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非典型腐败”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
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逐渐加大,各地对腐败行为的查处日益严格,传统的“显性腐败”行为得到极大扼制。但部分官员对金钱的欲望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而“水涨船高”。因此,腐败行为呈现出由明到暗的发展趋势。笔者将这类隐蔽型的腐败行为统称为“非典型腐败”,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是以借为名、以权回报的“隐性腐败”。权钱交易历来都是腐败官员与行贿者之间最“铁”的交易方式。但是传统腐败大多是行贿者与官员之间进行的一次性交易,即行贿者通过“糖衣炮弹”的攻击,换取一次提拔或者项目审批等机会,交易完成后双方关系就立即终止。一旦被调查,很容易发现罪证。但是以“借”为名的“隐性腐败”则通常是一种长期的交易关系,形式也更为隐秘。一般情况下行贿者都需要官员提供长时间的权力保护,以牟取最大限度的利益;而掌权的官员则通过向对方借款、借车、借房等形式来获取利润。当然这种“借”通常是“有借无还”,或者说是通过“权力回报”。只要“共同利益”不消失,这种合作关系就一直存在。而且相关部门很难找到行贿受贿的证据。这种关系在“官商”勾结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如近日曝光的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委原副书记虞军明受贿案,就是这种“隐性腐败”的典型。
二是高调反腐、低调敛财的“双面腐败”。表面清正廉洁、高调反腐,背后见钱眼开、低调敛财,走“正反”两条路线,是当前“非典型腐败”行为中最为“高智商”的贪腐方式。主要表现为树起“拒收礼金”的“廉洁牌坊”,高调以清官形象示人;并且出台各种反腐政策,大力打击、查处腐败官员,显示出对贪腐行为极端痛恨的清高姿态;更有甚者,还潜心研究治理腐败问题的方法,形成论文或者书籍等著作,为腐败“痼疾”广开“药方”,从而获得官员百姓的一致好评,树立良好的廉政形象。但脱掉虚伪的外衣,这类官员实则是赤裸裸的贪官。他们工作非常注重原则,对于违反规定的项目一律不批。只是通过下属或者朋友牵线,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开方便之门,在审批项目时减少报批、报建款,而后中饱私囊。换种说法,这类官员贪的都是国家的钱、百姓的钱,是各类商人在他们的权力运作之下省出来的财政资金。湖南湘潭市前副市长朱少中便是这种用手中权力为地产开发商节约支出,从中得利的“双面贪官”。
三是不求廉政、但求勤政的“温和腐败”。以往,我们经常听到某官员“不收钱不办事,收了钱才办事”,我们称这种腐败为“暴力腐败”。那么与之相反的“温和腐败”则是“不收钱也办事,办了事再收钱”。也就是说,这类官员通常会塑造出一种勤政爱民的好官形象,不管他人是否有所求,都会尽心竭力的为他人“谋福利、办实事”。然后在办完事的情况下“顺便”向得利人收点“好处”。表面上看他们没有明显的受贿动机,只是为了发展,为了履行职务,为了工作需要,进行正常的“礼尚往来”。如果“暴力腐败”是“真小人”的话,那么“温和腐败”就是典型的“伪君子”。其形式更隐蔽、更可怕、更危险。因为前者直接损害他人利益,敛财快、风险大,一旦事发,很容易丢乌纱,蹲牢房;而后者则是办“该办”的事儿,拿“不该拿”的钱,是一种平等交易。即便被查出,也只是违纪,不涉及违法。可是这种“温和腐败”战线长、范围广,积小成多、集腋成裘,很容易影响周边的领导干部,成为一种普遍风气,从而扩大贪腐范围。
面对全国空前高涨的反腐形势,部分官员的贪腐方式呈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势头。由“显性”转为“隐性”的腐败行为,不但暴露出当前反腐制度的软肋,而且进一步考验相关部门的反腐力度。这种日益增长的在合法外衣掩饰下的“非典型腐败”,亟需引起纪检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只有推进法治建设、加大民主监督、构建严密的防治体系,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大反腐力度,才能取得反腐倡廉建设的更大胜利,真正保障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