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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检信访特点及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2012-08-30 21:10:02 浏览: 325

近年来,上访现象逐年增多,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涉检信访案件是维护稳定的第一要务,不仅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体现着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历史使命。


近两年来,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涉检信访案件32件,通过对这些涉检信访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发现呈现以下特点:


1、涉检信访案件涉及面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侦查监督、反贪、公诉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主要表现为要求立案监督案件、不服批捕或不批捕案件。反贪部门主要是对举报涉农方面的职务犯罪不立案产生的信访较多,如村支书违法乱收计生费、贪污危房改造款、贪污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贪污良种补贴、贪污小麦受灾款、粮食直补款等,有的村干部受乡镇委托负责处理南水北调工程中占地补偿及工农关系时,从中索贿受贿、虚报冒领等等。公诉部门的案件一部分是因过去执法不规范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比如提起公诉后法院退回起诉搁置久拖未决案件,这些案件既有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也有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案件;一部分是案件当事人对认定罪名不服、要求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或要求抗诉的案件。


2、涉检信访行为发生的时间比较有规律。在实践中发现,群众上访一般选择在农闲期、年末、两会期间或者其他敏感时期。选择农闲期间是为了不影响其农业生产,过年期间是为了获得帮扶救助,“两会”及其他敏感期间是为了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期获得或满足自己的最大诉求目标。


3、涉检信访群众年龄普遍偏大,其中以中老年人居多。近两年涉检信访案件上访人大多处于50—60岁,甚至有的上访人年龄超过70岁。通常年轻的上访户较为明理,通过向其解释法律、讲明道理,他们一般都能理解和满意,因此也很少发生越级上访。上访群众多为年龄偏大的主要因素在于,其思想较为固执,不轻易接受外界观点。如某老年上访户拿着一份胜诉的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中载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争议的标的涉及另一法律关系,故裁定本强制执行执行终结,其可以就这新一法律关系另行起诉。该上访户不愿再重新起诉,执意认为自己是败诉,要求抗诉。无论怎么向其解释,都无济于事。另一个主要因素是,他们一般都没有工作,赋闲在家,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这些事。


4、涉检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乏无理缠访闹访人员。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懂法用法的人越来越多,很多信访群众上访前,都能咨询一些法律人士,因此通过开展释法明理较为容易,但仍有一些上访户无理缠诉,主要表现为:一是以上访为手段,非法获利型。如一些上访老户,不是为了真正解决诉求,而是以上访为手段,故意提出一些无理或非分要求,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期得到钱款或其他利益。事实上,该最初上访问题早已于几年前解决,上访户也因此获得了赔偿或救助,并签署了息诉罢访协议,但是若干年后,该上访户又利用此事提出其他要求,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这种漠视法律、无理缠访无疑是对检察工作及信访秩序的扰乱。二是以上访为目的,借检察机关来排除异己型。如当某种事件或利害关系发生冲突后,个别当事人目的不单纯,往往以维护正义的名义攻击甚至诬陷对立面,想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达到排除异己的目的。更有甚者,有的上访人对公检法机关作出的公正处理决定或者公正裁判不服,意图通过信访渠道来改变败诉的现状或者争取更大的利益,不达目的不罢休,通过上市、赴省、进京越级上访的方式,逼迫检察机关“就范”。因此,对于上访群众的诉求,要进行甄别,不能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政策的空子。


5、涉检信访群众证据意识较为淡薄。上访人在反映问题时往往纠缠于一些与法律事实无关的情节,没有相应的证据来佐证,或者自认为是证据,但在法律上并不能当做证据。如有的上访户拿着一封与本案关联性不大的书信,或者拿着一个上面没有写明什么事情的收条,甚至有的年纪大的老上访户拿着毛主席宣言作为证据等等。


6、部分上访群众“唯上”的意识明显突出,认为官大于法,“不求法律求清官”。由于一些司法腐败的现象曾经伤害过社会弱势群体,加上网络的发达、媒体的炒作,让一些上访群众特别是一些上访老户,闹访、缠访、越级访的群众产生一种错误思想:只要是司法机关作出的不符合自己预期目标的处理决定,就很可能存在贪污贿赂或者渎职等其他问题,于是开始不断地寻求“高官和清官”。上访重点也由向控申部门反映转移到了求“领导批示”或“清官私访”上,导致越级访、赴省访、进京访的数量增多。


针对上述涉检信访案件特点及难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应对措施:


1、不断学习和总结,提高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工作能力。


首先要认真学习党在新时期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自身综合素质,牢牢树立群众观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


