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农“集体腐败”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强农惠农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大量资金、项目涌入农村,在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成为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通过近年来查办案件情况来看,当前涉农腐败问题的发生已经从个体腐败形式逐渐向集体腐败蔓延,呈现出一种集体化、规模化趋势,特别是多人参与,违规利用公共权力,通过计划、合谋、合作等手段谋取集体和个人利益问题越来越突出。2011年以来共查处涉农腐败案件12件,其中集体腐败案件1件,涉案人员4名,占立案总人数的2%。
一、集体腐败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形式多样,隐蔽性越来越强。
一是集体贪污、受贿等传统腐败形式居高不下。2011年,共查处涉农集体腐败案件1起,属于集体贪污、受贿。即:某村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和支部委员用各自亲属的名义领取了国家的良种补贴5450元。
二是披上“合理”的外衣集体谋利、集体挥霍等新手段层出不穷。集体腐败成员往往认为贪污、受贿是犯罪和腐败行为,而违规为小集体谋利是“为公”,有“群众基础”,不算腐败,还有的认为公款挥霍并不构成腐败行为,充其量属于“不正之风”范畴,成为集团腐败者大肆公款消费的挡箭牌。
三是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集体腐败往往密谋策划,其内部成员因利益均沾而建立攻守同盟,不易被外界发觉,有的往往以党委会议、班子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密谋协商等形式达成共识,有组织、有步骤、有分工的协作完成,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这起村干部用各自亲属的名义领取国家良种补贴的案件中,4名村干部密谋商定以各自亲属的名义造表上报,骗取了国家的粮种补贴5450元,属内部成员因利益均沾互相合作,有较强的隐蔽性。
(二)多发于征地拆迁、涉农资金等特定领域,并向其他领域蔓延。
一是征地拆迁成为重灾区。
二是向其他领域扩散。“集体腐败”案件涉案领域越来越广,出现了在关键岗位和非关键岗位并存的局面,不仅仅发生在经济、政治以及他们相结合的领域,已扩展到许多其他的公共权力部门甚至是非赢利性的事业单位如文化、教育、科技、司法、民政等部门。
(三)特定部门、特定人群成高发群体,“一把手”参与犯罪较多。
一是从部门行业看,掌握重要审批权和执法权的部门、相对独立的执收执罚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和重要项目实施部门成为重点。
二是从案发人群看,具体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成为重点。一方面,由于许多审批、执法等环节都需具体业务人员的经手,为此,涉案人员便千方百计予以拉拢,指使这些职务较低的人员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由于财务人员掌握单位财务,又精通财经知识,因此,涉案人员便拉拢财务人员,使犯罪得逞。如在这起村干部用各自亲属的名义领取国家良种补贴的案件中,就有村会计的参与。
三是往往有“一把手”参与犯罪。在一个发生“集体腐败”的单位中,单位的领导者往往是“集体腐败”的组织领导者。从近年来查办的串窝案涉案人员特点来看,涉案人员中多有单位主要领导者、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参与。在2011年查处的集体腐败案件中,就有村支书的参与,而且还起到主要作用。
(四)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人员越来越多。一方面,腐败分子为实现集体腐败行为,在不断扩大腐败集团的同时,就必须获得大量的腐败收益来作支撑。另一方面,要得到大量的腐败收益反过来又必须拉拢和诱惑更多的人员参加集体腐败行为,使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人员越来越多。如在这起村干部用各自亲属的名义领取国家良种补贴的案件中,就有4名村干部参与,涉案金额达5450元。
(五)违规违法设立“小金库”的现象普遍存在。从查处的案件情况看,腐败主体都违反财经纪律私设了小金库,并将国有资产隐匿转移到小金库内,逃避监督,为实施腐败行为创造条件。
二、集体腐败的成因分析
涉农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程度偏低,政治素质较差,法制意识淡薄是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的主观原因。
这些人大多是农民或村干部,或是起初是村干部后靠自己踏实工作“土生土长”成为国家干部,文化程度本身不高,学习培训和进修深造的机会少,加之平时又不注意学习,不注重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导致政治素质较差。一旦面对利欲的诱惑,往往不容易把持住自我,极易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为了贪图眼前利益铤而走险。
同时,存在村干部报酬少,容易心理落差大的客观现象。由于国家和地方财力有限,村干部的报酬相对偏低。而农村往往都有凭借勤劳和才智率先致富的人,相比之下,农村干部繁重的工作和微薄的收入出现较大反差。有的村干部觉得自己辛苦奋斗几十年还不如外出打工一年收入多,心理失衡,产生了捞一把作为补偿的心态。
(二)制度建设方面,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多数基层组织的部分工作规章制度和程序存在较大漏洞,导致白条子入帐、假票据入帐、随意审批等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便利条件。特别是对征地款的监督只是停留在表面,没有落到实处,缺乏有效的核查机制,使有关政策法规执行走样。其次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之间也缺乏相互监督与制约的机制,加上广大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参与监督的意识,或无法及时掌握村财务状况,因此不能有效地进行监督。
(三)村级财务管理漏洞较多,规章制度不健全。
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防止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屏障,但通过查处的案件发现当前农村财务制度不规范,农村基层组织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即使制定了制度,也难以真正落实在具体工作上。一是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二是帐簿设置、帐务处理不规范;三是现金管理混乱。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但农村财务管理仍处在原有的水平基础上,帐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查不严格、基层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村里的支出收入实际处于混乱状态,致使贪污贿赂成为可能。
三、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村委会的民主和监督制约制度。要继续坚持村务公开等制度,做到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张榜上墙,从而保证群众能有效地监督村两委的工作。同时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村账乡镇代管等制度的作用,积极探索对会计、出纳等人员实行交叉任职等方式,定期审计涉农资金。完善和落实监督制约机制,构筑制度防线。一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越俎代疱。二是加强审计监督,对乡村两级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查。三是健全民主集中制,乡级领导干部要接受党委和政府、人大的监督,村干部要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四是建立农民评议干部制度,定期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群众评议,实行群众监督。五是充分发挥社会化预防网络作用,强化乡镇与村、村与村的相互监督机制。六是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充分尊重和提高群众的知情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优势,加大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惩防力度。一要“惩治”。要对新农村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损害人民利益的贪污贿赂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以震慑罪犯。二要“预防”。要及时介入涉农领域,通过上法制课、到农村开展廉政和预防咨询、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听取罪犯现身说法、播放警示片等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宣教,有效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防治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体系作用。三要“宣传”。进一步加强乡村两级贪污贿赂犯罪举报宣传,增强广大干群的举报意识和积极性。
(三)积极探索预防新路子,强化预防机制。通过建立驻镇检察室,建立下乡巡访制度和检察联络员制度来建立和完善纪检机关与农村基层组织的直接联系的信息渠道,为纪检机关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新平台,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一种新形式。同时结合办案,深入开展调研预防,运用检察建议,提出对策,完善制度性防范屏障,减少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协调工作关系,解决管辖交叉问题。充分认识查办新农村建设中的涉农经济犯罪的重要意义,协调好各管辖机关的工作关系。对于出现管辖不清等分歧问题的,各机关应充分协商。同时发挥政法委员会的制度优势,政法委员会可定期就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涉农案件召开分析会,协调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司法机关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充分认识到自身法定的工作职责,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协调,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