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
建立村(居)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是规范村(居)级干部权力的需要;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需要;是促进农村长期和谐发展稳定的需要;是完善村(居)民自治体系的需要。现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做好监委会工作作如下探讨。
一、统一思想认识,了解为什么要建立监委会
监委会是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授权的村(居)级自治组织中的监督机构,在村(居)党总支领导下和上级纪委(纪工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与村(居)民委员会一样,都是通过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法律上是符合的、地位上是平等的,具有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的特点。建立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对于保障农民权益、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等方面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建立监委会是规范村(居)级干部权力的需要。随着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三农”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涉农建设项目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各种惠农政策不断出台,村(居)干部拥有的权力也不断增多,而约束村(居)干部权力的机制相对短缺,导致一些村(居)干部为政不廉、办事不公、吃拿卡要、作风粗暴、虚报浮夸等等,致使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得不到全面落实,村(居)干部违纪违法现象较为严重。近年来全国立案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嫌疑人中,农村党员干部占相当大的比例。村(居)党总支书、村(居)委会主任占的比例远远多于“两委”委员,而案件涉案金额数目大、影响恶劣。我县近年来立案查处涉及的村(居)组党员、干部以不断增多。这些事实说明我们迫切需要一个监督机制来约束村(居)组干部,规范村(居)组干部的行为。
(二)建立监委会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国家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农业大国,尽管近年来国家不断推进城市化进程,然而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13亿多人口中农民占9亿多,村(居)干部达84万人之多,“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村(居)干部官不大,却掌管着农村政务及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大事要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其作用举足轻重。近年来,村(居)干部职务犯罪频频发生,不仅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也影响了社会稳定。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机构,把农村基层稳定搞好,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搞好,以此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三)建立监委会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需要。现在农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来源渠道越来越广,整体素质越来越高,民主意识、参政议政意识越来越强,对村(居)上事务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愿望越来越迫切,这就要我们设置一个平台、一个渠道,供农民群众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建立监委会是促进农村长期和谐发展稳定的需要。村(居)干部直接面对群众,有些话不好说,说了群众也不信,群众对村(居)干部有些话不便说,认为人家是干部,怕穿小鞋,长期下去,缺乏沟通,误会加深,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这就需要一个桥梁来连接,来周转,来沟通,监委会就要起到这个桥梁纽带的作用。
(五)建立监委会是完善村民自治体系的需要。在现有的村民自治体系中,只有决策机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机构——村委会,但监督机构一直缺位。尽管村(居)组设有民主议事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组织,但是由于监督力量过于分散,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这就需要对这些分散的监督力量予以整合,建立一个与新农村建设形势相适应的专门的监督机构。
为此,监委会的建立,能有效解决农村基层权力运行监督缺失、基层民主政治难以推进、现有监督组织形同虚设等一系列问题,这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二、要正确履行监委会的工作职责
建立监督委员会是村(居)级民主监督体制的重大变革,是农民实现自我监督的有效形式。在工作中,我们要明确重点,把握方法,认真实施,确保监委会正确履行职责。
(一)监委会职能作用有哪些
监委会要对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全面履行对村(居)务决策、执行、公开全程监督的职责。监委会的“职能”概括来说包括三个方面,重点围绕管人、管财、管事进行监督:
一是要管好人。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对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的监督上,尤其是村(居)党总支书和村(居)委会主任。重点监督他们的履职、勤廉情况。监督他们是否能够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农村的方针、政策、村民自治各种规章制度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在开展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涉农惠农政策落实等工作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在带领群众致富方面,有何新点子、新路子,能否为群众接受;在竞选时向群众作出的承诺,是否已付诸实施或制定实施方案;是否存在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办事不公等违纪违法行为。积极协助镇(街道)做好对村干部的监管和问责工作,督促村(居)干部认真履职。发现村(居)干部在履职、勤廉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向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调查核实。在被问责村组干部整改期间,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要管好财。参与制定村(居)组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村(居)组资金开支、资产和资源的处置及开发使用过程中,严格规范审批程序,监委会对决策程序不到位、财务手续不完备的财务帐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监委会有权提出异议,形不成统一意见的,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讨论,村(居)“两委”会不采纳正确意见的,监委会可向镇(街道)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三是要管好事。实行监委会对重大村(居)务决策的全过程监督。决策前,参与意见征求,通过民主听证、走访座谈等途径,广泛听取社情民意。决策中,列席涉及村(居)民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村(居)务会议,了解掌握村(居)务决策的程序和过程,对违反决策程序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视情向镇(街道)反映。决策后,监督执行过程,并通过适当形式公布监督结果,解答村(居)民询问,督促改正违规行为。对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村(居)组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研究决定。对村(居)务、党务公开事项,认真审查相关事项是否及时公开,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对不合要求或存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村(居)“两委”会提出,村(居)“两委”会应予以解释或纠正。认真处理村(居)民对公开事项的意见或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二)监委会如何才能发挥好职能作用
