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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领域防治腐败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2-10-10 19:19:27 浏览: 309

腐败,从狭义上说,泛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力蜕变现象,也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即反腐倡廉所指的传统意义上的腐败;从广义上说,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力变异现象,不仅包括党和政府机关内部的腐败,还包括社会领域的腐败。


社会领域腐败是指发生在企业(国有企业、非公经济)、事业单位(教、科、文、卫、体等)、社会组织(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场中介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范围内的,为满足私欲、谋取私利或局部利益而实施的严重违背纪律和法律,而侵犯公众利益,腐蚀、破坏某种现存社会关系的行为。


一、社会领域腐败问题的成因分析


社会领域腐败问题的产生,除思想价值观念扭曲、社会道德失范、行业自律缺失等原因之外,其产生的根源在于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失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规范不健全,权力约束不到位。就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而言,现行的法律法规仅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公证法》、《律师法》以及少量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惩治不严,导致参与腐败的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


(二)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放权不到位。一些社会组织、国有企业、垄断行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和人事任免权,还由政府控制,甚至有些公共部门还掌握着业务指定权,从来都没有脱离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它们参与利益分配,成为权力腐败的操盘手,并由此衍生出其他腐败行为。


(三)监管缺失,作为不到位。有些行业准入门槛低,退出机制不健全;或缺乏行业标准,有门槛但审批准入把关不严。加之监管不力,查处不到位,导致社会领域腐败问题滋生。


(四)信息公开不充分,监督渠道不畅通。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垄断为投机钻营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使权力监督成为无水之源。


二、社会领域防治腐败问题的对策建议


社会领域防治腐败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程,涉及部门多、领域广、难度大,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用创新的方法、发展的思路与改革的精神加以推进,以营造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社会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属于国家整体反腐败工作的一部分,应纳入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全局。要充分发挥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反腐败联席会议等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社会领域反腐败工作力度。要整合国家预防腐败机构、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及公安机关承担的查处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案件等职能,设立相对统一的社会领域防治腐败专门机构,相对独立的开展社会领域防治腐败、查处腐败案件、打击职务犯罪等工作,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权、调查权等反腐败职权。


(二)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廉洁从业。注重发挥各种媒体对社会风尚的引导作用。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媒体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透明度高的特点和优势,积极传播有利于反腐倡廉的言论和议论、法规和政策。积极运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开放、即时、互动的特点,回答公民的问题,解决公众的疑惑,提高社会领域反腐败的知晓程度。继续开展廉洁文化进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农村、家庭、新经济组织,让廉洁文化根植于社会。特别是要针对基层、农村、新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腐败案件易发高发的特点,加强对基层村居干部、群众、企业高危人群廉洁从业、干净干事的宣传力度,鼓励人民群众参与腐败联防联控,畅通群众投诉渠道,严厉查处腐败案件。


(三)强化社会组织内部监督。相对而言,社会领域民主制度建设相对落后,一些行业,一些组织,领导者权力过大,而又缺乏有效监督,在决策和具体事务的处理上,个别人一手遮天,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温床。邓小平曾讲:“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为此,相关部门应积极帮助社会领域的各个行业、机构、组织加强民主制度建设,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在企业,建立完善董事会、职代会;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健全“四民主两公开”制度等等,并使其切实发挥应有作用,真正使权力运行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四)健全社会领域防治机制。首先要健全社会领域防治腐败法制建设,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各种腐败的形式或表现,并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使腐败行为得到应有的明确处罚,特别要加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会事业和社会组织、社会管理等社会领域立法工作,从制度上保障人民根本权益,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其次,要完善非公领域防治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对商业贿赂、行贿、贪污等行为采取行政处分、刑事处罚和财产刑相结合的办法,尤其是要加重财产刑。第三,要健全民事责任法规,明确受损害经营者的范围,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使违法者得不偿失,增加其违法成本。在有关法律中从严规定哪些腐败违法行为应采取从业限制、注册限制、取消执业资格等惩处措施,进而从政策法规上规范、引导社会领域各类组织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五)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中的积极作用。胡锦涛同志指出,要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这是党的群众路线的一种体现。党风廉政建设需要人民群众参与,从社会领域的反腐败工作同样不能缺了群众的参与。要充分尊重群众,贴近群众,重视群众的诉求,关心群众的冷暖,维护群众的利益,激发群众参与反腐败工作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并对这种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给予充分的保护。(雷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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