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领域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摘要]在不良文化价值观念的催生、不完善市场经济与社会管理制度建设的诱导,以及不健全社会领域腐败防治机制的纵容下,腐败问题已突破我国经济与政治领域范围,进入社会领域并迅速蔓延。因此,从深入分析社会领域腐败的表现、特征及其形成机理入手,大力净化社会公众的文化价值观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社会领域腐败防治机制就成为预防与遏制社会领域腐败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腐败;社会领域;形成机理;防治路径
一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腐败问题也在日趋泛化,涉及到各个领域和行业。腐败活动大至滥用权力,挪用公款,虚报账目,转移资金,行贿受贿,非法征税,擅自出售合同、许可证、专利权、执照和公共财产;小至不履行职责,擅离职守,滥用公车、文具、津贴和公用住房,乱罚款乱收费,滥用邮资和电话电报电传等。[1]不仅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公共领域,而且在各种私人营利及其工作人员等非公共领域,都出现了各种不同形式的腐败现象。这些腐败现象不仅涉及国家机关的行政活动,而且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经济和社会生活,并且开始逐渐演变成一种异化的“社会价值观和文化理念”,成为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一些腐败现象被人们默认为是正常的社会现象,特别是一些社会领域的腐败现象,如教育赞助费、医疗回扣和商业贿赂等,牵涉到了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已经演变为一种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社会活动“规则”或“潜规则”。这就决定了社会领域腐败的防治不同于传统政治领域的腐败防治,在某种程度上,前者的困难程度远远高于后者。针对我国现阶段社会领域中的种种腐败现象与表现形式,努力探索社会领域腐败现象的形成机理及其防治路径,对社会领域腐败的防治有着重要实践意义,对我国的整个反腐倡廉工作也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
二 社会领域腐败的表现形态与特征
狭义层面的腐败,我们一般理解为国家机构领域的各种腐败现象。但随着市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狭义层面的腐败已经无法有效概括当前众多的腐败行为了,很多腐败行为已然突破国家机构范围,在社会领域与日俱增,成为当前社会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导致腐败现象在全社会恣意蔓延,后果不堪设想。根据社会领域可能产生腐败的主体对象,可以将当前我国社会领域的腐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社会团体领域的腐败。这里所讨论的社会团体,主要是指一些非官方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的、学术性的、专业性的和综合性的社会团体,如作家协会、行政管理协会、志愿者协会、宋庆龄基金会和各种同学会等。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当前社会团体经常出现违规参与商业活动和不法使用资金等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2011年9月曝光的河南宋庆龄基金会将基金挪用进行房贷,就是社会团体领域腐败的一个典型案例。
第二,医疗机构领域的腐败。医疗领域作为社会领域的重要社会组织,也是当前我国社会领域腐败滋生最严重的领域,主要表现为手术红包、药品和医疗器械购买回扣等,其中,手术红包是我国社会领域腐败最典型的代表,其与社会公众联系最紧密,且缺乏明确的法规条文规定,导致“未上手术台、先奉上红包”已经变成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所谓“行业规则”,使得医疗机构领域的这种腐败现象蔚然成风、普遍存在于社会领域。
第三,教育组织领域的腐败。主要表现为教育赞助费、教师礼金等。由于教育教学资源配置不公,导致教育领域的非均等化发展问题凸显,很多地区教育条件千差万别,一些具有优势教育教学资源的学校就成为紧缺资源,从而造成供给与需求严重不均衡,这就为教育领域腐败创造了条件。很多地区的学校,尤其是名校,公然收受教育赞助费和教师收受家长礼金,甚至已成为社会公认的规则,严重破坏了教育领域的正常发展秩序。
第四,企业单位领域的腐败。主要表现为社会中一些企业单位的行贿受贿行为。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组织为获取特定的资源和利益,通过向特定对象行贿,或接受贿赂进行违规操作,为特定对象提供不当利益等,如采购环节的回扣、生产环节的偷工减料和销售环节的回扣等,都属于广义社会领域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这些社会领域的腐败现象,可以发现它们有着政治领域、经济领域腐败现象不一样的特征。一是社会领域腐败本身的隐蔽性,它们普遍存在于人们生活中间,很多被人们看成是正常的行为;二是社会领域腐败涉及的范围广泛且形式多种多样,存在于各行各业,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表现形式千姿百态;三是社会领域腐败缺乏法规制度的明确规定,很多社会领域的腐败行为都找不到明确的对应的法律规定,导致很难清晰明确的界定这些腐败,更谈不上对这些社会领域的腐败现象进行有效的防治了。
三 社会领域腐败的形成机理
社会领域腐败现象不断涌现,且一些腐败现象被人们误认为是正常社会现象,给当前我国社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纵观我国社会领域腐败的形成机理,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不良文化价值观念的催生
