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执法现象透析
近期以来,选择性执法备受关注。有人提出要纠正选择性执法,有的认为不可避免。一时众说纷纭。客观评价选择性执法现象,全面梳理其表现形式,深入分析产生的根本原因,提出克服其负面效应的意见建议,对于加强对选择性执法的规范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选择性执法的基本认识
选择性执法现象并非我国特有,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对“选择性执法”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界定。目前,选择性执法有褒贬各异的两种定义。从褒义看,是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情势变化,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以达到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执法活动。从贬义看,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自己的判断甚至好恶刻意采取区别对待的执法活动。总的看,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选择性执法的共识还没有完全形成。执法机关与部分群众的理解不太一致,专家学者与执法实践工作人员的理解有所差异。
应该说,选择性执法既具有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的积极作用,又可能导致执法不公,甚至消极腐败等问题。一方面,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的日益深化,要求执法机关合理配置有限的执法资源,坚持统筹兼顾,既全面推进执法,又选择影响全局的关键问题进行重点执法,并发挥执法人员的能动性。另一方面,大量存在的执法裁量权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制约,就会掺入个人好恶、个人利益等因素,从而产生以罚代法、畸轻畸重、利益驱动执法等滥用裁量权行为,甚至出现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要历史辩证地看待选择性执法现象,客观中肯地进行评价,全面肯定和全盘否定都不切实际,既要看到其合理性,也要重视克服选择性执法可能导致的一些消极效应。
从实践看,选择性执法有两个鲜明特点:主动选择少、被动选择多,个人选择少、组织选择多。当前,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对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执法机关不仅要履行“传统主业”,即贯彻落实好名目繁多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还要及时完成各项“新兴副业”,比如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上级交办任务等。有的时候“新兴副业”比“传统主业”的任务更重,有的时候在“法律与稳定”、“法律与领导意图”、“法律与群众诉求”等发生冲突时,还不得不进行选择。这种选择大多是被动的、不得已的,大量的是由组织进行选择。正如有的基层执法人员提出,这是一个既悲壮又无奈的命题,有时甚至以牺牲法制尊严为代价,进行选择性执法。
选择性执法的表现形式
从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和调研实际情况看,选择性执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在执法内容上有选择。由于执法资源有限,而管理对象和范围很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难以面面俱到而进行有取舍、有选择的执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严打、专项治理、抽查抽检等,就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
二是在执法幅度上有选择。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性执法。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可以选择罚款或者拘留进行处罚。
三是在执法时间上有所选择。目前,大多法律、法规对执法时限未作明确规定,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从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出发,对执法时限进行选择,导致同类问题有的很快解决,有的却久拖不决。
四是在法律适用上有所选择。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有权选择具体的法律条文加以适用。实践中,执法主体往往选择适用有利于本部门的法律,而冻结比它更高位阶的法律或者更适用的法律。
产生选择性执法的原因
产生选择性执法的原因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法制不完善。法律、法规追求稳定性、连续性,但社会现象千变万化、纷繁复杂,这种滞后性就导致一些领域法制缺位,有的法律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一些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性和协调性不够等,使得执法裁量权过大、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监督制约。
二是社会舆情特别是网络炒作的影响。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微博客异军突起,“全民媒体时代”正在形成,社会舆情成为执法工作风向标的重要因素。一些执法工作的信息被歪曲,通过“网上炒作”扩散放大,严重影响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正常工作、生活,有的甚至成为一些冲击执法机关事件的导火索。面对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社会舆情,执法机关能躲就躲,躲不开就顺从舆情,进行选择性执法。
三是群众的信访。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对执法结果不信服,多头信访、重复信访,甚至缠访、闹访、集体访,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执法工作,导致“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个别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干预。极少数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于受利益驱使,以视察、约谈、打招呼、写条子等各种方式插手和干预执法活动,利用职权或特殊身份影响执法结果。
五是各类考核指标的压力。现在执法考核指标过多过滥。为完成各种各样的显性和隐性的考核指标,执法机关“被迫”进行选择性执法,挑肥拣瘦,收放不一,疲于应付。有的按照先易后难、重量轻质的原则进行选择性执法,有的过于注重形式,有的根本没有公平、公正可言。
六是个人因素。有的执法人员能力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准确、不透彻,对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认识不清,对法与理之间的关系把握不准;有的执法人员精神懈怠、消极腐败,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办“关系案”、“人情案”乃至“冤假错案”,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政府的形象。
克服选择性执法的建议
在充分发挥选择性执法积极作用的同时,注意纠正和克服选择性执法的负面效应。一是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深化执法岗位廉政教育,培育廉洁价值理念,促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权力观,提高依法行政和遵章守纪、廉洁执法的自觉性,筑牢执法人员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
二是加快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清理各类执法权,明确权力名称、内容、行使主体和法律依据等,清晰权力底数,规范权力运行,不断健全完善执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是推进执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督促执法机关依法公开执法信息、扩大执法信息公开的领域和范围、促进执法权力规范行使,特别是及时公开社会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接受群众监督、引导群众参与、争取群众支持。
四是规范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领域的裁量权基准制度,综合考评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科学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完善适用规则,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五是严格监督检查,以执法程序是否健全、执法裁量权的行使是否规范为工作重点,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绩效管理,并逐步向社会公布。加大对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力度,对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钟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