其次是学会研究总结,找出最合适的接待和处理方法。根据案件特点,因案制宜,因势利导,分类处理。第一,按照上访案件的难易程度划分。有些上访是情绪激动访;有些是案件疑难访,有些是缠访闹访,无论上访群众态度有多恶劣,都应当做到来有应、去有答,详细听取上访人的意见和诉求,耐心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做好记录。对马上能够解决的问题,积极予以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对其说明情况,耐心疏导,求得理解,给予慢慢解决;对于无理缠诉上访的,要对其阐明法律和政策,耐心教育,做好稳控工作。如对于那些在法院打官司,无论法院怎么判,即使法院判的公正也不满意的上访户,我们应当沉下心对其进行解释、说服、教育,不能态度强硬,不耐烦。这些信访案件虽然棘手,但是我们可以从中学会如何与群众打交道,同时还能培养和锻炼我们的性格,提高工作能力。第二,按照案件的管辖划分。根据信访工作的规定分清管辖,该由哪个部门管辖就把案件分流到相应部门,并将上述情况明确告知上访人,避免上访人在办案期间重复访。第三,按照案件的时间长短划分。面对陈年积案,要进行调查研究,鉴别是否确有冤情,如确有冤情的,要尽力给予联系和沟通,以求尽快解决,还以公正。如属于无理缠访的,则要耐心教育、劝导,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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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面对复杂的案情,要深入剖析,对群众诉求进行再甄别。将合理合法的诉求与不当诉求剥离开来,尽快落实合理诉求,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始终做到“三个到位”:对合法诉求解决到位,对无理诉求疏导到位,对缠访闹访处理到位。


2、推行“公开审查、上访人参与办案”的方式打消疑虑。


对那些因法律理解错误而对检察机关的处理不理解的重复访、缠访,推行公开审查的方式,带领上访人一起调查案件,让上访人充分阐述观点,条件允许时还可以邀请专家、专业人士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上访人可以进行充分的辩论与质证,直到满意为止。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办案的透明度,打消上访人对检察机关“暗箱操作”的顾虑,还能让上访人从感性到理性,直接体会到检察机关办案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针对上访群众特点,引入心理辅导,用心理疏导的方式化解多年心结。


上访群众心理多种多样,对那些偏执、有心理障碍的上访群众,应当适时给予心理辅导。这些上访者大部分是因为多年的激愤、怨恨无处发泄,或者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待遇,导致的泄愤、报复社会的畸形心理。遇到这样的上访群众,一般的说服教育是很难奏效的,适当地引入心理辅导技术,由专业的心理辅导师与其进行交谈,探寻来访人不断上访的深层次原因,找出心理驱动因素,根据引起心理障碍的原因来确定心理疏导的方法。在可能的情况下,和上访人的家人、亲戚、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取得联系,结合他们的力量和配合,帮助上访人化解多年心结。


4、加强与律师队伍的沟通与协调,引导律师发挥积极作用。


律师在涉检信访案件中发挥的作用很微妙。他们既可以引导上访人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又可以误导群众走上访、闹访之路。在接访中发现,很多老年的上访户本身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容易听从律师的指挥,手里拿着律师写的材料,张口闭口就是律师教的自己又没记全的法言法语。经过询问,他们承认是律师告知其来这里上访并讲这些话的,还被灌输如果不解决问题绝不离开的思想。上访人心理上往往认为律师是帮助自己的人,因此会言听计从,而对检察机关的解释和说理,却很难接受。可见,律师的负面作用不容忽视,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律师队伍的协调与沟通,充分发挥律师的正面作用,减少非正常访的发生几率。


5、严格执行涉检信访案件处置工作办法,有序、规范办理信访案件。


在实践中发现,案件由控申部门分转到承办部门后,承办部门推诿、延时办理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控申部门虽常常催办与督促,但是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才能制约和保障涉检信访工作有序的进行。


磁县院控申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归口办理,息诉罢访”的原则制定了《涉检信访案件处置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各个部门管辖信访案件的类型,做到分工明晰,权责分明,有效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办法》还规定了办案的程序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向信访人出具《答复信访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要求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结案;设立涉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及重大事项的协调和督办。为了使案件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办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承办部门发放催办函及通报。承办部门拒不回复或者无故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检察长汇报情况。在责任追究上,也规定了办案责任部门与责任人违法规定,造成信访人越级上访的,由纪检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进的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6、严格执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实施办法》,强化案件的办案质量。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是指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检察办案的过程中,对所办理的案件是否会引发涉检信访案件的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处置的一种防范措施。该措施能够对案件的受理、立案、批捕、起诉等程序进行严格把关。同时要求各业务部门对有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尤其是侦查部门的不立案、不批捕、公诉部门的不起诉案件。各业务部门在做预警评估时,应当制定相应的防控方案,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涉检信访的数量。


总之,检察机关需要不断学习和总结,着力提高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工作能力,要针对上访群众特点,适时引入心理辅导,用心理疏导的方式化解多年心结;采取强有力的涉检信访案件处置工作办法,有序、规范办理信访案件。另外,在化解矛盾、息诉罢访的同时,要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切实将信访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一份力量。(供稿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乔小会 韩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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