际发展进程中,还没有完全从“管企业”向“管社会”转变。“权力寻租”问题仍然存在。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适当的干预和控制是必要的,但是行政权力介入微观经济活动,运用行政权力干预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司法维护公正职能的力度欠缺。司法机关在加大判决生效执行力度、维护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发展等方面还存在一定欠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得不到最大程度的维护,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查处,以及对法律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欠缺,腐败行为在司法领域仍存在生存的土壤。


    市场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诚信意识的淡化为腐败动机的产生创造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经济组织对所要建立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认识不够,对信用缺失者的社会约束机制还不够健全,对失信者的震慑力较小,诚信意识的淡化为腐败动机产生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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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非公经济领域腐败的主要对策和建议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反腐倡廉建设是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此,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强调查研究,找出对策,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进一步加强非公经济组织党的纪律监督组织建设。按照有党员的企业就有党组织,有党组织的企业就有党的纪检组织的工作要求,对已经建立党组织的非公经济组织,要及时建立纪律监督组织。重大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单独建立党的纪律监督组织,中小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可通过区域联建、行业联建、挂靠组建或设立纪检监督指导员的方式在非公经济领域企业内开展党的纪律监督工作。依托党建工作这个有效平台,把非公经济组织防治腐败工作纳入反腐败惩防体系整体格局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作用,切实推进非公经济组织防治腐败工作的开展。建议尽快出台与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相配套的纪律监督工作试行办法,明确党的纪律监督组织在非公经济组织中开展防治腐败工作的职能、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等。进一步明确非公经济组织党的纪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对加强非公经济组织党的纪律监督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


    加大推进重点领域的体制改革。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消除歧视性政策,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壁垒,真正做到非公经济组织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的体制和制度环境。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绩效管理、行政权力电子监察、民意诉求反馈等方面建设,为深入推进非公经济领域防治腐败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大力加强廉洁文化建设。要按照中央纪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非公经济组织廉洁文化建设。要通过廉洁文化进厂区、进班子、进班组(部室)、进项目等方式,把诚信、依法、廉洁等文化理念融入到具体的规章制度中,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行为准则与制度规范的同步建设,文化导向和制度约束的优势互补。进一步整合企业文化资源,不断丰富企业文化内涵,增强企业文化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营造讲文明、讲道德、讲法纪、讲责任、守诚信的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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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安排,在社会领域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防止利益冲突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是在大连市开展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在公共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试点制度建设。其中包括:回避、从业限制、离职后行为限制等。主要解决一些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招标投标,一些掌握资金和项目审批权的部门或领导干部直接或变相推荐施工方或供货方,背后的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为非公经济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沈阳市研究司法领域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试点制度建设,为非公经济组织发展创造公平的司法环境。在此基础上,研究探索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长效机制。


    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和诚信奖罚机制。进一步加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信工作,建立统一的诚信信息共享平台。规范各类中介和服务机构行为,健全对各类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的评价机制及留痕系统,定期公布企业、个人的信用评级,建立非公经济领域企业行贿“黑名单”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和引导教育作用。充分发挥各类商会、各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的作用,发动其共同参与非公经济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辽宁省纪委、监察厅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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