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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机构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2-10-15 21:42:16 浏览: 227

当前,商业贿赂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已成为一种“行规”和一些企业出奇制胜的“潜规则”,导致商业贿赂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市场交易规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医疗机构的商业贿赂主要表现在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在医疗产品采购活动中收受财物或回扣、临床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财物、回扣或提成、医疗机构私设小金库收受各种医疗产品回扣等多个方面。医疗机构的商业贿赂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全国纠风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点。医疗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败坏了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的形象。


一、医疗机构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1、医疗体制改革不到位。医疗机构大部分属于国有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国有医疗机构由于财政补贴有限,医疗服务收费又很低,医疗机构通过经营药品获取利益补偿经费不足,医疗机构只能依赖销售药品和高新设备检查、治疗的收入维持生计。其中,药品销售成了医疗机构赢利的主渠道,形成“以药养医”的局面,为以授受药品回扣等形式实施的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同时,医院既是医疗机构同时又是药品经营企业,具有双重职能,这种医疗卫生管理机制的失衡,为权钱交易提供了方便,诱发了医疗回扣现象的发生。


2、医疗机构经营观念的改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各行各业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有些行业发展非常迅速,而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主要是靠政府的扶持。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投入却严重不足,这造成了医疗机构的发展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医疗机构落后的医疗服务与人民群众日益增涨的医疗保健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迫使医疗机构不得不想办法加强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医疗机构在利用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态度等因素以吸引病人,增加收入的同时,还会利用一些不恰当手段增加收入。如医疗机构利用国家规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在医疗机构实行顺价加成(即高进高出,低进低出)或最高零售价政策,虚高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扩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利润空间;医疗机构利用介绍费、好处费、提成等方式给予下级医疗机构或外院医生转送来病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等。这些行为为医疗机构商业贿赂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3、医疗机构分配制度不合理。长期以来,医疗机构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形成了一套医生个人收入与收治病人费用挂钩的分配办法。虽然卫生行政部门三令五申地要求医疗机构取消此分配办法,但一直未出台相应的医疗机构分配指导方案,医疗机构在分配制度改革上难以推进。同时医疗机构为了求生存、求发展,也就仍实行医生个人收入与收治病人费用挂钩的分配办法。这分配办法容易引起职工产生“向钱看”思想,从而易导致受贿行为的发生。


4、医疗机构思想政治教育不力,造成部份医务人员的思想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近年来,各医疗机构加强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加强了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但教育的力度不大,主要表现为:内容不够创新,针对性不强,方式方法不多,监督不力,流于形式等,这导致了部份医务人员思想相对落后,缺乏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从而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发生受贿行为。甚至部份医务人员还认为,医疗工作是一门高风险、高技术性工作,理应得到高报酬。但与电力、金融、电信等行业相比,却相差甚远,这导致了其心理上的不平衡而发生受贿行为。医疗机构为了留住业务骨干,在处理上多采取的是教育批评为主,这也是导致了,商业贿赂行为在医疗机构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


5、医疗机构采购制度不健全。医疗机构多年采取的是科室报计划,药剂科或设备科采集相关信息,报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后进行采购。这就成了少数人说了算采购模式。同时在付款方式上,缺乏严格的付款制度。这些行为都为商业贿赂在医疗机构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6、对医疗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力度不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医疗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对于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因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而言实属微不足道。在美国,一旦被查出有贿赂行为,行贿者将面临超过利润10倍的经济罚款,而我国仅为其十分之一左右。这意味着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犯罪冒险所带来的成本过低,致使企业的相关人员甘冒超低成本的风险去博取超额利润的巨大空间。长此以往,遵纪守法的企业及其经营者群起仿效,商业贿赂成蔓延之势,法律规范便难以达到指引、强制之效果。《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虽有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人员行贿、执业医师受贿,情节严重可吊销其执照的规定,但缺乏处罚更加严厉的从业禁止的法律规制。于是,企业可以另觅时机,改换门庭,医务人员也可以重新参加资格考试,再获行医资格,这必然会使法律制裁的效果大打折扣,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二、治理医疗机构商业贿赂的对策


