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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2-07-27 19:44:02 浏览: 200

摘要:我国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开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对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进行了一些探索,制定了不少规定,但效果不理想,腐败问题依然严重。分析产生腐败的类型,归纳为五种,即交易型利益冲突、影响型利益冲突、复合型利益冲突、集体型利益冲突、权力期权化型利益冲突。根据我国国情,建立有效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应当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完善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这是“防止利益冲突”首次写进中央文件,也是“利益冲突”这一概念在我国第一次正式纳入反腐倡廉的范畴。根据这一精神,2010年中央出台的《廉政准则》提出了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2012年初,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重申了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任务。笔者结合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现状、利益冲突产生腐败的主要类型和根源,就我国如何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试图进行一些思索。


一、我国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现状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探索。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随着改革开放,随着国门打开、商品经济大潮的兴起,党政干部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迅速蔓延。从那时起,党中央就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30多年来,仅以中国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文件就有数十份之多,许多内容实质上也是国际上通用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只是形式不同而已。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主要集中在1997年3月试行、2010年2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关于财产申报方面的规定,主要反映在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2010年7月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但上述制度存在缺陷。笔者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如下缺陷:首先,党规不能代替国法。党规只适用于党内干部,在各级国家机关中还有不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准则”对他们没有约束力,而国法则可以适用于任何人。其次,“准则”适用的对象范围偏窄。准则适用的对象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现实生活中,科级干部贪污上百万、上千万的屡屡皆是,村干部贪污数百万、上千万的也不乏其人。第三,“准则”强制力、权威性不够。由于准则不是国法,属于党内自律性的规范,因此强制力、权威性不够。第四,“准则”可操作性较差。条文规定比较笼统,不便于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存在问题:一方面,领导干部只是向组织书面报告个人财产等事项,没有向社会公开,群众无法知悉、无法监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也难以核查其准确性,另一方面,该规定没有强制性,必然造成虚报、假报、瞒报,起不到应有作用。


(二)当前我国反腐败形势。2011年7月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尖锐地指出了我党面临着消极腐败等“四大危险”,“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2009年初,新华网、人民网、中国政府网三大网站分别作了一次民意调查,结果三大网站排名第一的都是反腐倡廉。另据《法制日报》、法制网等媒体调查网民最关注的“两会”热点问题,结果2008年、2009年、2010年连续3年“反腐倡廉”位居榜首,说明人民群众对腐败深恶痛绝。据“透明国际”组织的廉政报告显示:我国清廉指数1995年为2.16分、1996年为2.43分,处于极端腐败的范围。1997年为2.88分,1998年—2011年在3.1—3.6分之间,全球排名在第70—79位之间。


当前职务腐败的特点:一是多为贪污受贿犯罪,占职务犯罪总数的84%。二是涉及领域广泛,权力集中部门易发多发。三是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窝案”、“串案”频发,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惊人。四是作案手段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五是现行防腐制度严重滞后,一些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完备、有效的监督体系。


二、我国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产生腐败的主要类型和根源


根据当前腐败案件及其特点的分析,利益冲突主要有五种类型。


(一)交易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方那里获取各种私人利益。这是一种显性的利益冲突,其本质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比如,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石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职务的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


(二)影响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亲属的私人利益,典型的如自我交易、影响交易、处理亲属问题、裙带关系等。包括利用权力影响为配偶、子女、情妇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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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合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兼有公私双重角色,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公私不分,以公共角色身份发挥公共影响力参与私人事务,从而为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方谋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开公司、兼任企业职务等形式。如,合肥市新站开发试验区财政局原局长董黎明受贿1200万元案。董黎明除了担任财政局局长、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国资局局长外,还担任5家国字号公司的一把手,身兼8职。这种官员兼做老板就是典型的复合型利益冲突。


(四)集体型利益冲突。即利用整个部门拥有的权力与其他群体或个体搞不平等竞争。如广西交通基建管理局原局长李卫庆为了搞创收,让全局职工集资成立了两家公司,与承建方进行不平等竞争。如在“夯击压实项目”中,下属的一家公司提出每个标段配一台冲击压实机,按10%收取回扣,迫使承包方接受这一条款。此后,该公司先后收取了185万元的回扣进入基建局的小金库,该局将此款作为福利发给全局职工,构成了单位受贿罪。这就是典型的集体利益冲突案例。


(五)权力期权化利益冲突。即利用公权为将来的私人利益做投资。如,有些官员在任职期间用权力帮助、支持某些企业、个人谋取私利,但慑于有关党纪政纪法规,没有及时将权钱交易完成,但已给自己铺好了道路,通过辞职后进入私人部门以薪金等方式来兑现之前已经谈妥的回报。


三、我国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制度问题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进而言之,在一定意义上讲,文化是制度之母。一种制度的形成、巩固和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文化为其提供指导和奠定基础。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和廉政文化是反腐败的两方面防线。廉政文化是普遍的内在约束,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刚性的外在规避。因此,应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作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基础来抓。但是,当前廉政文化建设大众化程度低,尤其是党政机关的示范引领作用,首先应该加强。古人曰:“人臣不廉,无以率下,则人臣必污;下臣不廉,无以治民,则风俗必败”。在重点加强廉政文化进机关的同时,全面深化廉政文化“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才能在全社会中形成廉荣贪耻的良好氛围,为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共同创造风清气正的大环境。


(二)完善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必须建立健全对决策权的监督制约。要坚持并完善“凡是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三重一大”制度,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其次,必须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要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党内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执行责任制等。第三,要建立健全对权力监督的合力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的整体合力。


(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一是出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曾担任新加坡总理和内阁资政的李光耀曾经深有体会地说:“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个国家的反腐败就只能是镜中月、水中花”。而我国目前只申报不公开,有悖此项制度的初衷,失去了申报的意义。二是出台《政务公开法》。我国现行《政务公开条例》,执行力度不够、效果不理想。应将其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包括部门财政预算、国有资产经营、保障房分配、“三公”消费、公益捐赠、社会保障、就业失业、人口计生等一切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都必须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是出台《行政程序法》。规范各种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执法、行政决策等行为,杜绝和减少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为构建法治型政府提供程序保障。四是出台《监督法》。确立监督无禁区原则,保障新闻批评自由,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媒体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舆论监督,发挥大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


(四)加大惩处力度。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若是没有严厉的惩处相结合,那么必然显得苍白无力。当前,我们在惩治腐败方面刚性态势还不够,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讲要坚决查处腐败案件,但事实上,我觉得惩处的力度还是不够,一些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因此,一些党员怀有强烈的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腐败的收益要远大于成本,漠视和规避制度约束,很多制度在他们心中只不过是一张纸而已,没有任何威慑力。所以,笔者认为,应修改现行惩处职务腐败相关的法律和违反党纪政纪的处分规定,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对违法违纪者按照违规所得进行多倍处罚,加大腐败成本,让其付出惨痛代价,才能真正发挥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源头治腐作用。(作者系重庆市江津区纪委宣教室主任 周维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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