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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防腐败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07-29 17:54:30 浏览: 353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确立了一系列新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奠定了坚实基础。经过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回顾十六大以来的工作时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明显”。全国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效是认可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的反腐倡廉也给予了积极的评价。2007年5月31日,党中央批准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挂牌成立,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这一举措又是党中央的英明决策,对于巩固执政党地位,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利益有着重大的意义,标志着我国预防腐败和治理腐败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注重预防腐败,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斗争,仍然是我们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一、预防腐败要真正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目前,国家预防腐败应着力解决解决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真正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如何实现监督的有效性,建立新的监督举报机制和制度,在社会形成人人愿监督、敢监督、能监督的预防腐败大格局,使各级官员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应该加强人民群众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的有效监督,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公民个人的腐败现象和行为倡导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建立健全人民群众预防腐败监督举报机制和制度,是解决国家预防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真正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人民公仆的作用。


    1、加强监督、关口前移,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要在强化监督上下功夫,重点加强对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


    2、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组织保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3、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国家各个领域腐败的积极性作用,到达全民重视社会腐败现象和问题,共同理直气壮的遏制和预防国家腐败,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4、国家预防腐败应该注重加强人民群众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的有效监督,对其腐败现象和行为倡导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建立人民群众预防腐败监督举报机制和制度,是解决预防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真正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人民公仆的作用。


    因此,建立“人民群众预防腐败监督举报机制和制度”,让腐败现象和行为,在今后能成为“老鼠过街道、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局面。这个关键性的问题解决了,预防腐败、反腐倡廉工作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会取得更大的成效,我们国家一定会彻底消除腐败!


    二、建立建全预防腐败工作机构


    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大预防腐败力度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要发挥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能作用,切实抓好预防腐败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和政策制定。建立预防腐败的信息共享机制,分析识别腐败高风险的领域和部位,推动建立反映廉政状况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努力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预防腐败工作。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设立专门的国家预防腐败机构,是贯彻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组织措施。根据国家预防腐败的重大意义、主要职责和组织机构特点,对国家预防腐败工作建议如下:


    1、按照中央批准国家预防腐败局机构的“三定”方案模式要求,及时设立地方各级预防腐败局。地方各级预防腐败局与同纪委、监察部门合署办公,同为行政执法主体,应享有行政执法权。


    2、国家可以将地方各级纪委、监察部门、预防腐败局整合,划归党中央、国务院直属的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实行上下垂直管理,有利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3、实行垂直管理后,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授予地方各级纪委、监察部门、预防腐败局独立的行政执法和腐败案件查处权利,避免预防国家腐败和反腐倡廉工作受到地方一些领导干部的非法行政干预。 


    4、全面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对派驻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将国家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反贪污贿赂局,以及国家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的人民群众信访机构,应该划归同级或者上一级党的纪委领导,作为纪委的直属派出机构,一并实行上下垂直管理。


    5、机构经费实行中央财政统一供给。建立统一完整的干部的任命权、队伍人员调配制度。这样,全国的预防腐败和反腐败机构将会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便于加强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三、预防腐败的关键是监督


    监督是关键。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加强监督制约,是促进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的重要保证。党政领导干部要坚决克服官本位思想,克服“监督是不信任、是障碍”的错误观念,自觉摆正公仆位置,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得以顺利实践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可从以下方面抓起。


    1、提高认识


    监督活动的开展,首先取决于监督意识的树立和强化。因此,加强监督工作,必须从解决认识问题入手,切实加强马克思主义监督理论教育,在全党、全社会树立实施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观念,从根本上增强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克服对监督工作的消极、被动、抵触情绪,为加强监督提供强大的思想动力。


    监督是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提高认识首先要提高对权力的认识。领导干部虽然拥有权力的使用权,但不能改变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属性。各级领导干部无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始终是人民的公仆,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肩负的责任和义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绝不能将手中的权力视为私有,用来谋取个人利益。


    其次,要提高监督权力运行的认识。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权力的运行必须接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作为权力的主体,每一个公民都应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发,理直气壮、积极主动地监督权力的运行。虽然在现阶段监督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但决不能因此丧失信心,更不能自动放弃监督权。作为行使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社会主yi理想信念,深刻认识监督与信任、监督与爱护的关系,坚决克服官本位思想,克服“监督是不信任、是障碍”的错误观念,自觉摆正公仆位置,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权力观教育,不断增强实施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意识。


    2、健全制度


    建立健全监督体制机制和制度,是确保监督工作规范、长期、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干部监督工作,不断完善、创新监督制度,促进了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但也应看到,当前,在监督制度建设方面依然存在着法制化进程较慢、临时性和原则性规定较多等问题,同时在制度的落实上还存在较大差距。


    因此,要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税收体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正确处理依法监督与完善立法的关系、依法监督与依法行政的关系,根据当前权力构成、运行情况以及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强相关监督法律法规的修订、制定工作,加快监督工作的法制化进程。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同时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实施纲要》的细则和办法,建立健全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健全完善质询、问责、罢免和辞职等制度。


    加大监督制度的执行力度,严格落实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民主生活会、巡视和派驻、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制度,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等不良行为。


    3、创新办法


    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必须根据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以及1定时期内腐败现象的特点和规律,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丰富手段、拓宽渠道,讲究策略、创新方法,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水平。


    要坚持兼顾全面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在监督全体党员干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1把手”的监督;在开展1般监督工作的同时,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运营、金融资本运作、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审批权运行等重点工作的监督。要坚持自上而下监督与自下而上监督相结合,确保监督工作落实到权力运行的各个层面。要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使监督工作落实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要坚持8小时内监督和8小时外监督相结合,全面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以及生活作风情况。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其它监督相结合,在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重视发挥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增强监督效能。要坚持查处大案要案与治理违纪案件相结合,既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又重视治理干部廉洁自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正之风,促进领导干部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4、严厉惩处


    受到惩处是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监督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严厉惩处作为促进监督的有力武器,严厉打击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使腐败分子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经济上倾家荡产,以此保持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形成“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社会效应和心理约束机制,促使那些正在走向腐败的人悬崖勒马、痛改前非。


    同时,要通过警示诫勉等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提醒大家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及时克服错误倾向和问题苗头,从而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


    5、整合资源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并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各种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分散、隔离的状态,没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搞好监督工作,必须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相互协调、彼此配合、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的整体合力。要切实加强监督主体尤其是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坚持用法律法规规范各监督主体的地位、职责,着力提高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各监督主体既各司其职又协调配合的监督网络,避免监督工作中的交叉、缺位、推诿、扯皮等现象。要有效整合监督信息资源,建立监督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通过这些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监督主体的效能,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目标落到实处。(作者:彭晓卫 系青海省格尔木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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