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项目建设规范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是中央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是对党的执政能力又一次重大考验。就新疆而言,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后,中央把走科学发展道路、加快发展作为解决新疆问题的根本途径,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加快改革开放以及加强和推进对口援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政策的贯彻执行,大多体现在项目建设中,因此确保项目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对于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至关重要。下面结合项目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实际问题,浅谈一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的认识和思考。
一、 项目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在中央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下,新疆各地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投资规模迅速扩大。大规模的项目建设,增强了发展后劲,促进了社会事业进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的监督检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从前期立项、规划选址、申领施工许可证、资金拨付使用到竣工验收,都进行着严格的监督。同时,认真落实《招标投标法》,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了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各地普遍建立了有形的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项目建设行为。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从近期对全疆抽查的2350个项目看,问题率达到67.9%,29名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1名工作人员移送到司法机关。这些反映了在项目建设中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潜规则”的腐败现象仍很严重。其主要表现为:
(一)履行建设程序不够规范、手续不够齐全。
基建程序作为整个工程建设的关键,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和条件。但从近期检查情况看,一些项目存在不按基建程序办事,手续不全,干了再说或先斩后奏的情况。一是在项目决策上,未按程序报批、前置审批不全的问题较多,有的项目存在可研批复或初涉批复不齐全,概算未经审查,投资审查不严等问题。二是在环境影响评价环节上,未认识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进行未批先建,过后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导致环境影响评价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三是在土地矿业权审批和出让环节上,由于土地报批程序多,时间长,一些项目未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存在未批先建或边批边建等现象。
(二)招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缺陷。
工程招投标是选择优秀企业、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近年来出现违纪、违法等问题的主要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规避招标。有的工程由于投资小,因招标运行成本高,本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采取了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形式进行。二是虚假招标或不规范招标。有的项目通过事先内定中标单位,量身定做资格审查标准,或者制定评标标准包含过多的人为因素,“前台在演戏,后台已定标”。有的通过发布不规范招标信息,导致参与投标施工单位不多,一般仅3-4家,投标缺乏竞争力,尤其是邀请招标项目,一般业主只邀请三家投标单位竞争,起不到竞争选择施工单位的作用,使不规范的招标貌似合法。三是串标、围标。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中,为谋取各自利益,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弄虚作假,串标、围标、陪标、转接资质,甚至一家企业可以借用五六家企业资质,编制相似标书进行投标,而转借资质的企业则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或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投标前约定某家中标,其他投标方陪标,轮流坐庄。
(三)变更工程设计、工程分包等现象时有发生。
一是变更工程设计涉及工程造价的变化和质量标准的改变,一些施工企业“靠低价抢标,靠变更赚钱”。主要表现为工程设计变更随意,工程增量既无序又失控;施工单位通过提高工程质量、提高材料设备标准来提高施工利润;业主与施工单位互相勾结,通过虚假变更设计,提高工程造价;二是有些中标企业通过虚假的工程变更获取利益,擅自搞非法转包,按一定比例提成,净得一些利润;有的中标项目经理私下转包或转包后再次转包,不按规定履行分包手续,私自决定交给他人施工,经常造成“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流队伍施工、干活全是民工”的现象。
二、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项目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有惩处不力的问题,也有体制机制不健全、法规制度缺失的问题,但监督不到位却是导致项目存在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原因主要是:一是监管措施流于形式。项目的监督,主要以行业监督为主,而政府投资项目多以使用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进行工程建设,“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一些行政主管部门既是投资主体,又是行政监督主体,也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当项目资金困难,前期工作经费不到位,工期紧、任务重时,就不按正常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采取边设计、边施工、边完善手续,甚至不办理相关手续。二是监管力量薄弱,监管职能分散。因建设工程投入资金数额大、覆盖面宽、施工周期长、建设主体多元化等特殊性,加大了对其监管的难度。而现行的监管体制属于通体监督,缺乏制衡机制,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实施监督,造成了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和谁都管谁都不管等现象。而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掌握不够、了解不深,致使在一些招投标活动中只是表面的、程序上的监督,有时还充当了“稻草人”或“挡箭牌”的角色。三是监管力度不到位。近年来,项目数量较多,投入资金额度较大,项目拉动经济发展的成效明显,一些地方出于加快项目建设的考虑,怕管得过严会影响干部的积极性,减缓建设步伐,对一些不法行为提得多抓得少,有时认为收受回扣、好处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致使一些项目存在业主与施工单位勾结,随意变更工程设计,提高工程造价获取利益等现象。
三、加大对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的对策建议
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内,抓住机遇,推进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是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随着“十二五”规划 和新一轮对口援疆政策的实施,大量中央扩内需项目和援建项目即将进行开工建设,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优质、资金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发挥整体监管合力
一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健全与业务主管监管部门之间既各有侧重、又有相互衔接、严密有序的监督检查体系;进一步加强专门监管机构的建设,组织协调发改、财政、建设、审计、国土、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合监督检查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监管范围、监管权力与责任。制定监督检查联席会议、重大事项通报、联合检查、案件线索移交和协调等工作制度,使各个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紧密衔接,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成果共用,既防止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又避免不必要的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二是创新方式方法。通过认真总结近年来监督检查工作经验,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方法,把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结合起来,使监督检查工作形势更灵活、方法更多样、成效更明显。综合运用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自查和抽查等形式多样的检查方法,增强检查工作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要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将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纳入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监控,提高监督检查效率;三是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根据项目建设中违规违纪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明确监督检查重点、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在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招标投标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监督检查的专业化水平。
(二)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项目建设行为
一是加强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项目的立项审批制度,规范项目招投标管理。在工程开工前,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用地手续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审批、工程招投标、廉政合同备案、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等工程建设程序,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实施。二是严格工程设计变更认定。要坚持做到优化设计,减少变更,对确需变更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技术人员签字后,按照 “两集两依”(集中办公,集体决定,依职会审,依规实施)的办法进行。集中办公,即对确需变更的项目,由监理、设计、业主及施工各方集中讨论研究;集体决定,就是在集中办公的基础上,由各方充分论证,作出变更决定;依职会审,就是由监察、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力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依规实施,就是对决定变更的内容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量、施工和支付。三是强化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积极研究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建设中资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制定相应处置措施。督促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全面推行施工作业分包制度,建立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运行规范的施工作业分包管理模式。
(三)创新招投标监管机制,规范招投标行为
加强对招标项目监管,做到事前严把招标方式关,事中严把操作程序关,事后严把诚信履约关;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积极推行“三个公开”:即项目信息公开,招标方必须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并严格核准公告内容;评标方式公开,对不同专业的项目,合理确定不同的评标方式,并在发标时一并告知投标人,坚决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中标结果公开,评标结束当场宣布中标结果并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日常监管手段的现代化,积极开发计算机监控软件,建立信息库,及时发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招标代理活动、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积极推行网上招标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随机抽取专家、评标过程电子监控等招投标措施;利用网络平台,公告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等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实行电子监察,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
(四)严格执行纪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查办案件是监督检查的重要任务,也是推动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应大力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办案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紧盯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保护、工程安全和质量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大办案力度,从严查处领导干部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违反规定插手招标投标及物资采购等行为,从严查处在项目审批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中索贿受贿、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等行为。严格执行关于党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因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监管不力、不作为或慢作为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责任。(新疆沙湾县纪委宣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