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件审理应用网络化的思考与探索
按照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规范案件审理程序,促进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要求,黑龙江省绥化市纪委、监察局研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应用网络系统,依托“金纪工程”网络构建了规范化开展案件审理工作的应用网络平台,在依靠信息技术提升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得到了上级领导机关的肯定。
不断增加科技含量是规范案件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新时期案件审理工作应当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核心,以实现案件审理规范化为目标,以强化案件审理电子应用为手段,实现现代科技与案件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不断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一是应实现案件审理规范化。审理案件有固定的基本流程,应根据规定的程序模式进行案件审理,实现审理流程规范化。案件审理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应当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实现审理标准规范化。案件审理文书都应执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文书标准,实现文书格式规范化。
二是应实现审核监督程序化。审理案件主要包括受理、审核、审议和执行四大环节,应严格执行四大环节的全部程序,实现审理案件的程序化。对于形式审核的材料和项目必须全面,做到不缺项不漏项,实现形式审核的程序化。要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规定的基本要素进行审理谈话,避免审理谈话漏问、漏项,实现审理谈话内容程序化。
三是应实现管理查询智能化。案件审理部门应具备一套完整的系统机制,对未结案件、未恢复党员权利案件等信息进行提示,做到提示提醒智能化、统计分析智能化、档案生成智能化。
四是应实现信息应用便捷化。审理部门应建立快捷的查询方式,对已结案件、未恢复党员权利案件和未解除行政处分案件进行快速查询,实现业务查询便捷化。做到案件审理工作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信息传递便捷化。
五是应实现检查指导经常化。案件审理工作需要建立信息交流渠道,保障上级对下级审理部门业务指导经常化。上级案件审理部门应对下级案件及时进行协审,实现研究案件和网络协审经常化。上级案件审理部门应实现随时通过电子网络检查下级案件审理工作,实现案件质量检查和业务指导经常化。
运用案件审理应用网络平台,提升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
绥化市纪委、监察局创新信息化环境的案件审理工作方式,研发了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应用网络平台。案件审理应用网络由“案审管理、资料管理、业务查询、统计分析、审理助手、数据管理、系统管理、提供帮助”八个板块构成,包括案件受理、审核、审议、执行、电子卷宗、图示分析、数据还原、权限设置等内容,全面覆盖审理业务,把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和制度通过信息技术加以固定化、流程化,明确审理人员的职责、任务,保障了审理工作的质量。
2010年11月,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应用系统在绥化市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推广应用。2011年9月,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应用系统在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推广应用。目前,绥化市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全部应用案件审理应用系统审理案件,同时将2009年审理的案件都补录到系统中。截至2012年5月,全市共利用软件审理案件402件,补充初核方案等案件手续材料66份,修改违纪事实材料、调查报告等材料122 份,同时补充录入2009年和2010年案件至系统775件。
利用案件审理应用网络系统可以进行案件审理、审核监督等工作,具有智能化的使用功能和便捷化的操作效果,充分体现了案件审理应用网络平台的实用价值。
一是破解了案件审理传统难题。软件设置的功能已经涵盖了案件审理管理全部业务内容,解决了案件审理卷宗管理落后、程序不规范、原始档案查找不便、处分解除人工记忆易忽略和忘记、对违纪情况归纳整理繁琐耗时五大难题。
二是实现了案件审理资源信息共享。案件审理应用网络系统,依托“金纪工程”网络构成了省、市、县三级案件审理工作网络,上级机关可以通过案件审理应用网络系统,及时监督、检查和指导下级工作,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也可以及时反馈相关案件审理情况,案件审理统计报表自动生成上报,实现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反馈及时。
三是实现了检查指导经常化。审理应用网络平台建立了信息交流渠道,保障了上级对下级审理部门业务指导经常化;利用审理应用网络平台可以及时对下级案件进行协审,实现了研究案件和网络协审经常化;上级审理部门可以利用案件审理应用网络平台,随时开展检查下级案件审理工作,建立起案件质量检查的长效机制。(绥化市纪委、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