1、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一是实行医药分离,从体制上解决“以药养医”问题。把门诊与药房分离开来,一方面体现医疗机构真正“医”的社会价值和医生的医术价值,另一方面可形成独立经营的社会药店,切断医疗机构与药房的直接经济联系,从机制上、源头上杜绝“吃回扣”、“拿赞助费”的机会。二是在分配制度上,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近年来,医疗机构实行医生个人收入和收治病人费用挂钩的分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了医疗机构的经济效益,为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这一分配制度不仅违背了相关政策,也不利于医疗机构的发展。因此,医疗机构应尽快探索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它不仅可以避免一些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也是医疗机构长远发展之计。


2、政府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投入,解决医疗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后顾之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需求越来越高。医疗机构为了尽可能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涨的医疗保健需求,就需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和发展。作为政府主办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政府就要加大其投入,加强其建设和发展。这样才能有利于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它的职能,才能使其在竞争激烈的医疗市场中不被淘汰。


3、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一是建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除此之外,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药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新药采购权分散在各医疗机构弊多利少,建议由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成立新药采购委员会,集中行使新药采购审批权。建立新药采购专项制度,规范医疗机构新药采购的提出、药事委员会的审批的原则和程序。为防止新药采购集中审批产生同样问题或少数人垄断,可以建立有较多专家组成的药事委员会,通过抽签确定5-7人记名投票行使新药采购审批权,同时加强新药使用过程中管理和监督,重点监控使用量。


4、要切实搞好医疗机构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是要加强对职工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教育,让每位职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二是要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让每位职工真正做到学法、守法、用法。三是要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平,让每位医务工作者真正成为“以病人为中心”的白衣天使。四是要加强对职工的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教育,提高职工对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让每位职工都能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并与商业贿赂行为作斗争。五是要加强对职工行为的监督,通过监督及时发现职工所产生的不良倾向和不良行为,予以及时纠正。六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相应的奖惩制度。


5、加大对医疗商业贿赂行贿人的处罚力度。要建立和完善对行贿人的从业禁止处罚制度,建立“医疗系统行贿受贿不良记录黑名单”,将违法违规医务人员列入“黑名单”,永不录用并予以通报或在医疗系统进行公布,同时取消行贿药商在医疗机构的经营权、参与国家药品招投标权。此外,要遏制通过商业行贿获取巨额利润的行为,还必须运用高额经济处罚的手段才能奏效,20万元的最高行政处罚额度已无法达到打击商业违法行为的目的。


6、建立完善的医疗市场体系。减少医疗系统的商业贿赂,还有赖于医疗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完善医疗市场体系,一方面要加强医疗服务的供给,杜绝医疗服务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购买需要的情况,要形成各个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上,在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本上展开竞争。医疗服务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上竞争激烈以后,服务成本就会逐步降低,各医疗机构可能尽力降低药品的采购价格,从而药品的价格也会逐步降低,从而降低了商业贿赂进行操作的利润空间。


7、加强监管,制约权力的运行。一是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审计,可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苗头和线索。开展绩效审计,检查和反映履行责任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完善等问题。二是有关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积极介入医疗机构违法违纪预防工作,开展廉政教育,结合案件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物价部门要认真审核药价,咨询药理专家对新药定价。三是医疗卫生领域主管部门要严格用人标准,把好用人关。特别是对医疗机构班子要精中选优,配优配强,着眼工作实绩与勤政廉政等诸多要素。而医疗机构的重点岗位上的人员配备,实施监督考核,积极实行定期与轮岗制度。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具有深远的意义,只有通过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加大监督力度,才能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商业贿赂,还群众一片洁净的医疗空间。(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纪委  刘德军  田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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