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民政部门贪污受贿案频发值得深思
乡镇民政工作直接面对群众,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千家万户,为基层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乡镇民政助理员作为最基层的民政工作者,主要负责人民群众的优抚安置、救灾救济、五保供养、乡镇低保、扶贫帮困、婚丧嫁娶,以及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权益保障等各项工作。这些工作本应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然而,近年来乡镇民政助理员贪污受贿现象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群众反响很大。乡镇民政部门贪污受贿案频发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表现形式
分析笔者所在地部分乡镇民政助理员违纪违规情形,乡镇民政助理员贪污受贿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巧钻漏洞,将公共财物私分或者据为已有。民政部门优抚、救济的对象一般均为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及一些伤残军人、军烈属等。近年来,国家民政部门在不断提高“现金”救济标准的同时,也加大了实物优抚救济的力度。但是,由于各乡镇对民政工作存有“管理不善、救济物资发放漏洞多”等问题,加之上级民政部门在监管上流于形式,给了部分民政助理员钻制度漏洞的机会,把本应该发放给群众的救济物资,擅自变卖,将所得钱款私分或个人入腰贪污自肥。如笔者所在县某镇民主助理员郑某,多次把发放给五保户、低保户的救济大米私自卖掉,非法获利6000余元,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二是虚报冒领,不择手段骗取国家各类民政物资。按照国家民政有关法律政策,各项优抚款、救济款及一些困难群众低保金的发放都有严格的规定。然而,部分乡镇民政助理员却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顾,不择手段的骗取国家各项优抚、救济资金,主要手段就是“虚报”和“冒领”。具体做法是:一是虚报死亡多年的低保户或者五保户,私自骗取国家优抚款、救济款及低保金;二是利用部分群众信息闭塞,不了解民政政策的时机,冒领本属于困难群众的救济物资等。如湖南省新晃县某乡政府民政助理员吴某,利用为村民发放危房改造补助款的便利,私自虚报、冒领共计人民币26609元。
三是截留侵吞,公开向群众索要办事好处费等。当前,国家给予农村困难户、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人群大量的优抚救助资金,倘若这些资金管理不严,就会成为部分利欲熏心的民政工作人员贪腐索要的“捷径”。他们或是在给群众办理民政业务工作上公开索要好处费,或是截留侵吞、染指国家财政下拨的各类民政款项。例如:山东省临朐县冶源镇民政办公室会计康某利用职务之便利,贪污国家财政下拨的各类优抚、救济款数额达8.6万余元,其中,康某还将补发给该乡镇上年度优抚救济款29800元“整体”揣入个人腰包。2011年,琼海市石壁镇镇、村干部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公开向受补助群众索要好处费计3.3万元。上述案例中乡镇民政工作人员贪婪之心昭然可见,令人发指。
原因分析
乡镇民政系统贪污贿赂案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其外部因素,也有个人主观原因。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督管理不力,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把各类优抚金、救济款物等民政资金真正发放到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手里,是党和政府通过民政部门开展优抚救济工作的最终目。然而,民政主管部门只知道按政策向乡镇民政部门拨付优抚金、救济款物,但对乡镇民政办如何发放和使用则不予过问,即便是过问或下乡检查,也是轻描淡写、走马观花地看看乡镇民政部门提供的报表或数字(笔者在实际案例中发现,很多报表或数字都是伪造出来的)。因此,监督不力、监管不严,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大量优抚金、救济款物等民政物资被贪利之人截留、贪污和私分。
二是用人机制不当,为滋生犯罪留下诸多隐患。部分乡镇民政部门从管理方面出发,聘用了一些“临时工”从事民政工作,这些临聘人员政策观念弱、“临时”观念强、公仆意识淡,纪律理念差,对各类优抚救济款物极具贪婪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犯罪。因此,用人机制不当,也是造成乡镇民政部门贪污贿赂案多发的重要原因。笔者所在县19个乡镇民政办临聘人员的比例占到总数的30%,这些临聘人员文化素质不高、业务水平有待提升、纪律观念淡薄,且工作上接触到大量的民政物资,稍有不慎,很容易在跌倒在“金钱”面前。例如某镇民政临聘人员王某在为群众办理民政业务工作中收受贿赂、截留民政款项共计8800元。
三是法律观念不强,诱发截留侵吞民政物资行为。民政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法律性非常严肃的工作。党和国家对此历来重视,我国《刑法》条文中对贪污、挪用、侵吞各类救灾、救济、优抚款等行为,也有明确的从严处罚的条款规定。但是,在实际办案中发现,部分乡镇民政工作人员都存有政策观念不强、法律法规知识缺乏的情况,对国家下拨的各类优抚款、救济物资,没有“不能越雷池一步”的思想意识,因而,造成了各种侵吞、截留优抚救济款物案件的发生。例如笔者所在县的某镇民政助理员陈某法律观念淡薄,学习能力主动性不强,在民政业务办理过程中私吞救济物资4000余元,收受好处费8000余元。
对策建议
针对乡镇民政部门贪污贿赂案件频发的实情,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一是切实加大对民政物资的监管力度。各级各部门要从服务民生、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高度,来看待和做好基层民政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时刻放在心上,切实加大对优抚金、救济款物等民政物资发放工作的监管力度,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做好各项民政工作的实际行动,维护好“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崇高形象及“清廉、高效、务实”的民政好作风。
二是建立完善物资发放的监督制约机制。从笔者所了解到的案件来看,优抚救济对象和优抚救济标准不公开、不透明是造成乡镇民政部门贪污贿赂案频发的重要因素。因此,各乡镇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将各项民政工作特别是各项优抚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予以张榜公布,把各项优抚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视野之内,确保各类优抚救济款物发放工作的公开透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是着力强化民政工作人员法制业务培训。民政部门的优抚救济款物是国家用来帮扶一些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的“特殊款物”,这些优抚救济款、物的发放,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和一些困难群众的关心与照顾。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抓好民政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以及法律法规的学习,引导民政工作人员要看到优抚救济工作的特殊性、严肃性以及所肩负的重要职责,增强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依法行政,牢固树立“清廉、为民”思想。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民政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如加强民政会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使会计帐目做到规范有序,从而避免一些民政部门利用帐目的混乱而侵吞、染指各类优抚救济款、物现象的发生,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王中滨)