首先,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剥削阶级的那种特权思想、人治思想和利己主义意识等在人们的心理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影响,如“有钱能使鬼推磨”、“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等腐朽思想和“熟人好办事”等不良思想观念。同时,传统儒家“礼尚往来”思想的变相发展,“礼尚往来”被人们当做进行各种不法交易的媒介。人们在办事或解决各种问题时不是想着公平竞争,按程序原则进行,而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走后门、送红包,这种行为方式与思维习惯已经被大多数的人所认可和效仿。[2]其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实施和不断深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裹挟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消极思想和社会腐败风气,被带入我国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断影响和侵蚀着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加之社会道德观念的淡化,于是对钱财的过度崇拜和对个人私利的过分注重等思想,日益占据了很多人思想观念中的主导地位,很多人把人格和道德良心商品化,唯利是图。[3]在这种思想观念的影响下,很多人为个人私利全然不顾社会道德约束,在社会生活中倾向于通过人情关系网“找关系”、“走后门”等途径解决问题和办事,而在特定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也把收受“礼品”、“礼金”当成其应有的待遇,[2]这就直接或间接地诱发社会领域腐败的产生和恶化,甚至演化成一种社会普遍认同的文化理念和社会活动规则。如孙立平在《腐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中指出:腐败和由腐败催生的潜规则,都具有很强的渗透性和扩散性,并使腐败逐渐成为一种人人都要去适应的生活方式,甚至开始成为一种普遍被人们接受或默认的价值。同时,在社会生活中,由“亚文化”衍生出的“腐败亚文化”(主要是指腐败群体甚至全社会在对待腐败行为或现象时所产生的一系列畸形的、扭曲的和反主流的文化价值判断与认知等),使人们将“权力”等同于特权,并默认掌权者所享受的特殊待遇,这就不但提高了人们对腐败的容忍度,也使社会生活过程中的一些“腐败”行为被看成是“日常化”和“合理化”的社会行为。[4]
2.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不完善的诱导
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我国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都进入了全面改革时期,市场经济作为我国改革的主要目标,迅速发展起来。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与现代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各种规则和体制却尚未得以有效科学的建立起来,且各种体制间的关系及其配套体制也没有理顺好,这就导致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出现了一些“漏洞”,从而为社会领域的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契机。特别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些交易规则与特征的缺失或异化,如市场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和趋利性等,为社会领域特别是市场交易领域腐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如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市场交易的各方参与主体在信息享受方面很难完全处于同等地位上,同时市场交易过程也很少处于公开透明的状态,这就为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影响市场交易自由、公正的进行。同样的道理,在其他社会领域,如教育、医疗和其他公共服务等社会领域,由于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同时对管理者的行为过程监管又不到位,在一些社会领域的管理机制方面容易出现一些“真空”或“灰色”地带,导致在一些社会领域处于无人监管或多头错位监管的状态,[5]这就为在这些领域的腐败现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成为诱发社会领域腐败的重要外部因素。此外,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明确,政府职能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等现象还比较明显,导致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过度和监管失当等现象并存,公权力参与或影响经济行为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容易诱发“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
3.社会领域腐败防治机制不健全的纵容
由于当前我国公共权力腐败行为更遭人民的痛恨,当前我国腐败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政治领域,即政府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的防治,强调如何有效的防止和治理政府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这就导致对其他社会领域的腐败行为的重视程度相对较弱,进而对如何有效地防治社会领域的腐败缺乏相应的全面科学的措施,使社会领域腐败被查处的概率大大降低,从而腐败的预期成本风险概率大大降低。特别是对教育、医疗和商业行为等社会领域的腐败行为防治重视不够。如对教育赞助费、医疗回扣和商业贿赂等方面的腐败行为性质界定不明确,什么样的社会行为属于腐败缺少一个明确的制度规定,且其处罚力度不够,就算被查获,也只是一些警告性或示范性惩罚,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处罚,使其通过腐败行为所获收益远大于其承担的预期风险成本,这就导致这些领域里的工作人员敢于冒风险去腐败。甚至在很多地区,这些腐败行为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认同为属于正常的社会现象或文化价值理念,反而认为如果不通过这些途径解决问题是不“识时务”的表现,善于开展这些“腐败”行为的企业或组织获得了更好的发展。正如马克思曾指出的,如果利润率到达一定比例时,资本家会冒着各种风险去追求。同样的道理,人都属于理性人,在社会生活中,如果“腐败”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预期风险成本时,他便会冒着风险去做。总之,社会领域腐败防治机制不健全导致腐败被惩治的预期风险概率大大降低,且惩治力度又相对较弱,这就导致人们在社会生活过程中“铤而走险”趋向腐败,从而导致社会领域腐败行为的滋生蔓延。
