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工程建设领域“顽疾”之策
编者按:
工程建设领域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本身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成为腐败现象的易发多发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如何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既需要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遏制,更需要专家学者集思广益、共谋治本良策。为此,我刊特约请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有关的部分专家就此问题展开研讨,提出治理对策,希望对该项工作的推进有所启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 王利民
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
防止领导干部权力腐败,是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重中之重,其治本之策在于加快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核心是健全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领导干部滥用权力。
首先,要健全完善权力运行的制度约束。一方面,要健全完善纪律条规和国家立法,使领导干部知道什么“不能为”。这不仅为查处案件提供了执纪依据,更重要的是明确了行为界限,划出了违纪禁区,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设置了“高压线”。另一方面,要完善和落实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约束领导干部“不乱为”。要坚持重大问题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防止“一把手”个人专断,个别领导擅自决策;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增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一步规范项目决策、行政审批权限和程序,保障权力运行法治化;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避免决策不慎、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社会矛盾。
其次,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公开申报条件和审批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强化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二是全面推行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招标采购、土地和矿产资源招拍挂等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配置资源,确定合同归属。三是加强相关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土地、矿产、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交易市场平台,对土地、矿产、工程、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实行进场交易,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管,保障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加快推进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市场交易行为的透明度。
第三,要强化工程腐败的监督和惩处机制。一是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决算管理和财政、审计稽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严重超概预算的建设项目和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要深入稽查审计背后是否存在腐败问题。二是强化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质量监管责任制,对质量低劣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施工、监理、质量监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三是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执纪执法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增强发现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能力,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以权谋私的大案要案。要针对职务犯罪日益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有关刑事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等必要的措施和手段,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科技含量,为依法惩治腐败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和装备保障。
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副司长 崔书红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消除潜在工程风险
作为预防工程建设不良环境影响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首先,规划环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从宏观战略层面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其次,建设项目环评准入更加严格,在控制“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项目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第三,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不断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当前,工程项目建设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从违法动机角度分析,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一些建设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抢工期、赶进度,未获得行政许可前就先行开工建设或投运。有的企业或地方政府为了尽快获得环保批复,随意或盲目承诺,而后期不兑现承诺,导致“三同时”不落实和久拖不验。从法律制度角度分析,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相对较弱;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上存在制度缺失,一些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也能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甚至违法开工。从监管约束角度分析,个别地方环保部门执法监督不到位,对于违法项目做不到“先停再改”,往往“边批边改”。更主要的原因是环保部门监管能力不足,难以应对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急于发展经济的局面。
从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角度,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是在地区行政首长政绩考核指标中加大环境保护指标的权重,从制度上鼓励官员执政意识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向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的转变。二是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及时记录和曝光环境违法行为信息,强化对项目建设行为主体的动态监管;创新监管方法,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充分利用卫星数据资源和网络技术,探索形成对建设项目动态实时、三维立体的监控手段,提高对未批先建、环保“三同时”不落实等违法行为监管的时效性。三是加强环保部门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立案查处,强化环评管理的约束力。四是深化公众参与制度,充分调动群众监督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消除潜在的环境风险隐患,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副司长 刘贤利
信息公开和诚信建设是专项治理的重要一环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电子政务基础,统一规范,分级实施,分行业监管,促进工程建设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开共享。
第一,建立统一规范的标准,是实现信息公开共享的重点环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和信息公开共享规范提供了统一的基本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两个基本指导目录和公开共享规范,制定发布本行业、本系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信用评价标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级组织实施,体现行业监管、条块结合的要求。
第二,把政府网站作为主渠道,既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又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在实施推进中,一要推进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等,这是开展其他各项工作的基础。二要突出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这是规范市场诚信行为的重中之重。三要加强信息应用,在技术上实现互联互通,在内容和标准上推进互认共享,形成一处违纪,处处受罚的局面。
第三,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取得成效。各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此项工作中,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统一领导、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保证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积极开展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好的做法,推动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督促检查,采用网上调查、定期报告、编发简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研究制订信息公开评估指标体系,将定期对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情况进行评估并发布结果。要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倡导诚实守信,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坚决予以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自觉守信意识。
国土资源部调控和监测司司长 刘随臣
加强土地出让环节治理遏制土地违纪违法案件频发
近几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对土地出让环节治理,有力地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一,继续推进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以市场竞争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大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力度,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建立完善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体系,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一是继续推进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断扩大招拍挂范围。二是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三是制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政策,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四是健全地价体系,定期制订发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最低指导地价,遏制建设用地的低成本扩张。
第二,健全土地市场化配置的有关制度。健全和完善土地市场化配置相关制度是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进程的重要保证。一是加强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加强对土地供应全过程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大力压缩划拨用地范围。二是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探索缩小征地范围途径和方式,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拓展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三是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改变过去完全采用价高者得的方式,更多采用“综合条件最优者得”的综合评标方式,抑制非理性竞价和地价房价过快增长。四是完善土地税费制度,发挥土地税费的调控功能。五是科学分配土地收益,减少地方扩张用地的内在冲动,从而推动土地市场价格的形成。逐步建立和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引导土地需求和供给的双向调节及其投向。
第三,加强土地中介服务机构的统一规范管理。一是加强土地市场中介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完善土地中介行业规范、道德准则、合同示范文本、诚信评价体系和执业资格认证等制度。二是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准入和资质管理,从严执行年检制度,把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中介剔除出市场,引导中介机构走规模化发展道路。三是进一步推进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四是加强中介机构的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第四,加强土地市场运行的监管,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全面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强化土地市场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基准地价、协议出让最低价和交易结果等市场信息向社会公布,及时对土地市场变化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预警,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强化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以合同履行为重点,监督法规政策禁止、限制供地和各类建设用地标准落实情况;用地单位依照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面积、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建设条件和标准使用土地,项目开、竣工时间以及土地开发利用与闲置等情况。
驻住房城乡建设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长 田思明
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斩断“权钱交易”
城乡规划管理包括规划制定、规划实施许可、规划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滥用城乡规划管理自由裁量权,擅自修改规划,以罚代管,搞权钱交易等。
第一,加快城乡规划配套制度建设。加快《城乡规划法》地方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强化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宣传贯彻力度,指导、推动各地出台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程序。
第二,促进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化运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规划制定和修改程序,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各地完善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突出城乡规划公众监督,深入推进“阳光规划”;研究制定《关于容积率调整的管理规定》,明确容积率调整、审批流程以及公开公示等强制性内容要求;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完善,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监督作用。
第三,建立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针对城乡规划中容易出现的违法违规行政行为,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各类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增强城乡规划行政人员的责任感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四,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深入查找城乡规划审批管理中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点,研究制定《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手册》。
第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等城乡规划工作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城乡规划管理中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不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