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纪检监察派驻组织履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派驻纪检组织实行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更好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2009年起对区属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下发了《区纪委对派驻纪检组织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派驻纪检组的领导关系、工作职责及25个派驻纪检组织名单,并加强了对派驻纪检组的管理和监督。现结合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派驻纪检组工作实际,将派驻纪检组统一管理以来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总结归纳如下:
一、工作现状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目前,派驻纪检机构为24个,实际配备纪检组长的有13个,空岗11个。各派驻纪检机构基本上都能履行其基本职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展良好。从配备纪检组长单位看,各纪检组长的主要工作有:1、参加、列席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推进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监督;2、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效能的规章制度,组织学习培训,检查制度落实情况;3、开展机关效能督查、考核;4、开展纪律教育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总体来讲实行统一管理以来,纪检监察工作在有派驻机构的单位比原来没有派驻时有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尚待解决。
二、存在的问题
(一)客观上,机构设置存在缺陷。目前,全区各派驻纪检组设组长1名,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办公经费、办公地点等仍在驻在单位。这样设置虽然便于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及解决后勤保障问题,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同一个锅里吃饭”,两者利益关联紧密,派驻纪检组组长虽然受区纪委直接领导,但是实际又是驻在单位的党组成员、班子领导,势必受驻在单位的党组的领导多一些,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下“自己监督自己”、“下级监督上级”的弊端仍然客观存在。组织人事关系、后勤保障都受驻在单位牵制,福利待遇、调任提升等事关个人贴身利益的事情和驻在单位荣誉、成绩息息相关,导致派驻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仍存在畏手畏脚,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二)主观上,职责定位较难把握。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后,在新的领导体制下,大多数派驻纪检组织都很难准确把握职能定位,作为纪检组织负责人,应该全面监督驻在单位的各项工作,对驻在单位主要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监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组长作为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又作为部门副职领导,只是参加班子领导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在事前做一些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和工作结束后,纪检组长主观上不好去监督过问,因为作为同一个班子成员,不停地过问其他成员的工作,会造成班子成员误解,导致班子内部矛盾加大。纪检组领导多数很难找准与所派驻的部门或单位的最佳结合点,较难把握自身主管、协管、参与、监督的工作职责,监督方面只是开展日常性的工作,没有积极主动的去履行监督职能。有很大一部分派驻机构过多涉及驻在单位内务,忽视履行纪检监察职责。调研中发现,不少派驻纪检组长分管信访、维稳、党建、日常事务等工作,少部分分管重点业务,纪检监察工作反而成了副业。
(三)工作中,体制机制不完善。派驻机构工作规范、派驻纪检组织工作实施细则、工作考核等配套制度未到位,导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监督单位开展工作无章可循,加上派驻纪检组的个人思想顾虑,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更多的流于形式。纪检监察工作本身就是一项程序性、政策性很强,过程严密、谨慎的工作,到基层后,没有完善的工作机制,导致了基层开展工作无从下手,只开展上级强调的日常性工作,而没能结合驻在单位的业务特点,跟踪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四)个体上,业务素质不过关。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一项纪律性、独立性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搞好专业培训,保持知识更新,是做好工作的必要手段。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人员业务知识常常得不到有效补充,知识面窄,内容过时,理论水平、工作思路、方法举措等相对滞后,制约着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的提高。特别是新任纪检组长,很多是驻在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业务骨干提拔,对纪检监察业务不够熟悉。虽然经过区纪委的培训,但是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还有从成立纪检组以来并没有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纪检组长是名符其实的“光杆司令”,手下无兵,各单位只是有经常流动更换的兼职纪检干事,业务素质也不尽人意。这种情况下纪检组长又兼顾多项工作,使得真正投入到纪检监察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十分有限,常常是“种了别人的地,慌了自家的田”,导致很多纪检监察工作忙于应付。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纪检监察力量,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导致机构设置缺陷的主要原因是机构编制受制于上级部门,区级纪委编制较少,无法派出编制内人员去全面监督全区所有部门,而又不能将区级各部门纪检岗位编制收到区纪委。渭滨区只是在大系统和相对容易出现廉政问题的部门配备了纪检组长,没有将设立纪检组的所有单位纪检组长配齐。导致了纪检监察工作在个别部门不能正常开展,长期处于应付状态。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建议从根本上改变体制,加强区级纪检监察组织人员力量,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数。
(二)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负有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除信访等与纪检监察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工作之外,派驻纪检组长不应主管、分管驻在单位的其他业务,彻底解决“裁判员”、“运动员”角色冲突的问题。在不突破整体制度设计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加强配套制度保障,探索改革供给渠道,工资福利等由纪委供给,人事受纪委管辖,考核奖励由纪委负责,办公场所及日常办公保障则由驻在单位提供,削弱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利益联系,加强纪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管理力度,确保派驻机构发挥监督职能作用。派驻机构应积极通过参加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参加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日常工作巡查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能。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制度。由于纪检组长必须是党组成员,驻在单位研究讨论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推进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会议的,纪检组长肯定会参加,但是能否坚持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就要靠切实有力的措施。二是建立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强沟通交流、信息通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协调配合。三是进一步落实完善廉政风险评估预警防范管理工作。根据驻在单位业务,完善廉政风险防范点,规范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工作程序。四是建立完善基层纪检组织工作实施细则,让基层纪检组织,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五是建立业务联系与工作报告制度。区纪委应加强与派驻机构的业务联系,建立派驻机构参加纪委业务会议制度,征询派驻机构对纪委各项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业务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派驻机构工作能力。市以上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组织基层各派驻机构之间进行业务交流,到先进地区、先进单位考察学习,开展集中培训、委托培训。县区级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内部部门之间工作交流,比较方便,但是与外地、其它部门之间的交流相对很少,工作思路、经验比较单一,只有较高层次组织交流、学习才能走出本地区的小圈子,学习到为己所用的宝贵经验。要将学习培训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来抓,不能蜻蜓点水走形式、完成任务式的培训,要结合实际、学以致用,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作的业务水平。作为基层派驻机构自身也应加强对驻在单位相关业务和纪检监察业务的学习,适应岗位工作需要,完善、落实学习制度,并不断加强与上级纪委各室之间经常性的业务交流。上级机关也要根据派驻机构的工作实际,及时为其提供制度规范、工作资讯等业务支持。
(四)落实考核交流制度,确保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有效开展。
要切实落实对派驻机构定期进行考核,要对照年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对照日常纪检监察工作、对照驻在单位近期重点、中心工作等开展考核。坚持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制度,定期到其驻在单位开展民主测评,对派驻机构的工作作出客观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轮岗交流机制,在纪检监察机关与派驻机构之间、各派驻机构之间进行轮岗交流。在同一岗位、单位工作时间较长或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应进行轮岗交流。(孔万利 毛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