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长效机制的思考
一、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成因
“利益冲突”是一个特定的廉政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受到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所发生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其实质是官员和公众的利益冲突。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交易型利益冲突。通常表现为,官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关联者那里收取私人利益。如:有些官员对房地产行业有管理审批权,以超低价从房产商那里买房;对矿产资源开发有管理审批权的官员入股煤矿、投“干股”等等。
2.影响型利益冲突。通常表现为,官员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的私人利益。比如处理亲属问题、自我交易、影响交易、裙带关系等等。
3. 复合型利益冲突。有些官员具有公私双重角色,在履行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利用公权为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如:自己开公司、兼任社会职务、退休后到企业任职等。
4. 集体型利益冲突。通常表现为,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行业垄断、单位私设“小金库”等等。
二、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
利益冲突削弱了公众对官员的基本信任,损害了党的执政基础,其产生原因主要有:
1. 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在利益诉求与博弈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制度的约束,出现“丛林化趋向”,强势一族(权力行使者或接近权力行使者的人群)在利益博弈中占据优势,弱势一族则更加边缘化。如开发商、建筑商拖欠农民工工资,国营企业经营者巧取豪夺、损害职工利益,开发商暴力拆迁,民营企业的“血汗工厂”等,严重损害了广大民众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使大多数普通群众特别是底层群众的利益诉求无法表达和实现,不满情绪不断累积。
2. 公权行使出现异化。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政府及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政府官员)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利益主体。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行使一定程度上出现异化,极少数公共权力行使者通过自身所拥有的组织资源和社会资源,在经济与社会资源的分配中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利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大打折扣,利益冲突难以避免。
3. 经济社会政治原因。改革开放以来,贫富悬殊现象不同程度上存在,政府越位、缺位、错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利益表达渠道不够畅通,党群、干群关系不够融洽,在部分普通民众心目中形成了一种“仇官”、“仇富”心理,极易为微不足道的理由所诱发而卷入到利益冲突之中。
三、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长效机制的对策思考
1.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筑牢防止利益冲突的思想基础。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弘扬艰苦创业、无私奉献、开拓创新、坚韧不拔的精神,引导民众树立远大理想和共同目标,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名利观,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与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
2. 细化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考核评价办法,优化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导向。中央出台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考评指标的操作性与实效性。既要根据工作单位的性质特点突出考核重点,又要注重考评结果的综合运用,注重将考评与使用结合起来,推动考评机制真正发挥导向作用。
3.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化防止利益冲突的物质基础。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行业产业结构,科学制定发展目标、工作思路、政策措施、检验标准及激励约束措施,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目标的实现。政府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加强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发展、良性循环的软硬环境。
4.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防止利益冲突的组织保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注重把那些政治坚定、品德优良、业务过硬、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和关键位置上来。注重选拔重用那些埋头苦干、不事张扬、无私奉献、默默无闻的人才,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要坚决打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
5.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整合防止利益冲突的制衡力量。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求,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廉政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的落实,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公职人员参股投资、兼职取酬及离职后高薪应聘私企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对发生在领导机关、关键岗位、重要部门领导干部中的腐败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并问责到底,决不给腐败分子留有任何机会。要整合社会监督资源,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信访渠道、互联网络的监督作用。要突出发挥巡视监督的制度功能,注重运用好巡视成果。要不断提高制度反腐、综合反腐、全民反腐的能力和水平,着力形成不愿腐败、不敢腐败、不能腐败的政治生态格局。
6. 推进法治型服务型效能型政府建设,规范防止利益冲突的主体行为。政府要实现由统制型、管制型、管理型到法治型、服务型、效能型的转变,实现“小政府大服务、小政府高效率、小政府有限责任”的运行目标。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加大机构改革力度,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府工作人员要增强法治观念、服务意识、效能责任,切实转变作风,坚决改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注重以良好形象和优异业绩,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7. 加快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夯实防止利益冲突的群众基础。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率和认可度,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在就业从业、安全生产、教育医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涉法涉诉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基层群众上学难、就医难、行路难、饮水难、住房难等现实困难。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财政资金安排重点向贫困乡村、边远山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8.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平安稳定,消除防止利益冲突的潜在隐患。推进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健全问题解决和矛盾化解机制,及时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加强公安、检察、审判、司法等队伍建设,坚决打击涉黑涉恶现象以及黑恶势力“保护伞”。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宗教、家族纠纷、利益分配等问题,煽动制造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局面不受破坏。
9. 完善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大对利益冲突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目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有防止利益冲突的专门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度中虽然没有防止利益冲突的明确表述,但实际上有许多内容意在防止利益冲突。在抓好这些法律法规落实的基础上,有必要就防止利益冲突问题进行研究,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改变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需经常增加“不准”的局面,可考虑制定专门的《防止利益冲突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并实施财产申报、利益回避、离职后行为限制等制度。同时,要把防止利益冲突作为当前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举报领导干部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并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等多种形式,及时对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作出处严肃理,以正党风,以顺民意。(作者单位: 向风行 中共湖南省岳阳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