1、既要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加强对村(居)“两委”和村(居)干部的监督,是监委会的主要职责。监委会要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大胆行使监督权利,敢于监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以扎实工作、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同时,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注重学习,对一般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关反腐倡廉建设文件,要有个基本的了解,要认真学习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三农”政策、新农村建设政策、民生工程政策等,学习一些基本的监督业务知识,提高监督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敢监督、能监督、会监督,监到点子上,督到关键处。
2、既要事后监督更要事前、事中监督。监委会要有效发挥监督职能,需要加强事前监督。对群众关心的重要村(居)务,监委会要注意提前介入,做一些调研,听取民声民意,及时反馈给村(居)“两委”,对于一些村(居)“两委”想要实施的村(居)务,但群众有反对、条件不成熟、村情不许可的,监委会要及时事前提醒,沟通协调。要加强事中监督,对村(居)民基础设施建设、物资采购、集体资产处置等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要加强事后监督,对照有关规定对村(居)务活动特别是财务开支进行认真审查。
3、既要抓好监督又要发挥其他方面功能。监委会承担着重要的使命,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寄予厚望。监委会在保证做好监督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起好5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监督作用。监委会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在监督的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对村(居)组事务进行监督;对村(居)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进行监督;对村(居)组的重大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对村(居)组集体财务收支、资产、资源的处置进行监督;对各项群众关注的村(居)务进行监督;对村(居)组干部廉洁情况进行监督。二是桥梁作用。监委会的另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建议,进行整理归纳,然后提交给村“两委”会,并督促及时办结,使群众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成为密切干群关系的“连心桥”。三是宣传作用。监委会有协助村(居)党总支向村(居)民宣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平时监委会在群众解释说明村(居)上的决定决策时,本身也是一种宣传。同时要及时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化解群众思想疑虑。四是协调作用。农村工作千头万绪、错综复杂,干部和群众在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发生这样那样的误会和矛盾,如果不及时处理,这种误会和矛盾轻者影响工作,重者会激化干群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农村和谐发展。监委会在工作中一定要起到协调作用,要勇于直言,敢于建议,善于沟通。及时把群众的意见及关心的热点问题反映给村(居)上,再把村(居)上的处理意见和意图及时地传达给群众,同时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使群众心里明白,对干部的误会和怨气就会减少,矛盾就会化解,干群关系就会更加融洽。五是助手作用。监委会与村(居)党总支、村(居)委会工作内容不同,性质不同,但目的是相同,都是为了促进村(居)域经济发展。为此,监委会在工作中要当好助手,莫当阻力。
监委会既是村(居)务的监督员,又是政策的宣传员;既是矛盾的调解员,又是落实的督办员;既是沟通的信息员,也是理事的议事员。在这“六员”中,监督员是主要角色,其他是辅助角色。抓好主要角色,就会连带发挥出辅助角色的作用。
三、监委会与村(居)“两委”及村(居)民代表会议是什么关系 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
(一)监委会与村(居)“两委”的关系
最主要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对村(居)“两委”进行监督。监委会在监督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大胆纠正。如果监委会提出的意见与村(居)“两委”不一致,可以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解决。监委会是代表村(居)民行使监督权的,在开展工作中,既不能直接参与村(居)“两委”的决策和管理,也不能干涉村(居)“两委”的正常工作,更不能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力,与村(居)“两委”唱“对台戏”、有意制造矛盾。在日常工作中,监委会必须接受村(居)党组织的正确领导,支持和保障村(居)“两委”有序开展工作。为此,村(居)“两委”要正确对待,要尊重监委会,要充分认识到监委会行使监督职能是从源头上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对被监督者的关心和爱护,是为了保证和促使村(居)“两委”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履行好职责。村(居)“两委”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监委会工作,真诚欢迎监委会的监督。
监委会在村(居)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依法、依纪、依规开展工作,村(居)党总支是村(居)级组织的领导核心和农村工作的战斗堡垒。村(居)党总支对监委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上。政治领导,主要是村(居)党总支要积极向监委会宣传中央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为“三农”工作出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及村(居)“两委”落实这些政策的措施,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供他们学习;要主动向监委会通报工作,邀请监委会委员特别是主任委员列席村(居)“两委”重要会议,让其及时掌握村(居)“两委”在想什么、做什么,及时听取并认真落实他们对村(居)“两委”的意见和建议,使大家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组织领导,主要是村(居)党总支要加强对监委会工作的组织领导,向村(居)民代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注意依法引导他们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做群众相信、热爱家乡、乐于奉献的监委会委员工作。
村(居)党总支对村民监督委员会的领导,是为了便于监委员会知情履职、统一思想,并促使其正确履行职责;监委会对村(居)党总支及村委会的监督,也是为了让他们正确履行职责,更好地服务好基层群众,发挥好党在农村的战斗堡垒作用。虽然对监委会与“两委”的关系进行了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监委会与“两委”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和分歧,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此,我们要制定预防机制,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监委会委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监委会委员的履职能力;督促有关方面认真落实监委会主任委员列席村“两委”重要工作会议。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向监委会通报一次工作情况,保证监委会知情监督,促进监督与被监督双方思想认识统一,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分歧发生。如果监委会与村“两委”产生了矛盾与分歧,首先,由村(居)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沟通协调;其次,由镇(街道)联系领导沟通协调;再次,由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沟通协调解决。
