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农村低保成为基层干部的贪腐温床
农村低保承担着保民生、解民困、促和谐的基础作用,是党和政府对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农民的一种资金扶助。但目前,在一些农村,低保已日趋变质、严重变味,部分基层干部在低保户的选定上优亲厚友、瞒报收入、漠视实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把农村低保活生生地变成权利的寻租工具,成为基层干部的贪腐温床。
一、表现形式
制度与权力偷情的结果。目前农村低保户是以一定的指标进行按村分配,然后实行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推荐、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后便可享受低保待遇这样的一种模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程序特别是村委会评议这个环节往往是流于形式,村干部只是依个人喜好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评议,这就很容易造成村干部的“一言堂”,失去民主评议的实质,更使低保成为村干部手中的“唐僧肉”。有些乡村干部把低保作为完成某项工作的筹码,比如奖励种烟大户、安抚上访户,或者“照顾”村里的老干部和老党员,更多的时候是把指标给了自己的亲朋好友,甚至为自己申请低保,从而出现“人情保”、“关系保”、“权力保”,完全把低保当作敛财的“钱罐子”,成了某些乡村干部贪腐的“香饽饽”。
公示与监督缺位的毒瘤。首先是低保政策公开不透明。在农村,了解低保政策的往往仅是村两委干部,而农民群众对之却很少了解。有些地方虽然公开了低保政策,但由于公开时间短等原因,效果并不理想,农民群众很难对低保政策有全面的了解。其次是审批程序不规范。由于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不公开,造成低保对象的不透明,群众根本不知道审批结果怎样。第三是低保公示的内容不明确。有些农村公示时仅公示姓名,没有其他相关信息,甚至有时仅仅公示编号,很难让农民群众查证。有些农村甚至压根就不公示,农民群众在低保问题上根本无法与村干部直接对话。最后是低保公示的督查不规范化。当前,低保的举报渠道不畅通,即使农民对低保有意见也不知道向谁投诉、如何投诉,导致投诉无门。
保障与复查失位的残缺。当前大多数的乡镇民政办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由于精力有限,不可能把全部精力用于农村低保评定工作上,有些基础工作难以按规定程序到位。笔者所在县的各个乡镇,目前乡镇民政办的工作人员最多只有一个,他们不但承担着大量繁琐的民政工作业务,还要积极参与乡镇的各项中心工作,导致农村低保的乡村两级调查评议大多流于形式。由于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的匮乏,导致对各村组已经评定的农村低保对象的复核检查不到位,部分村干部正是利用此项工作上的漏洞,明目张胆搞低保评定“一言堂”,有的甚至联合乡镇干部垄断对低保名额的确定和评议,其贪腐之风令农民群众深恶痛绝,怨声载道。乡村两级干部在低保工作上的保障不力与复查缺位,其结下的苦果最终还得让农民去“买单”。
二、对策建议
要破解农村低保成为少数基层干部权力的寻租工具,贪腐的恶性温床,使低保资金财尽其用,让真正需要得到帮助的农民享受到国家政策的关怀,笔者通过调研,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强化宣传力度。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增强群众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是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为增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各乡镇可通过发放、张贴宣传资料、走访群众、与群众座谈、电视、电台宣传等形式,进一步广泛宣传农村低保政策,使农村低保政策家喻户晓,真正把农村低保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让农村低保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从而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的公开透明。
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程序评议审查农村低保对象,完善“三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对低保对象的收入调查和民主评议情况要公示;乡镇政府对低保对象收入的核查情况要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的审批结果要公示)、“三级审核”( 村委会审核、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核)的低保对象审核机制,规范申报、审核、审批程序,通过公开来达到公平、公正、准确核定低保对象。同时,对低保的申请、入户核查和审批公示,做到经常化和制度化。
健全监管体制。乡镇民政工作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对低保对象开展走访,了解其生活状况,为进行科学调控和有效救助提供第一手资料。要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审核审批、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发放的“三位一体”资金发放监管体系,定期检查农村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有序。要强化社会监督,开通举报信箱或热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上门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发现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况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配强工作力量。配强配齐乡村两级低保承办业务力量,是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首要任务。乡镇要配备一名低保专干,各行政村要配备一名低保工作协管员,并给予适当补助,协助乡镇民政办管理好农村低保工作,使农村低保管理能垂直对应,便于管理。建议每个季度对低保名额及资格进行一次复核督查,及时掌握情况,把矛盾消化在村组最基层。
严肃追责纪律。在农村低保评审过程中,如出现人情保、关系保和二次分配低保资金、变相套取低保金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那些涉及金额较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新田县纪委 王中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