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理论基础和重大意义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新举措。法院廉政风险就是法官干警在行政管理和审判执行工作中,以及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就是从行政管理权力、司法权力岗位中找出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公正廉洁执法、引发司法腐败问题的“风险点”,并针对“风险点”健全措施,全面防控,构筑“廉政隔离墙”,以阻断岗位廉政风险可能出现或正在演化成违纪违法的事实,做到尽早发现、提前化解,有针对性地实施预防,防止和减少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发生。研究探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理论基础和重大意义,对于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理论基础和重大意义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并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一起确定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写入党章。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三个更加注重”,从本质上说是要求超前化解权力运行过程中各种容易诱发腐败的风险,使腐败行为不发生或者少发生。在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的情况下,只有坚持预防在先,防患于未然,才能减少和控制诱发腐败的风险。200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2009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构筑制度防线,形成以积极预防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根据这个精神,2009年9月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监控。2010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再次强调,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201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就对全国法院系统探索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201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部分地方法院探索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后,认为在全国法院系统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时机已经成熟,遂决定将该项工作由局部探索引入全面推行阶段。
二、推进法院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院审理的案件所涉及当事人的权益越来越大,法官在公正司法上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往往是“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加之一些法官自律意识不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较低,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经不起考验,被糖衣炮弹攻击的风险越来越高,稍有不慎就会出问题;从法官自身素质来看,由于个人政治、业务素质的差异,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也会出现执法偏差;从廉政建设措施落实上看,还存在“说得多做得少,制度多落实少,教育多查处少”等问题,容易使一些法官因权力使用不当而误入歧途。这些“高风险”问题的存在,显示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
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将预防腐败工作进一步深化、延伸和具体化,是贯彻落实中央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精神的需要,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新形势的现实需要,也是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
1、推进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爱护法官干警的具体体现。法官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手中掌握有一定的权力,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腐败风险,一旦腐化堕落,发生严重腐败问题,不仅给党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对个人及其家庭都会带来无法挽回的影响。法官干警腐化堕落往往会经历一个阶段或一个时期的演化过程,只有在腐败问题产生之前,及早发现,采取预防措施,消除诱因,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才能有效化解风险;对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纪违规的法官干警,实行超前防范、风险预警和诫勉督导,力争使其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责令犯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挽救和保护法官干警。
2、推进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2012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排查廉政风险,重点查找权力过于集中、运行程序不规范、自由裁量幅度过大以及制度机制、外部环境、干警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要摸清职权底数,对依法享有的职权进行分项梳理,并针对每一项职权绘制运行流程图,实现权力运行公开化、岗位职责明确化、工作流程标准化;根据权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腐败现象发生的概率及其危害程度等因素评定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程序规定,探索分权、控权的有效办法,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全面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综合运用风险提示、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进行及时处置。按照最高法的要求,各地法院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在坚持传统反腐倡廉“大宣教、大预防”工作格局的基础上,将宏观目标微观化,将总体原则具体化,通过对行政管理和审判执行工作中具体风险的查找、分析、处置,将行政管理和审判执行业务工作动态、全程、全面纳入教育、制度、监督、惩治并重的惩防体系之中,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了新途径。
预防腐败的本质就是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提前化解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腐败的风险,使腐败行为不发生或少发生,使干警不犯或少犯错误。而抓好廉政风险的预防、控制,就抓住了预防腐败问题的关键。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还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强大推动力,它把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庭室、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头,从而促进预防腐败长效机制的形成,使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以先进的管理模式保障公正廉洁执法目标的实现。 (澄城县人民法院 杨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