(二)监委会与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关系
监委会为常设监督机构,由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接受其委托独立行使“监督”职责,对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参与村(居)务管理。对村(居)“两委”不按照规定程序和办事规则做出的决定,监委会可建议废止,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监委会每年年终要向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村(居)党总支、村(居)民代表会议述职报告工作并接受满意度测评。对“满意”率达不到与会代表人数三分之二的监委会委员,要自动辞职或罢免委员资格。监委会委员违规违纪违法、工作不力、滥用职权的,经村(居)党总支报镇(街道)党委批准后,可先行停其职,再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其资格。
(三)正确处理好三个方面关系
正确处理监督别人与监督自己的关系。“打铁先要自身硬”“正人先正己”,监督别人,要求别人廉政,自己首先要廉洁,要硬气,要行的端、走得正,别人才会信服,自己才有资格说别人。监督别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监督能力,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学习,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特别是加强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的学习,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来提升监督工作的水准。
正确处理敢于监督与故意挑刺的关系。“有为才有位”,监委会只有敢于监督,只有通过有力的监督,才能在村(居)“两委”会和群众中赢得地位,赢得尊重,赢得民心。敢于监督不是找茬滋事,监委会在工作中应以大局为重,以群众利益为重,处事讲原则,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敢于纠正村(居)组干部工作中的偏差和失误,这样既能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又能使村(居)干部少走弯路,少犯错误。同时,切不可把监督权力当成“尚方宝剑”,看谁不顺眼,不顺自己的心,就寻谁的事,搅得“两委”会无法开展工作,导致群众怨声载道,这就违背了我们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初衷。
正确处理监委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要使监委会充分发挥作用,在具体工作中要摆正自已位置,处理好各方面关系,做到监督不干预,到位不越位。一是处理好与村(居)党总支的关系。监委会要接受党总支的领导,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监委会的权利来自于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村(居)党总支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是处理好与村(居)委会的关系。监委会与村(居)委会都是村民自治组织,一个是监督权力者,一个是行使权力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三是处理好与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监委会是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代表群众对“两委”工作进行监督,对村(居)民负责,为村(居)民谋利益。四是处理好与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关系。监委会与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通过培训、宣传、协助等方式引导监委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监委会协助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工作的主要形式是通过宣传、教育、动员、提供情况等来实现的。
四、保障监委会开展好工作
监委会是村(居)民自治发展的新生产物,是强化村(居)务监督管理、改革村(居)级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要大力抓好监委会的有效运行,发挥监委会的监督作用,使农村各项管理真正形成党总支、村(居)委会、监委会“三委”并立的工作运行机制。
一要强化领导责任。要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加强对监委会的领导和业务指导。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村(居)党总支要及时研究分析村(居)务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制定具体的意见,明确工作责任。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党总支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统一于村(居)务规范化管理的实践之中,确保监委会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监委会管理协调机制。各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要勇于担当,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落实工作推进、监督制约、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要按照各自分工,各负其责,积极协作,真抓实干,采取有效措施,真正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注重制度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围绕监委会如何开展工作进行细致的研究,制定监委会各项制度,各镇(街道)要紧密结合实际,在抓好落实情况下,认真研究,力争突破常规,在制度上有所创新。
四要提升监委会履职能力。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村(居)党总支要制定切实方案,采取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监委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要对监委会成员普遍进行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人员素质,解决好监委会委员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
五要加强督查指导。各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要加强对监委会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重点检查领导是否重视、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工作是否规范、群众是否满意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监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搞得好的,要进行表彰,推广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对工作不认真、不得力或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侵犯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等行为的,要批评教育,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镇(街道)要制定督查计划,填写督查记录,提升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职能力,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协调监委会与 “两委”的关系,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农村基层工作。
六要强化经费保障。根据实施意见,由财政每年预算经费,用于支付监委会成员的报酬,各镇(街道)、村(居)委会要按月按时发放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作者:刘仁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