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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之于反腐败的正能量与副作用

发布时间:2013-07-10 17:59:34 浏览: 174

网络监督,因微博兴起而更多地表现为微博监督,即网民依法运用互联网微博等新媒体,对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进行举报、揭发,搜集腐败行为的网络证据信息,并对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形成强大公众舆论的行为。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今年1月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手机网民规模为4.20亿),微博用户规模为3.09亿,手机微博用户达2.02亿。


微博,正凭借网络技术在反腐败领域发挥着巨大威力,汹涌舆情让互联网成为反腐败重要战场。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2012年微博年度报告》显示:2012年广受关注的15起网络监督事件中,通过微博举报的就有6起。可以预见的是,微博监督正发展成为一种潮流。


与传统媒体相比,作为自媒体时代“草根问责”方式的网络监督,具有速度快、影响大和低成本、低风险等特点。一方面,通过网络举报材料,公众能够从碎片化的信息拼凑出事件的大致轮廓;另一方面,大量网民的围观,容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又能够推进案件的查处。由于微博代表了无处不在的监督,直接冲击一些“潜规则”,因此对官员制造出空前的“风险感”和“紧迫感”。作为围观者的网民,更容易用反腐热情让事件升温,用跟帖和转发制造舆论声势,一步一步将反腐线索升格为公共事件,最终用鼠标触动有关机关开展调查的按钮。


微博监督是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与网民良性互动的重要渠道。随着互联网迅猛发展,我们应顺势而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积极性,并创造条件鼓励人民群众进行舆论监督,更好地发挥微博监督的正能量。


微博副作用亦不可小觑


作为一种新型媒介工具,微博传播对于社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但其负面效应同样也很明显,容易滋生一些新问题。这使得微博空间治理成为一个复杂的新课题。


第一,将互联网当做打击报复的工具。某些人利用网络的隐蔽性特点,将私人恩怨掺杂到“网络爆料”中,不惜造谣污蔑,以达到个人打击报复的目的。此类诬告陷害,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使互联网信息鱼龙混杂,使反腐作用大打折扣。


第二,利用互联网干扰执纪执法机关办案。互联网既能促进查办案件工作,有时也会成为某些人干扰办案的工具。目前已出现的此类现象至少有两种:一种是在网上发帖制造受迫害假象,通过“网络审判”干扰办案。另一种则是,在执纪执法机关介入调查之前,花钱雇人删除网上涉及自己的举报信息,以免引起执纪执法机关注意。


第三,冒充“反腐斗士”招摇撞骗。有些人利用互联网的虚拟化特点,在网上自我标榜为“反腐斗士”,实际上却不择手段地捞取钱财等“好处”。“新闻敲诈”频频上演“网络版”,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负面影响巨大。


第四,对于微博监督,社会上有不少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是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与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相冲突的问题。当试图通过网络“围观”揪出腐败分子时,可能会产生“误伤”,所以说,“网络监督亦亟须被监督”。诸多网络热点事件充分证明,缺乏监督的所谓“微博监督”有时是十分危险的,极有可能变身为网络暴力、网络伤害。如果任其汹涌泛滥,小则影响涉事人个人正常生活,大则危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公信力。


建构正能量与消解副作用的若干路径


微博监督的实质是以互联网为手段的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全时段公民监督。互联网日益成为群众参与反腐败的阵地,在保障群众参与反腐热情的前提下,当务之急需要解决好网络反腐的无序化、自生长问题,将其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舆情工作应更多地与互联网“融合”。微博举报的腐败线索,需要依附官方机构的权威及机制查处打击。而主管部门亦需要借助民间力量扩大腐败信息源,以提高打击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无论是有关机关查处还是民间举报,单打独斗的反腐作用有限。针对复杂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更需要加强顶层设计,使网络监督与现有制度相互补充,以信息化提升监督的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效率和水平。


二要加强政务微博建设,完善网络发言人制度。政务微博的最大价值是与小道消息赛跑,及时发布真相,澄清是非,引导网民理性监督。四川眉山@东坡区纪委回应网友“雪狼”举报镇卫生院救护车“公车私用”问题,以及连发多条微博回应和查处“派出所所长打人”事件等,赢得了媒体和网民的肯定。此外,针对网络举报信息泛滥、泥沙俱下,纪检监察机关也应建立完善网络发言人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要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明确监督权和隐私权、名誉权的边界。微博监督的边界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护。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是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之盾”。但我国关于网络管理、网络监督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知情权与隐私权、正当监督与造谣诽谤、揭露腐败与人身攻击等的法律界限有待进一步明确。


四要加强网络精神文明建设。为了构建微博时代的公序良俗,应加强网民的社会公德教育和责任意识教育,大力提升“网络信息生产素养”,包括负责任地发布信息的素养与负责任地进行信息再传播的素养两方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网络文化研究所 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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