四 社会领域腐败的防治路径选择
通过对社会领域腐败的形成机理的分析,当前我国社会领域腐败的防治,应首先改变人们不正确的文化价值意识观念,让人们自觉远离各种腐败行为,从而清除腐败产生的“群众基础”;完善市场体制及其与政府的关系,减少腐败产生的空间和机会,从而减少社会或市场经济“制度漏洞”诱发的腐败;强化对腐败的惩处,增加不法主体腐败的心理和经济成本,避免腐败防止不到位带来的“投机性”腐败等,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文化意识层面:净化社会公众的文化价值观念
社会领域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不良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影响,所以要预防社会领域腐败问题的产生,首先就要加强廉洁文化教育和宣传,培养人们的廉洁意识,提高对社会生活过程中各种腐败现象的认识水平,从而自觉远离腐败。首先,应加强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通过公民道德教育和宣传,提升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把高水准的道德规定与人民生活或企业组织规则结合起来,鼓励人们在社会生活过程中遵循道德行为规范约束,提高人们参与腐败行为的社会道德成本,从而远离腐败行为。其次,培养公民正确的文化价值观念。通过正规教育和社会新闻媒体舆论引导,改变存在于人们生活中的各种不健康的文化价值观念,特别是“关系社会”、“吃喝文化”和“人情面子”等不正确的文化价值观念,让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从心理鄙视或远离各种“腐败”行为和涉腐人员,从而增加涉腐人员参与腐败的心理成本,自觉远离腐败行为。最后,强化人们参与反腐意识。通过开展廉政文化教育和宣传,培养人们的廉洁意识,提升人民群众对腐败的认知水平和廉洁意识,激励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揭露各类腐败行为,并积极参与到反腐的行动中来,破除社会领域腐败问题存在的基础。最终通过文化价值观念的转变,改变人们对生活中各种腐败的看法,引导人们远离各种腐败行为,削弱腐败滋生的社会基础,从源头上减少腐败现象的产生,防腐于思想意识净化预防层面。
2.制度建设层面:完善市场经济与社会管理体制
在当前我国,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存在很多“漏洞”,为社会领域腐败行为提供了有效“途径”,所以要实现有效地预防与遏制社会领域腐败的产生与发展,就必须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减少社会领域腐败的外部条件。首先,完善市场经济基础性机制。如通过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统一科学独立的市场交易机制或体系;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等,[6]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减少市场经济活动中“暗箱操作”的制度性基础。其次,提升社会经济活动和国家机构公务的透明度。通过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和规则,强化各种市场行为和制度政策等信息的公开,让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自由、公平的进行。例如,教育收费、医疗收费和市场商业行为的信息公示等,避免各社会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通过社会经济活动产生腐败的机会。最后,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通过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政企和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割断国家公共权力与市场经济行为之间的直接关系,清除权钱交易的媒介和机会等,减少社会领域的制度“漏洞”从而降低相应腐败行为产生的概率,防腐于制度漏洞完善预防层面。
3.腐败防治层面:健全社会领域腐败防治机制
在当前我国,腐败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领域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对日益普遍的社会领域的腐败防治研究相对滞后,这在某种程度上诱导了社会领域腐败的滋生蔓延,所以要加强对社会领域腐败的防治,必须健全社会领域腐败防治机制。首先,健全社会领域腐败防治的法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各种腐败的形式或表现,并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使腐败行为得到应有的、明确的处罚,同时也强化人民群众对社会领域各种腐败行为的认知水平,避免群众将一些腐败行为当做正常的社会现象看待。其次,强化社会领域腐败防治的力量建设。通过建立独立完善的腐败防治机构,同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腐败防治,特别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腐败的揭露和检举行为,增加各种腐败行为的曝光率和查处率,从而提高社会成员腐败行为的预期风险成本,进而预防与遏制社会领域腐败行为的产生。再次,加重社会领域腐败处罚力度。通过提高对腐败行为的处罚标准,特别是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处罚力度,让涉及腐败现象的单位和个人为自己的腐败行为付出更为严重的代价,使参与腐败的预期风险成本大于预期收益,从而降低社会成员的腐败动机。最后,建立腐败事件和涉及腐败现象的人员数据库。通过建立各种腐败事件的情况和相应涉及腐败现象的人员的档案,集中记录各种腐败案件的数据,特别是对参与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建档,为全体社会成员查询和了解各种腐败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处理结果提供数据支持。这不仅能增加社会公众对腐败防治的了解,而且能对社会成员起到警示作用,增加涉及腐败现象的社会成员的经济成本和社会道德成本,从而使社会成员慑于腐败处罚后果不敢腐败,防腐于腐败防治强化治理层面。(吴林生 刘细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