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纪检监察制度 加强司法廉政监督
当前全国少数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极少数法院领导干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堕落,严重损害了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基层法院纪检组长应由上级法院或上级纪委派驻正科级或副处级人员担任。现在基层法院纪检组一般是本院编制人员,级别待遇不高,有的同志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多年,仍是副科级和科员级。从体制管理来说,隶属本院党组管理,同级纪委是协管,这种体制管理的弊端不利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更不能调动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阻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根据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继续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实现派驻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不与驻在部门发生利益关系,避免同级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碍于情面不愿监督,下级打击报复,不敢监督,群众知情甚少无法监督的局面。采取这种体制管理模式特点:一是有利于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近些年来法院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从上到下都制订了严格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即:1998年6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制订了“八项规定”,2003年4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监督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及业外行为制订了“六个严禁”的规定,2005年最高法院在湘高法2005年1号文件制订了“六条高压线”,2009年1月8号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分了“五个严禁”并向社会颂发“五个严禁”的具体内容。“六个严禁”、“六条高压线”以及“五个严禁”的出台,充分体制说明了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确保公正、廉洁、高效有着深远的意义,特别是“五个严禁”的出台,它对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起着推波促澜的作用,同时它具有一定的严肃性、指导性、监督性,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从根本上来讲还没有很好遏制少数干警违反上述的有关规定,有禁不止,违法违纪的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法院干警违纪现象逐年增高,而且从职务来说,班子成员和中层骨干违纪的较多,从事审判、执行人员违纪的较多,其原因就是监察不到位,落实不到位,执行欠力度,没有很好的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因此,纪检监察部门的体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完善。
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廉政,起着重要作用的一个职能部门,为便于工作的开展,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本院相应的副院长级别配备,基层法院监察室应设立科级机构,享受科局级待遇。近几年来,由于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关心,基层法院的内设机构不断升格,部分庭室负责人的政治待遇得到了提高,这充分体现了法院机构体系的不断完善。但是,基层法院纪检监察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治待遇人员却仍然没有得到提高,这样不利于法院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开展,也不能很好的调动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政治待遇得不到改变,一个科员级的监察室成员,如何监督好法院班子成员和干警违法违纪的行为?又怎么能体现有权、有职、有威?这显然不能收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严要求、高标准配齐、配全纪检监察队伍。纪检监察人员不但要政治坚定,纪律严明,而且要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一定的敬业精神和乐于贡献精神。纪检监察机关是承担惩治和预防腐败职责的主要机构,这对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力度,强化监督工作,落实监督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和解决发生腐败的问题有着重要的责任。但从目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人员配备来看,力量比较薄弱,存在着基层法院纪检设置1人,监察室主任大都兼职的状况,这种机构设置形同虚架子,起不到应有的司法廉政监督作用,对照新形势下和科学发展的要求来看,远远不够。按照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纪检监察工作应配备3人以上,才符合办案的要求,要建立一支较强的纪检监察队伍,要解决机构的设置和体制的完善,确定纪检、监察、专职司法廉政监察人员编制及经费(纪检组应设计2人,监察室2人,专职司法廉政监察员若干人)。
加大纪检监察工作的办案力度,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为有利于加强对法院内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在人员紧缺、配备不齐的情况下,应由上级法院牵头。一是形成几大块组成2至3个办案组,各县市纪检监察人员听从上级法院的统一调配,对影响大、涉及范围广的案件采取集中办案的形式,克服了基层法院在办案中不敢办案,怕得罪人和力量不足的局面。二是广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增强法院办案工作的透明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作为法院执法执纪的监督员,定期召开执法执纪监督员的联系会议,广泛纳谏,通过各方面的监督,真正使法院干警在廉政建设方面“不愿为”和“不敢为”的行为,真正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总之,通过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使机构体制合理、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只要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不断提高对人民法院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把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以坚定必胜的信心奋发努力地工作,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局面,为人民法院全面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和纪律保障是可能的。(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