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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城市加强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3-10-28 19:29:29 浏览: 320

统计局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其“经济天气预报员”、“晴雨表”、“温控器”的重要作用已被人们广泛认可。但同时,统计部门其实还有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那就是依法统计。依法统计既是依法行政的实际体现,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要求,更是市场经济条 件下发挥统计咨询、统计监督职能,有效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开放经济、契约经济,为了保证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平等和竞争机制的有效发挥,政府部门就必须不断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为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依法统计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权利经济,其主要特点是经济关系契约化、企业行为自主化、宏观调控间接化、经营管理制度化、竞争机制公平公开化。调节经济运行主要是靠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因此,“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合理设置统计指标,做到依法统计,才能确保统计得来数据和信息准确地反映市场经济运行状况,进而通过行政、法律手段,达到对市场经济运行有效调节的目的。统计部门作为主管政府统计工作的行政机关,担负着依法统计的重要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统计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依法统计的过程同时也是依法 行政的过程,两者是相辅相成、辨证统一的。统计局作为比较特殊的行政单位,在统计实践中合理地行使《行政许可法》和《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是正确行使行政职权和依法统计工作的本质要求。
 

目前依法统计与依法行政在现实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虚假统计”屡禁不止
 

“统计统计,大概估计”。尽管《统计法》已颁布实施多年,但是这种落后、错误的旧观念并未完全消除。究其原因,有传统错误认识的问题,也有目前的客观因素。首先是思想观念没有转变,错误认为统计法是个“软法”,因而统计数字不实或有作假现象一般与法律不挂钩。个别统计工作者缺乏对统计工作新的认识,没有意识到统计工作的同时也是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政的落脚点就是依法统计,两者在统计领域是辨证统一的过程。再者,由于当前干部考核制度的弊端,统计数字关系到领导干部今后的荣辱升迁,往往引起一些追名逐利的干部,忽视《统计法》、《行政许可法》的存在,铤而走险、不择手段地弄虚作假,虚报、篡改统计数据,致使统计数据人为干扰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统计执法不“硬”
 

目前我国的法制化水平较低,公民法制意识淡薄,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常会遇到某些单位对执法人员态度冷淡,对检查工作推诿扯皮,对查处的违法事实不以为然,甚至有的部门领导也对统计处罚决定不予理解、徇情枉法,这类情况使统计执法工作很难开展,也严重影响了统计执法者的信心。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像《统计法》这样的“软法”,不如《刑法》那样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严格执法的确存在一定的困难。
 

提高依法统计、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促进统计事业发展
 

依法统计、统计执法的受阻,首先会导致统计数据和统计信息失真,误导政府决策层。其次,会直接引起统计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损失,甚至引发社会问题。
 

如何提高依法统计、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统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职能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统计、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
 

知法是守法的前提,只有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人员都充分了解《统计法》的精神和要求,才能促进《统计法》更好地贯彻实施。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使各级统计机关增强运用统计管理各项统计工作的意识,做到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依法组织和管理统计调查,依法搜集、整理、加工、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依法实行统计监督,依法抵制和排除对统计数据的干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的能力。
 

重点学习和掌握《统计法》和依法行政理论,牢固树立依法 统计、科学统计、阳光统计的理念;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观念;牢固树立以遵纪守法、维护统计信誉为荣,以违法乱纪损害统计信誉为 耻的观念。学习《统计法》和《行政许可法》法律法规时,不仅要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条文,还要明确其立法精神实质和一般原则。统计工作者大都不是法律出身,由于统计工作有专业性强的特点,统计工作也不大可能吸收更多法律专业的工作者。因此,当今的统计工作给统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统计工作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学习,努力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尤其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法律《统计法》、《行政许可法》等。同时还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者在统计执法过程中的运用能力的培养,例如,在搞经济普查时,普查对象不予配合,或有虚报、瞒报的行为,统计工作者就应该考虑哪种处罚方式更符合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二)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在依法开展统计时,做到行为合法、合理。
 

