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执法,当休矣
近日,西部某县开展公路超限专项行动,一货车因5倍于超限被罚,当有记者问该司机为什么要超限,司机说“超限能多赚钱,大家都超,只是我运气不好,有关系的话就好办了…”。司机虽无赖却也一语道破了某些执法的乱象。当前,由于某些执法者弹性执法导致的执法不公,执法枉法等问题引起社会强烈不满。所谓弹性执法,即执法者根据个人好恶、对象亲疏、利益追逐、政绩需要等某种原因而采取的区别性、选择性执法。弹性执法,已到非治不可之时。
弹性执法,危害甚焉。
弹性执法背离的是法律本质之义,给不法者以可乘之机,导致某些特权现象大行其道,最终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合法性。
弹离的是执法之义。执法权源自法律规范,法无授权即禁止,即是对其本质概括,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和公民利益,协调利益冲突,制止权利侵犯,促进公平正义。但当前某些行为已背离其本质,从大的来讲,我们常搞的运动式执法,要求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执法对象,这是因时而异,给人的印象是法律法规可以变化的,从小的来说,个别执法者将公权变为私权,在自己“一亩三分地”内滥用职权,熟人执法,执陌生人的法,罚与不罚、罚多罚少,毫无章法,专捏“软柿子”,不啃“硬骨头”等。这些行为均严重背离了执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之本质。
弹出的是职能特权。执法权和其他权力别无二样,均源于法律授权,忠于公众利益。说白了,执法权不过是执法部门的某一项职能或职责,履行职责本身就是是公职人员应尽的最基本义务,也是最起码的职业要求。但某些执法者“一朝权在手,便把横来耍”,权力使用没有边界,随心所欲,不受约束,带头执法违法,最为典型莫过于警车违章停泊、率众闯红灯。
弹没的是党心民心。某些执法部门把权力当做创收的手段,行贿进贡的甘当保护伞,不识世故的找不完的茬。某些执法执罚轻重不一,“商量商量”“操作操作”,丧失原则底线。本应是维护公平正义之地,却变成了不公平的重灾区,本应是评理讲法之所,却失守公平正义防线,广大群众对此颇多怨言。如此执法,表面上败坏的是部门形象,深层次丧失是党心民意,挖的是党执政合法性的根基。
弹性执法,其因也众。
弹性执法,原因很多,但法制的缺失,监督部门的缺位、制约手段的缺乏或是其基本共同点。
法制存在缺失。一方面表现为法制观念淡薄。执法者理应最先学法懂法守法,最具备法律素养,但事实上某些执法人员不清楚法为何物,将法与权完全等同起来,只管行使权力,不知履行义务,只有权力意识,没有法律观念,执法唯领导意图是瞻,最终裁决凭领导一句话而非依依法裁定。另一方面表现执法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一些法律对行为规范采取抽象性的概括规定,对具体行为处罚种类和标准不明确,将“处罚”与否和处罚标准选择交由执法者判断,这给予执法者广泛的自由裁量空间。
监督部门缺位。地方人大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有保证法律、法规遵守和执行的权力和义务,对行政机关及由其产生的政府组成部门享有监督权,依法可采取审议、视察、检查、质询、询问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但由于各种原因,人大监督常采取温和式的审议、视察,而对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较少运用,导致人大监督长期处于缺位或不到位的状态。同时,对(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监督权的监察机关,也因被动性监察、事后监察等种种原因,致使监督权处于间歇性缺位状态。
制约手段缺乏。执法者掌握着合法暴力和处于相对强势地位,若动机稍有不纯或方式简单,极容易侵害到执法对象权利,并由于执法的专业性,一般公民对其行为不甚了解,更妄谈制约,甚至在社会舆论监督下,执法者也常以执法权对抗监督权,把“涉密”当挡箭牌。虽存在法律制约执法权情况如行政诉讼,但现实中是民不告法不理,同时因诉讼成本较高,且“民告官”的成功率偏低,法律制约手段效果有限。系统内存在的如复议等制约手段,也因基于系统内自我纠错,被疑存在“保护”色彩,公信力和效力大打折扣。
弹性执法,当治标本。
治理弹性执法,宛如止沸,既要扬水,更要抽薪。
收紧“弹性”是基础。要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弹性执法,必须收紧执法的“弹性”。首先,应尽量对不够确定的概念、对象、标准和幅度等法律规定合理细化量化,减少弹性和模糊语言,让法律条文更具指导性和可行性。其次,在不与上位法相冲突并被允许的范围内,当地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立法”,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进一步缩小自由裁量空间。最后,可以建立“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对本地区曾有过的执法纠纷引起的行政诉讼判决,应当加以利用指导并规范某些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公开透明是关键。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同样重要。在制定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应多些集思广益,少些闭门造车,尽可能征求和参考多方的意见,多晒晒草案,让各界多“拍拍砖”,从各方争鸣中达成共鸣,这个讨论争鸣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法律宣传教育过程。此外执法权行使和制约过程也要实现公开透明,不仅要公开执法权依据、标准,也要公开在执法过程自由裁量的标准即裁量的依据。同时在权利制约权力上,执法对象享有的知情权、申辩权、质证权、要求回避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等制约和救助的权利应当当场告知,对诸如申请复议等系统内制约手段的更应公开执行,让制约的权力多些阳光,淡化内部色彩。
严肃追究是保障。执法权要得到有效约束不能脱离责任而独立存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权责一致,依法定责、依法究责,以责任制约权力。要健全和落实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甚至法律诉讼等追责任追究方式,对以追逐利益而采取弹性执法导致执法对象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已属执法违法行为,明显存在主观上的故意,理当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加大对弹性执法的惩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才最大限度减少弹性执法的发生。
在当前,法律规范日益严密,权力制约日益有力,公民意识日益觉醒的环境下,弹性执法的空间将会越来越窄。弹性执法,当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