首先要明确统计法制工作机构的定位和职责,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方面的骨干、参谋和助手作用。建立和完善法制工作机构,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要建立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第二,要加强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顺畅的执法秩序,决定的因素在于人。统计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直接影响执法效果,关乎政府形象。在当今信息化、智能型社会中,一个出色的统计执法者其知识结构必须是高水平、全方位的,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人力资源培养和统计职业技术再教育工作体系,切实树立终身学习 和全方位学习的观念;培养高素质的执法检查员,使其充分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工作技能,从而促进统计执法能力的全面提升。第三,执法者要严格遵守行政和统计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实质,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注意客观事实,谨慎行事,做到判断客观准确、处理有理有据。
 

(三)加强对统计行政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防止行政和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失控。
 

要使统计和行政工作者做到在法律的权限范围内行事,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把统计和行政活动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行政执法处于初级阶段,统计局自身的行政监督体系还很不完善,应当不断进行体制创新,通过体制创新制止统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障行政和统计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如构建竞争机制、统计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进一步转变观念,积极推行全员执法。
 

大到方法制度的改革、小到解答基层单位的问题,无一不是在执行统计法律,这就是统计系统全员执法的真正内涵。统计部门的公务员的一言一行直接表现为统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是依法统计的直接实施者。在培训答疑、审批报表、收审报表这些日常工作中,也应该意识到这些工作本身就是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依法统计是每一名统计干部的责任。这要求我们首先要摆正法制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不能把法制工作孤立起来,仅仅当作法制工作部门的事。统计业务工作与统计法制工作是唇齿相依、相互促进的关系,统计法制工作应当渗透到整个统计工作当中去,每名统计行政工作人员都要懂法、知法、依法办事。
 

要拓展执法领域,克服执法只是单纯查办统计违法行为这一 种思路,要将统计执法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加强部门统计调查管理,加强统计数据发布管理,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把统计执法带入到统计工作的全过程中,真正发挥统计执法在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改善统计工作环境中的作用。要把原来统计专职队伍执法改变为统计业务人员全体参加执法。这样有利于《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应当看到,统计执法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不是法规部门几个人的事情,而单纯依靠目前数量有限的专职执法人员来做这项工作,不仅力量不足,也不可能做好。为此,应当积极推行统计全员执法,实行统计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分解到各专业,落实到每一个专业人员。使所有的统计专业人员都能自觉地维护本专业的统计调查秩序,保障本专业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
 

同时还要注意,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注意行政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更应当注意行使权力的具体程序。不能因为某个统计人员、某个环节、细节的不严谨造成统计执法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五)加强部门协作,多渠道借鉴执法经验。统计执法涉及面广,单靠统计部门一方力量很难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这就需要统计工作者在统计执法工作中善于借鉴经验、团结力量。一方面,要积极争取人大、纪检、监察、法制、司法等机关的大力支持,联合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扩大执法影响,提高统计执法的权威性,以增强执法的力度和效果。另一方面,要潜心向公、检、法等行政部门学习。相对而言,统计执法是一门新学科,而公、检、法、司等行政部门通过多年的执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许多成功的案例,对提高统计执法水平有很大的帮助,值得借鉴。
 

(六)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统计工作者的素质高低,影响着统计工作质量。市场经济政府要实现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和管理,就必须要求统计部门能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社会和经济运行所发生深刻变化的统计数据,为此,有必要建立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可以筑高统计部门的门槛,提高统计工作者的素质。
 

(七)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果。
 

各级统计部门要结合统计工作中心任务,牢固树立保障数据质量的大局意识,切实转变统计执法工作思路,继续改进统计执法的方式方法,要由单纯查办违法案件转变为综合执法,由统计部门单独作战转变为与有关部门联合作战,由集中执法大检查转变为实行经常化、制度化的执法检查,由单纯注意惩处违法行为转变为预防、监管、教育、服务、惩处与整改并重,灵活应用近年来开展的统计巡查、统计监审、统计稽查、异地交叉等多种执法方式。同时,要下大力气查处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统计弄虚作假行为,建立健全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对一些重大典型违法案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使已经违法者受到惩戒,使潜在的违法者受到震慑,从而引进社会舆论对统计工作的广泛关注,提高全社会公众的统计法 规意识,真正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回眸统计事业发展历程,可以有这样深切的体会:规范基层数据来源,保障了统计的真实性;规范评估报送流程,巩固了统计的权威性;规范统计执法工作,维护了统计的严肃性。只有将依法统计工作抓在基层、抓在基础、抓在平时,才能真正让《统计法》“硬”起来!让统计法制工作得到长足发展!让统计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付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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